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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方城东信天游休闲餐厅经营重金属含量超限量的凉拌海蜇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公示公告 · 来源:东方市发改委 · 2026-09-29 · 阅读约 4 分钟 · 查看原文 ↗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城东信天游休闲餐厅经营重金属含量超限量的凉拌海蜇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6年6月3日,我局对东方城东信天游休闲餐厅经营的凉拌海蜇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不符合 GB5009.182-2017(第二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者:东方城东信天游休闲餐厅,检验机构:海南省检验检测(三亚分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按照2026年海南省监督抽检计划有关要求,我局于2026年6月3日对东方城东信天游休闲餐厅(□生产£经销□自制□采购)的凉拌海蜇食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YS-S20260427。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凉拌海蜇食品已全部销售,无法下架封存、未成功召回上述批次凉拌海蜇。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凉拌海蜇,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6年7月14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经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明,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凉拌海蜇,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500、实测值:812)不符合GB5009.182-2017(第二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凉拌海蜇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13日从海南思淼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五星海蜇丝(冷藏)10包,购进价格9元/包,在购进后按照售价18元/份的价格经营,一份原料是一包五星海蜇丝(冷藏),2026年6月9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该批次凉拌海蜇两份,支付30元,至案发该批次剩余凉拌海蜇全部售出,每份售价18元。根据当事人销售价格认定的涉案货值为174元。

综上,当事人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凉拌海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向我局提供了该批次不合格牛凉拌海蜇的进货单据、进货时间、进货单位,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且在进货时并不知道所购进的该批次的凉拌海蜇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知道自己经营的凉拌海蜇不合格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和进行问题排查,截至调查终结,未收到任何关于食用该批次不合格凉拌海蜇产生不良反映的报告,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凉拌海蜇的行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9日


本文转载自 东方市发改委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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