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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照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 来源:日照市工信局 · 2026-03-27 · 阅读约 6 分钟 · 查看原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规范日照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指南》(鲁工信技〔2025〕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是指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规划和技术创新需求设立的技术研发机构,旨在着力突破掌握所属行业和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核心职责涵盖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技术标准体系建立与实施、质量技术改进与应用、产学研合作、创新人才培养等。

第三条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创新为核心,遵循“自愿申报、择优认定、动态管理、持续提升”的原则,旨在打造一批引领产业技术进步、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平台。

第四条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区县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申报推荐、政策服务等事项。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申报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依法设立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参与单位应与企业具有密切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组织体系健全,管理严格规范,发展规划明确,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高度重视技术研发。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营业收入小于2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4%。

2.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3%。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2%,或研发经费支出不少于5000万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固定的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和开发工具软件(含数据集)的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五)重视研发人员队伍建设。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六)近3年牵头组织实施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不少于1项。

(七)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持有的授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国家新药等一类知识产权不少于5项,且近3年新增一类知识产权不少于2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持有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5项,近3年新取得软件著作权不少于8项。

(八)重视质量管理提升和品牌建设,通过数字化、人工智能等手段有效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品牌影响力,有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检验措施。

(九)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等违法行为。

(十)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标准制定与修订。

第六条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程序如下。

(一)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具体事项依据当年印发的通知要求办理。

(二)各区县工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推荐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程序研究并经公示后公布认定名单。

第三章运行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按照“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的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认定满三年的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开展运行评价工作,具体事项依据当年印发的通知要求办理。

第八条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九条各区县工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发文公布。

第十条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按照标准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二)未按要求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信息;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在研发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鼓励金融机构对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提供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鼓励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报国家、省级、市级相关研发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鼓励各区县主管部门对“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予以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涉及的认定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6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23日。《日照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管理办法》(日工信发〔2022〕2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http://gxj.rizhao.gov.cn/art/2026/3/27/art_86852_10295142.html


本文转载自 日照市工信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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