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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智能工厂培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法规 · 来源:云南省工信 · 2025-07-15 · 阅读约 5 分钟 · 查看原文 ↗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实施方案》,按照《云南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实施方案(2025—2027年)》(云工信装备〔2025〕128号)工作要求,为做好我省基础级和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管理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起草了《云南省智能工厂培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的期限为30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8月10日前,填写《征求意见反馈信息表》反馈至yngxzb@163.com,并注明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

附件:1.云南省智能工厂培育管理办法

2.征求意见反馈信息表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附件1

云南省智能工厂培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完善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做好云南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促进制造业企业智能化转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实施方案》和《云南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实施方案(2025—2027年)》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基础级、先进级智能工厂认定及管理工作。

三、本办法所指的基础级、先进级智能工厂应通过部署智能装备、工业软件和系统,推动生产设备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开展业务模式和企业形态创新,实现产品全生产周期、生产制造全过程和供应链全环节的综合优化和效率、效益全面提升。

四、云南省基础级、先进级智能工厂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级智能工厂由企业对照要素条件自建自评,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备案和管理。先进级智能工厂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云南省数据局,按年度组织评审认定和管理。认定为先进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的原则,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申报卓越级智能工厂。

第二章  申请条件

五、申请认定云南省基础级、先进级智能工厂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应为云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厂已经建成并投入正常使用,企业和产品均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二)企业近三年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三)工厂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工业操作系统、系统解决方案等安全可控,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风险可控。(四)企业应建立智能工厂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组织机制,拥有一批智能制造专业人才。

第三章  认定程序

六、企业对照基础级智能工厂相关要求自建自评,在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www.c3mep.cn)进行自主评定,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的,可自评为基础级智能工厂。自评为基础级智能工厂的企业应将建设情况和自评估结果等报送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备案结果按季度报送省工信厅。

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年度组织开展先进级智能工厂认定工作。已认定为基础级智能工厂并完成备案的企业,可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先进级智能工厂认定申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并汇总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上报。

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后,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局,通过现场抽查、会议答辩、专家评审等方式组织进行综合评审,形成先进级智能工厂遴选审核意见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年度公布云南省先进级智能工厂认定名单。

第四章  管理服务

九、被认定为云南省先进级智能工厂的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广建设经验。

十、基础级和先进级智能工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称号:(一)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相关规定或其它违法行为。(二)被依法终止或无法正常经营。(三)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四)注册地变更至省外。(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五章  附则

十一、 本办法涉及的先进级智能工厂申报材料要求、基础级和先进级智能工厂关键要素等,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年度工作要求进行调整发布。

十二、本办法涉及的先进级智能工厂认定程序,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进行调整。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十四、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征求意见反馈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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