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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工信企业〔2023〕44号)

政策法规 · 来源:河南省工信 · 2023-03-16 · 阅读约 8 分钟 · 查看原文 ↗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工作,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现将《河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3月15日

 河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促进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发〔2023〕2号)精神,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集群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建立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推动出台扶持政策,发布认定标准,开展认定、监督和考核工作。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工作,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地区集群开展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条 集群促进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十四五”期间,在全省范围内认定30个左右集群。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集群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设管理规范。集群设立管委会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与省级中小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有合作机制;围绕主导产业、创新驱动、数字化升级、绿色低碳发展、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制定了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集群内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三)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集群主导产业为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水平位居细分领域全省乃至全国前列,有较高的集群品牌知名度。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公里,近三年产值均在3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65%以上,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比例高于65%。

(四)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集群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主导产业中拥有不少于1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不少于1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五)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绘制有产业链图谱,建立了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

(六)协同创新能力较强。集群内研发费用投入强度不低于1.5%;统筹建立了多元创新平台,与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合作紧密,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完善;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突破了一批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10个。

(七)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统应用广泛,引入跨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评估和诊断等服务;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10%,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八)绿色化发展水平较高。建立了集群碳排放监测机制和绿色低碳服务机制,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集群主导产品的能效、水效水平超过标杆水平(或国家标准先进值)。

第三章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六条 集群认定采取自愿申报、逐级推荐、跟踪监测、动态调整的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统筹开展。

(一)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由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抽查,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申报条件的基础上,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河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第七条 申报的具体要求以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正式推荐文件(含汇总表);

(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

(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现场核查符合性说明;

(四)集群三年发展规划;

(五)集群内重点企业名单(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等);

(六)产业链图谱;

(七)集群内中小企业近三年主持(起草单位排名前三位)或参与制修订标准清单;

(八)集群内中小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清单(包括发明专利、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九)集群或集群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清单、营业执照等;

(十)集群已建设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清单及认定文件;

(十一)集群已提供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清单、合同等;

(十二)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八条鼓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的支持协调,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九条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断完善提升集群服务体系。

第十条开展中小企业服务能力提升专题培训,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集群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二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集群于每年3月30日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从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二)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三)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印发的《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创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指导意见》(豫工信企业〔2014〕196号)同时废止。


本文转载自 河南省工信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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