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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35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全部直接参与电力市场的通知

申报通知 · 来源:天津市工信局 · 2026-09-09 · 阅读约 4 分钟 · 查看原文 ↗

参与电力市场的通知

各区电力管理部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相关增量配电网企业、各有关市场主体:

为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扩大用户侧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范围,逐步缩小电网代理购电规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6〕4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工信电力〔2026〕13号)文件要求,现就35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全部直接参与电力市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动35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全量入市

1.电力用户注册入市范围。35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是指最高供电电压为35千伏及以上、带有工商业计量点的电力用户。

2.电力用户注册入市时间。天津区域内全部35千伏及以上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通过天津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完成注册入市业务,自主选择成为批发用户或零售用户。当月办理完成注册入市业务,自次月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2027年度市场化交易预计于2026年11月起陆续组织开展,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应提前完成注册。

3.未注册入市用户结算原则。自2027年1月1日起,未办理完成注册入市的上述用户(含办理新装、过户、分户等新增的35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不再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全部工商业用电量暂按批发用户超用电量价格结算。

二、加强市场交易机制衔接

    4.做好中长期交易的组织保障。电力交易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做好新入市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的交易组织工作,加强省间省内市场交易衔接,持续提高中长期交易频次,缩短交易周期,增加省间绿电购电渠道,优化本地新能源与煤电同台竞价模式,满足新入市用户灵活用电、清洁用能需求。

5.加强与代理购电交易的衔接。市电力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按照现行相关政策要求,做好市场化用户与代理购电用户执行范围的界定。增量配电网企业可按照相应交易周期,对配电网区域内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10千伏及以下工商业用户进行用电量预测,暂委托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市电力公司应协同做好代理购电交易电量平衡、需求电量预测等工作。

6.强化电力市场结算数据交互。市电力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及时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提供未办理完成注册入市的35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的档案、计量等基础数据,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化用户结算工作后,将结算依据及时推送市电力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未办理完成注册入市的35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结算、电费追退补原则及流程参照电力市场批发用户执行,并参与用户侧偏差结算损益计算及清算,具体事项按照年度方案要求执行。

三、加强企业入市服务保障

7.发挥协同服务优势。市电力公司、天津电力交易中心要充分利用服务窗口、网格化管理等资源,发挥绿电绿证服务中心协同优势,加强对工商业用户市场知识的宣传培训与解答服务,做好入市政策宣传告知、绿电绿证需求对接等工作。售电公司应提高综合服务保障能力,加强与电力用户的对接洽谈,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函保险,做好代理用户的市场化交易服务工作。

8.加强电力市场风险防控。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应保证电力交易平台运行可靠,做好大规模用户注册入市技术保障,不断提高注册入市审核效率,及时更新注册售电公司联系信息,定期披露市场化用户用电价格,增加市场运营信息公开度、透明度。要常态化开展电力市场运营监测,做好市场交易异常及市场风险的防控。

四、统筹联动协同保障

各区电力管理部门、市电力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应加强多方联动和协同保障,统筹做好用户入市政策宣传引导工作,确保我市电力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2026年9月9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处梁弢;

联系电话:83608082)


本文转载自 天津市工信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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