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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物流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3〕87号)

申报通知 · 来源:发改委 · 2023-02-08 · 阅读约 5 分钟 · 查看原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
加强物流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2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山西省、福建省、甘肃省工信厅,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相关工作部署,服务构建现代物流体系,现就加强物流统计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提升社会物流统计调查质量
  (一)严格落实统计调查制度。根据部门统计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各地区要依据修订后的制度(见附件)组织开展企业调查,进行数据核算,确保全国核算方法的统一性、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核算结果的可比性。
  (二)提高企业调查工作质量。重点企业调查是社会物流统计工作的基础。各地区要合理确定调查企业范围,建立结构合理、具有代表性的调查企业样本库。完善样本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样本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指导,保障重点企业调查数据完整、准确、可持续。各地区统计部门根据当地社会物流统计调查需要做好有关企业名录信息共享。
  (三)加强数据共建共享。建立健全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机制,保障社会物流统计核算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各地区相关部门要配合提供统计核算所需数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要完善社会物流统计直报系统,建立全国数据与地方数据的共建共享机制。各地区要及时上报物流统计及重点企业调查资料。
  (四)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各地区要严格执行统计法,严格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物流统计造假。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企业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企业统计资料。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企业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二、推动物流统计创新发展
  (五)优化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要根据现代物流业发展需要,研究反映现代物流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高质量发展的监测指标,为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制度修订完善打下基础。鼓励各地区根据现代物流发展需要,开展细分行业、细分领域的指标统计。
  (六)加强冷链物流统计监测。“十四五”期间,在全国范围组织一次冷链物流行业调查,全面摸清行业底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在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制度基础上,开展冷链物流统计试点。依托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销冷链集配中心、龙头冷链物流企业、冷链物流平台企业等,加强行业日常运行监测和分析研判。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要组织开展冷链物流发展综合性指数研究编制工作。
  (七)开展企业物流成本统计调查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开展企业物流成本统计调查试点,选择若干代表性企业,在现有相关标准制度基础上,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物流成本统计调查制度,更好服务物流高质量发展。
  (八)丰富社会化物流监测体系。鼓励各地区积极开展物流景气调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要优化物流景气指标,扩充完善企业样本,为各地区开展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充分发挥物流有关行业组织、研究机构、重点企业积极性,创新编制仓储、大宗物资物流等领域相关指数,服务行业发展需要。各地区统计部门要在相关制度建设和业务规范上加强指导。
  三、强化物流统计保障措施
  (九)强化工作体系建设。各地区物流统计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统计部门指导、行业部门参与、协会等社会力量支撑的跨部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将物流统计纳入政府部门财政预算。尚未开展物流统计工作的省份,要积极借鉴其他地方经验尽快启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建立年度数据评估通报机制。
  (十)加强统计监测成果应用宣传。各地区要及时发布社会物流统计数据,强化数据解读和行业分析,提高数据的权威性和时效性。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物流统计专栏,定期发布全国及转载地方物流统计数据、相关指数、创新经验等。加强物流统计监测成果的数据挖掘和政策建议转化,不断提升物流统计服务决策水平。
  (十一)研究落实支持政策。各地区要加强与调查样本企业的沟通联系,协调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主动宣传物流业有关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考虑。积极将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等项目中的骨干企业纳入样本范围。
  (十二)加强物流统计指导培训。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要积极组织物流统计有关部门、协会、样本企业等进行座谈交流,做好日常指导,强化业务培训,对物流统计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积极组织本地区的交流培训。
  附件: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23年2月8日

本文转载自 发改委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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