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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云南省省级医药储备单位(增补)的通告

公示公告 · 来源:云南省工信 · 2023-04-06 · 阅读约 5 分钟 · 查看原文 ↗

为落实《云南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进一步做好我省医药储备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拟在原有1户省级医药储备单位的基础上,增补1户储备单位,共同承担我省省级医药储备任务,现就申报云南省省级医药储备单位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以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为基本原则,在全省

范围内公开遴选,确定1户经营情况良好,药品、医疗器械(含医用口罩、防护服)、消杀产品配送覆盖面广、轮换能力强、管理先进、诚信度高、社会责任强的医药企业,增补为省级医药储备单位,承担部分省级医药储备任务。

二、有关要求

增补的省级医药储备单位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医药储备

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按照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的年度省级医药储备计划两个月内按照储备品种、数量和规模的要求完成采购,对需要组织进口、定点生产加工及临床必需易短缺等品种,可以采用分期分批的方式储备到位。储备单位应按照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调用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医药储备调用品种配送到指定的地区和单位,要对调出储备医药的质量负责,并尽快采购补库,保持储备总量平衡。省级医药储备实行有偿调用,储备单位完成配送工作后,要及时与使用单位进行资金结算,收回储备资金。储备单位根据具体储备产品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进行适时轮换。

三、增补的省级医药储备应具备的条件

负责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含医用口罩、防护服)、消

杀产品等的省级医药储备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资质,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医药行业的重点生产企业或现代物流配送能力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二)具有较高的行业诚信度,良好的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三)具有完善的生产设施设备或现代物流配送能力,符合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管理的质量要求;

(四)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医药储备信息数据传输;

(五)疫情期间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完成临时储备任务的企业优先。

四、申报企业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相关资质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二)企业仓储及配送能力相关材料

1.企业具有与储备能力相适应的自有医药物流中心仓库面积、设施及配送车辆证明材料;

2.疫情期间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完成临时储备任务的相关材料。

(三)仓储管理及配送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1. 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情况相关材料:现代化仓储信息管理系统、药品仓储自动温度湿度监测系统、无线射频系统等现代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情况;

2. 企业仓储及物流管理的相关制度建立情况:仓库管理制度、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物流质量管理制度(含冷链)等管理制度。

(四)企业经营情况相关材料

2021—2022年企业经营情况及配送覆盖省内医疗机构及

州市经营单位的情况。

(五)诚信材料

由企业法人亲笔签署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的承诺书,并加

盖公章。

五、储备费用补助

省级医药储备按照储备单位承储,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实施。采购资金由储备单位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的储备计划自筹,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资金占用费:以储备单位承担的储备采购资金规模,按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2.管理费用:含与医药储备管理直接相关的仓库占用、设施设备折旧、质量管理、装卸搬运、仓储管理水电、运输费等费用,按不超过储备采购资金规模的3%给予补助,包干使用。

六、遴选程序

(一)企业自愿报名

具备储备单位申报条件、有愿意承担省级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于2023年4月12日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逾期不再受理。

(二)组织专家评选

由遴选专家组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建设、储备药品(含医疗器械和消杀用品)情况、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仓储及配送能力、疫情期间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及完成临时储备任务等情况进行评选。

(三)中选企业公示

评审结束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官方网站公示中选企业,接受投诉和社会监督,公示期7天(自然日)。

(四)公示结束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公示结果报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工作机制研究,确定增补储备单位,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官方网站公布。

监督电话: 0871-63512537

联系电话: 0871-63512034

邮箱:ynspyp@163.com

联系人 :徐秀华    徐孟晓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永安路37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4月6日


本文转载自 云南省工信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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