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南平市氟化工产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深度融合,规范氟化工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4〕11号),结合我市氟化工产业布局和发展实际,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和消防救援支队共同起草了《福建省南平市氟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6年8月30日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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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福建省南平市氟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福建省南平市氟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南平市氟化工产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深度融合,规范氟化工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4〕11号),结合我市氟化工产业布局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平市内经认定的化工园区内氟化工中试基地及中试项目的规划、立项、建设、运行、退出等全过程管理,不包括硝化工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氟化工中试是指氟化工行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工业化生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安全性和先进性,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氟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开展氟化工中试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氟化工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氟化工中试,建设和使用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分配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的科研和经济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氟新材料主要指涉及以氟元素为核心特性的新材料及延伸上下游配套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高端氟烷烃、高性能含氟聚合物、高端氟碳化学品、含氟特种气体、含氟电子化学品、含氟表面活性剂等前沿和关键战略材料领域。
第七条 中试基地、中试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符合产业发展需求、技术先进、风险可控、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氟化工中试基地及中试项目必须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避免与上位规划冲突。
第八条 避免简单套用产业化项目要求,强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协同,合理优化新材料中试平台和新材料中试项目立项及安全环保、消防等事项审批流程。落实支持创新、尽职免责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发展中试的积极性。
第二章 中试基地管理
第九条 中试基地须在省人民政府认定的D级化工园区内建设,符合化工园区发展规划,化工园区安全风险。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判定为A级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得新建、扩建中试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因其他原因被判定为A级的,自判定为A级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得新建、扩建中试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由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中试基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基地运营单位和中试单位承担中试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鼓励化工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转化功能平台等单位牵头设立公共中试基地,面向化工领域提供公共中试服务。
第十条 中试基地应由独立法人单位或独立法人授权下属单位负责建设、运行管理。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中试基地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立项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中试基地整体开展打捆环评,严格按照最大工况、最全污染物、最大排放总量原则开展环境影响核算,从严明确氟化物、VOCs及氟行业特征污染物全过程管控指标;实行基地统一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申领排污许可证,由基地作为排污许可持证主体,对入驻各中试项目落实统一管理、统一履职、统一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中试基地内中试车间、仓储、水电气热供应、环保设施、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且满足基地内中试项目需要。
第十四条 中试基地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具有化工、安全等专业背景,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环保总监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统一协调管理中试基地的安全、环保和消防工作。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满足国家对学历和专业技能的相应要求。
第十五条 中试基地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中试基地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中试基地项目入驻、施工、运行、退场等全流程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中试项目的管理要求和责任边界。组建管理团队、建立全员安全责任制、环境保护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责任制,与中试项目试验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环保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对中试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积极整改,实施闭环管理。
第十六条 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涉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改造既有建筑、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七条 中试基地及中试项目建设阶段的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建筑布局、消防设施、耐火等级等设计内容,应符合化工、建筑、防火等相关行业标准及规范要求。构成重大危险源或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中试项目,需严格管控作业人数,确保不超过现行相关规定要求。DCS控制室、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等不得布置在中试装置场所内。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优化中试基地考核指标,探索以实现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数量为中试基地的考核依据,不简单以产值、税收、能耗强度等作为考核指标。
第三章 中试基地项目准入管理
第十九条 中试基地的中试项目应由独立法人单位或独立法人授权下属单位负责。中试项目实施单位和基地运行管理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中试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南平市氟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和氟新材料高质量发展方向,鼓励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卡脖子”氟新材料技术的试验研究。重点支持高端氟烷烃、含氟聚合物、含氟精细化学品、含氟电子化学品等高附加值产品的中试。试验装置禁止采用淘汰的工艺、装备和禁用物料。
第二十一条 在中试基地内建设的中试项目,开辟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中试项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项目立项。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县级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会同发改、科技、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及其他具有项目管理权限的部门联合专家评审确定项目属性,对属于中试项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手续。中试基地内中试项目可采取打捆方式办理立项相关手续。中试项目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还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环境保护。项目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应层级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中试基地内中试项目可采取打捆方式办理环评手续;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核定中试基地污染物排放品种和数量,依次申报和使用该排放指标。中试项目若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经专家论证不增加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及环境风险,且相应污染防治措施能满足原环评批复要求的,无需另行报批环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利用原有中试项目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开展新的中试试验,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中试项目,经原审批部门组织确认,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环境风险未超过原环评的,不再开展环评审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中试项目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三)安全生产。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中试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论证结果报送所在县级应急管理局、化工园区管理机构。
(四)消防安全。中试项目应按规范编制消防设计文件,开展技术审查并取得合格意见,投用前应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报送所在地消防安全监管部门。涉及二次装修的,不得改变原建筑火灾危险类别。
(五)其他事项。涉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中试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应当完成项目立项、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节能审查、职业卫生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前进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涉及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中试项目应当进行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且需配套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系统)。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鼓励优先使用微通道、管式等连续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
第二十四条 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项目单位应当编制试验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安全、环保等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试验方案及专家现场安全、环保生产条件审查结果应向所在县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及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报备,应急部门对中试项目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生态环境部门及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对试验方案及审查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氟化工中试基地及入驻中试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前,必须依法依规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运行。
第二十五条 鼓励项目单位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进传统工艺,降低中试项目的安全风险和污染排放。
第四章 企业中试项目准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盘活存量资源、完善管理机制,在相对独立的区域内建设中试项目。化工园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可在内部建设中试项目,参照化工生产项目进行管理,必须独立分区,严禁利用在役生产装置开展中试活动,严禁与在役生产装置在同一建(构)筑物内。严禁在新、改、扩建工业化生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中试活动。严禁借中试名义开展商业化量产;中试产出产品仅限验证,不得批量对外销售。属地县(市、区)、化工园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准入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环保、生产运行及应急处置等管理要求,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切实提高企业中试项目环保、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中试活动规范有序、安全可控。
第五章 中试项目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试项目应由独立法人单位负责建设,中试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中试项目的全过程安全、环保管理负第一责任,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环保等管理责任。
(一)中试单位应当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二)中试单位应当组织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参加化工中试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依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涉及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参加化工中试的人员,应当全面、准确掌握试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中试项目运行前,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环境、火灾风险防控制度及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并根据项目特点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环境、消防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情况、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应分别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及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备案。
(四)中试项目运行前,中试单位应当商请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共同组织专家确认中试项目的安全、环保、应急等设施、设备和物资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并将评审结果存档备查。不具备条件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中试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如有工艺、设备的重大改变,导致反应工艺危险度提高或者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报备,必要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九条 中试项目仅限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工业试验,严禁以试验装置规模化生产。原则上单个中试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下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条 中试研究结束后,中试单位应编制中试总结报告并自行组织专家评审,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中试项目运行期满或中途停止运行的,相关中试设施应依法予以拆除或封存停用。利用原有设备、设施资源进行改造建设新的中试项目的,应当组织安全性论证,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中试试验结束、项目提前终止或到期退出后,必须完成物料清退、污染治理、环境隐患消除等工作,开展必要的环境核查,确保不留环境风险隐患。
第三十二条 中试项目所用的原辅料和产出的产品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进行采购、存储、使用和管理。可由中试运营单位统一采购提供,如中试项目单位自行采购的,并需向园区管委会安环部门、中试运营单位登记报备后方可进入中试基地。中试项目产出的产品应建立溯源机制,可供后端产品验证等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中试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以及监控化学品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投资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
第三十五条 鼓励取得成功的中试项目实施成果转化,优先在所在化工园区产业化。化工中试成果转化为工业生产,应当具备工业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并按照工业生产项目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依规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中试项目不得用于工业化生产。
第三十六条 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开展改革创新探索事项,如出现决策失误、偏差的,按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系列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平市氟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建设,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如国家、省、市出台相关规定和标准,按其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管理,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试基地和项目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管理制度缺失或不执行管理制度出现一般及以上事故的撤销备案资格。
第四十条 中试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和环保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县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及化工园区管理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十一条 中试基地建设要符合《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GB/T 44710-2024)要求。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可根据要求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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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工信电子〔2026〕361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6〕326号),对申报享受2026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工作流程等作了明确。请各单位组织指导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请于10月21日前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逾期不予受理。其中,纸质版材料三份,包括系统生成的纸质文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一份,包括纸质版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以及纸质版材料对应的可编辑文件(刻录成光盘)。联系人:张宸 0731-88955373。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923室。 附件: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10月15日
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广德产业园管委会、广佛产业园管委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0号)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抓紧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并将企业到账凭证和满意度调查表(盖章电子版)(附件4),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引资科(中小企业科)。 二、密切跟踪资金使用进度,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按规定拨付至企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每月按时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三、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做好项目跟踪、绩效评
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4号)的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2025年工信部新认定的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一次性奖补。 每家企业奖补120万元。 二、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 分配计划、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详见附件 1-3。 三、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由企业用于创新和研发投入,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上市融资等方面,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企业要对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不得用于工资、水电费、房租费、物业费、餐饮费等日常运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基金、股票、期货等投资性经营支出,不得违规用于业务接待和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支出的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请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财政支出进度,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