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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数字化服务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 来源:龙岩市工信局 · 2025-05-29 · 阅读约 6 分钟 · 查看原文 ↗

龙工信规〔2025〕5号

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经发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步伐,规范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管理,现将《龙岩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数字化服务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27日

龙岩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数字化服务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局、财政部经建司《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及《龙岩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龙工信信息〔2024〕13号)、《龙岩市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若干措施》(龙工信规〔2025〕2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步伐,规范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管理,保障企业数字化改造服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商为向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提供专业数字化改造服务的服务机构,包括综合型服务商、行业型服务商和场景型服务商。

第三条 综合型服务商指在资源整合、系统集成、生态协同等方面具有较强综合服务能力的服务商;行业型服务商指在特定细分行业具有较深的行业知识积累和较为完善的服务能力的服务商;场景型服务商指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维服务等特定环节或场景有较强服务能力的服务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服务商是推动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的重要参与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创建供需适配库。配合市、县两级工信部门梳理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需求、问题和场景清单,创建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供需适配库;

(二)提供咨询诊断服务。协助试点企业摸清数字化现状,评估数字化水平,诊断数字化转型问题和需求,帮助企业制定数字化转型的具体目标和实施路径;

(三)提供项目改造服务。结合自身业务领域,提供数字化改造相关的“小快轻准”产品和服务,以及网关、路由等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等产品,积极投入资源确保所服务试点企业需求的响应和项目目标的达成;

(四)配合做好项目管理。配合市、县两级工信部门做好试点企业征集,以及数字化改造项目备案、监管、评测、验收、资金拨付等项目管理工作;

(五)参加宣传培训活动。数字化服务商应主动参加我市举办的各类宣传对接培训活动,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互动,准确掌握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 服务商申报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须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运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安全、数据安全等)、环保事故;

(三)能准确理解并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工信厅企业〔2024〕56号)等标准,并能够依据标准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

(四)具备本地服务能力,在本地有长期办公场所,并已组建成立本地服务团队;

(五)技术团队健全稳定,专业服务能力强,拥有细分行业服务经验的数字化转型相关技术人员,具备完善的售前和售后服务能力;

(六)承诺以优惠价格(低于市面同类产品平均价格)向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产品或服务。

第六条 服务商应自觉接受市、县两级工信部门的监督管理,业务拓展应遵循市场化和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强迫试点企业选择特定服务商。

第七条 服务商及其项目成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与试点企业签订保密协议,保护试点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服务商必须开放数据接口并探索统一数据接口标准建设,提升“小快轻准”产品和解决方案的跨平台互操作能力,提升数据互联互通和软硬件系统兼容适配能力,提升产品易用性和二次开发便捷性。服务商要提升所提供产品与服务的质量、迭代升级与持续运维的能力,保证试点实施期结束后企业数字化转型可持续推进。

第四章 服务支持

第九条 服务商与试点企业签订数字化改造合同后,应积极配合试点企业申请改造项目备案。对备案审核通过的,市工信局将项目服务商纳入“龙岩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数字化服务商名录库”,并定期公布名录清单。

第十条 市工信局组织入库服务商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供需对接活动,宣传推介入库服务商“小快轻准”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

第十一条 市工信局通过开展政策宣贯、业务培训、活动交流等方式,助力入库服务商提升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对入库的本地服务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产业数字化服务商,支持参与评选市级优秀数字化服务商、市级优秀“小快轻准”产品和解决方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负责对入库服务商进行动态管理,按照“持续优化、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需求、服务数字化改造项目情况对服务商进行增补入库和调整出库。

第十四条 服务商存在以下其中一种或多种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人员能力不足或团队配置不合理,咨询诊断、项目改造服务不能满足试点企业需求,被试点企业投诉的;

(二)资料报送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的;

(三)服务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以及注册资本等内容发生变更,未及时报告说明的;

(四)违背诚信原则,不履行职责的;

(五)试点企业满意度评价为“不满意”的;

(六)所服务项目未通过验收的。

第十五条 服务商存在以下其中一种或多种情形的,调整出数字化服务商名录库,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泄露企业商业机密等被通报的;

(二)被企业或其他服务商投诉3次(含)以上并核实确认属实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涉及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形逾期未整改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从工信部批复第二批试点城市实施方案之日(2024年10月18日)起算。


本文转载自 龙岩市工信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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