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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耕地及公益林、天然林、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区域违规种植槟榔的公告

公示公告 · 来源:东方市发改委 · 2026-09-09 · 阅读约 4 分钟 · 查看原文 ↗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严禁在耕地及公益林、天然林、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区域违规种植槟榔的公告

广大农民群众、各经营主体: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把生态文明和粮食安全摆在极端重要位置。严守耕地保护红线、遏制耕地 "非粮化",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 "国之大者";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管护好公益林、天然林和国家公园,是筑牢自贸港生态屏障的硬性任务。近期,通过巡查和群众举报发现,个别农户在耕地上种植槟榔等多年生非粮食作物,毁林开垦、环剥毒杀林木、侵占公益林天然林地块扩种槟榔等违法行为仍屡禁不止。为统一规范全市槟榔种植管控标准,明晰法律红线与行为边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清管控红线,全域禁止违规种植

(一)耕地范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槟榔、花梨、菠萝蜜、火龙果等多年生非粮食作物,确保耕地全部用于种植粮、油、棉、糖、蔬菜等符合耕地种植认定标准的作物。

(二)林地范围:全域公益林、天然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管控区域,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新增开垦、扩种槟榔;严禁采取毁林开荒、砍伐原生林木、树干环剥、药剂毒树、平整林地等任何损毁植被方式改造林地种植槟榔及其他经济作物;严禁流转、租赁林地后改变林地固有属性违规发展槟榔产业,全面杜绝侵占、蚕食生态林地的各类生产经营行为。

二、限期整改恢复,坚决还田还林

(一)对已经在耕地种植槟榔、花梨、菠萝蜜、火龙果等非粮食作物的,由种植者及时自行清理还田,改种符合耕地认定标准的作物。

(二)凡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主体,必须严格依照许可范围、株数、时限实施采伐,同步足额完成同等面积原生乡土树种更新造林;采伐后擅自放弃规定更新树种、改种槟榔等经济作物的,直接认定为未完成法定更新造林任务,逾期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罚并暂停核发采伐许可,直至生态修复达标。

(三)公益林、天然林、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违规占地修建蓄水池、看护棚、加工房等建(构)筑物的,一律限期自行拆除、恢复林地原生地貌;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清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明晰违法后果,从严追责问责

(一)行政惩戒: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擅自开垦、损毁公益林、天然林、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林地种植槟榔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违法信息纳入信用记录。

(二)刑事追责:非法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林地十亩以上,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盗伐滥伐林木罪刑事责任;毁林数量巨大、破坏国家公园核心生态区域、多次整改拒不恢复植被的,依法从重惩处。

(三)利益追偿:违规种植槟榔一律不予确权,不享受任何产业补贴、征地补偿;因毁林造林产生的复绿、管护、执法清退成本,全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坚决杜绝 "违法得利、政府买单"。

四、前置咨询引导,从源头防范风险

有种植槟榔、花梨、菠萝蜜、火龙果等作物需求的农民群众,请务必在种植前主动到属地乡镇资规所、农业服务中心核实地块权属、地类性质,在园地、林地等符合种植条件的地类上合法种植;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公益林、天然林地块一律不得规划槟榔种植,提前规避违法风险、财产损失和刑事追责。各乡镇(含华侨经济区、农垦集团)和村居委会落实常态化宣传巡查,引导群众合法合规发展特色农业。

五、健全监督机制,欢迎全民举报

构建 "政府监管 + 群众监督" 共治体系,鼓励全社会主动举报占用耕地种植槟榔、毁林种槟榔、侵占林地违建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依规兑现举报奖励。

监督电话:0898-25590456、0898-25522746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市上下要牢固树立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和 "藏粮于地" 理念,自觉摒弃短期逐利思维,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底线,共同筑牢国家粮食安全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安全屏障。

特此公告。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9月9日


本文转载自 东方市发改委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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