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黔西南府办发〔2026〕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黔西南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西南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0〕38号)《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为规范黔西南州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黔西南州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可研、规划、建设、质量监督、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平时由投资者使用和维护管理,战时,使用人有义务腾空移交,由本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州、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城乡综合规划审查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有关可研、规划、设计的评审工作,并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中,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作为必审内容。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动部门应做好并联审批工作,对新建民用建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建立同步审批机制。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对人防工程设计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审批人防工程项目时,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修建人民防空警报器平台、防护顶、专用电源等基础设施,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划拨,建设经费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管理,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支持。
第七条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的民用建筑项目,每期结合建设的防空地下室不得少于当期应建面积。前期建设部分未规划地下室或规划地下室面积少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在下期项目建设中予以补足。
第八条项目需进行规划调整的,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调整后报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复核。
第三章 责任履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编制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设人防专篇。
(二)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报建手续。
(三)不得擅自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进行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四)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建设单位收到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设备安装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六)建设单位应当在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竣工图、平战转换技术措施方案等相关资料,移交审批该项目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条设计单位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应在总平面图中注明埋深大于地下室层高一半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并对相关内容负责。
(二)必须依据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人防工程面积、平时和战时功能、防护等级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和平战转换方案。
(三)对结合非全埋地下室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技术处理措施,满足规范强制性条文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人防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底板防水,底板、墙体、顶板钢筋及预埋件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人防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人防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质量监督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
人防工程开工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质量监督机构在会上介绍质量监督程序及验收注意事项,填写《人防工程质量交底记录》。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开展质量监督的过程中,应按照两人及以上共同执法的原则,由两名以上质量监督人员在现场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实际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质量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存入项目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规定时间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六条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县(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管责任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一)承担对全州人防系统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的责任;对各县(市)提出的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技术问题提供解答服务;根据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请求,派出技术人员现场提供技术指导。
(二)对各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辖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主体,承担本辖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管主体责任:
(一)主动靠前服务,限时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二)负责对本辖区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管。
(三)负责对本辖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工程验收结论进行监督认定;对竣工资料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做好人防工程竣工备案。
(四)各县(市)因技术力量不足,可委托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工作,委托人对委托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五章 使用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单位,安装、改造人防工程区域视频监控系统时,应符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要求,合理布置摄像头,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数据接口。
第二十条报废人防工程严格遵守报废标准,报废应填写《人防工程报废审批表》并存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地勘察或技术论证,可以报废:
(一)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不能进行加固改造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地质条件出现问题,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四)报废人防工程,由申请报废单位负责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全州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人防工程的管理:
(一)对各使用管理单位报备情况进行复核。
(二)组织消防、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安全检查。
(三)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人员进行培训。
(四)督促使用管理单位及时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
(五)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 违法追究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人防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人防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相关规定中,上位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按上位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5月17日印发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黔西南府办发〔202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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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工信电子〔2026〕361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6〕326号),对申报享受2026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工作流程等作了明确。请各单位组织指导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请于10月21日前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逾期不予受理。其中,纸质版材料三份,包括系统生成的纸质文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一份,包括纸质版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以及纸质版材料对应的可编辑文件(刻录成光盘)。联系人:张宸 0731-88955373。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923室。 附件: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10月15日
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广德产业园管委会、广佛产业园管委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0号)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抓紧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并将企业到账凭证和满意度调查表(盖章电子版)(附件4),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引资科(中小企业科)。 二、密切跟踪资金使用进度,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按规定拨付至企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每月按时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三、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做好项目跟踪、绩效评
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4号)的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2025年工信部新认定的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一次性奖补。 每家企业奖补120万元。 二、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 分配计划、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详见附件 1-3。 三、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由企业用于创新和研发投入,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上市融资等方面,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企业要对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不得用于工资、水电费、房租费、物业费、餐饮费等日常运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基金、股票、期货等投资性经营支出,不得违规用于业务接待和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支出的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请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财政支出进度,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