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30日曲靖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实现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保护区由大桥片区和长海子片区组成。具体保护范围由会泽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予以公布,依法明示或者设置标线、标牌、界碑和界标。
保护区主要保护黑颈鹤和其他越冬水禽及其越冬栖息的生态环境。
第四条 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经费投入,依法实行生态补偿,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区的保护活动。
第五条 曲靖市和会泽县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区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以下简称管护局)专门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编制并实施保护区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保护区管理的制度措施;
(四)组织黑颈鹤保护等科学研究,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国际国内合作项目;
(五)组织监测黑颈鹤等鸟类疾病和栖息地环境,调查黑颈鹤及其栖息地等自然资源情况;
(六)对保护区内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曲靖市和会泽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对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危害保护对象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曲靖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区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保护区规划,由管护局根据保护区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需要组织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专项保护发展资金;
(二)专项补助资金;
(三)日常管理经费;
(四)生态补偿资金;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来源的资金。
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九条 管护局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在保护区内标明黑颈鹤的主要觅食地和夜栖地。
第十条 黑颈鹤越冬期的主要觅食地和夜栖地,管护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为活动。
第十一条 保护区大桥片区的水库水位应当保证黑颈鹤的越冬湿地面积及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黑颈鹤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农作物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管护局应当对患病或者受伤的黑颈鹤等野生动物进行收养与救治,对死亡黑颈鹤等野生动物的尸体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 保护区以外的黑颈鹤迁徙路径、黑颈鹤夜栖地和主要觅食地,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保护。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管护局的管理,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未按指定地点丢弃垃圾;
(三)投放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及其废弃物、包装物;
(四)电力、通信等设施对黑颈鹤等野生动物产生危害;
(五)施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等;
(六)非法猎捕黑颈鹤及其他野生动物;
(七)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八)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标线、标牌、界碑和界标;
(九)黑颈鹤越冬期间,进入黑颈鹤主要觅食地、夜栖地;
(十)未经批准擅自引进种植外来物种;
(十一)黑颈鹤越冬期间,施放无人机;
(十二)黑颈鹤越冬期间,燃放烟花、鞭炮或者制造其他噪音;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接受管护局的监督管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管护局工作人员及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其他负有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管护局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三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管护局责令其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黑颈鹤越冬期间,施放无人机;
(二)黑颈鹤越冬期间,进入黑颈鹤主要觅食地、夜栖地;
(三)未按指定地点丢弃垃圾;
(四)黑颈鹤越冬期间,燃放烟花、鞭炮或者制造其他噪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文转载自 曲靖市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湘工信电子〔2026〕361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6〕326号),对申报享受2026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工作流程等作了明确。请各单位组织指导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请于10月21日前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逾期不予受理。其中,纸质版材料三份,包括系统生成的纸质文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一份,包括纸质版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以及纸质版材料对应的可编辑文件(刻录成光盘)。联系人:张宸 0731-88955373。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923室。 附件: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10月15日
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广德产业园管委会、广佛产业园管委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0号)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抓紧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并将企业到账凭证和满意度调查表(盖章电子版)(附件4),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引资科(中小企业科)。 二、密切跟踪资金使用进度,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按规定拨付至企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每月按时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三、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做好项目跟踪、绩效评
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4号)的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2025年工信部新认定的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一次性奖补。 每家企业奖补120万元。 二、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 分配计划、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详见附件 1-3。 三、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由企业用于创新和研发投入,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上市融资等方面,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企业要对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不得用于工资、水电费、房租费、物业费、餐饮费等日常运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基金、股票、期货等投资性经营支出,不得违规用于业务接待和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支出的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请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财政支出进度,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