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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优化调整微波通信系统频率推动我国微波通信产业高质量发展(附解读)

申报通知 · 来源:六盘水市工信局 · 2023-01-06 · 阅读约 10 分钟 · 查看原文 ↗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调整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22〕17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国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进行优化调整(《通知》全文及解读附后)。

《通知》顺应我国微波通信产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微波通信系统应用的新场景新模式,通过新增毫米波频段大带宽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优化中低频段既有微波通信系统频率和波道带宽、调整微波波道配置与国际标准接轨等方式,进一步满足5G基站等高容量信息传输(微波回传)场景需求,并为我国5G、工业互联网以及未来6G等预留了频谱资源,更好满足微波通信等无线电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

同时,《通知》还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除跨境微波通信系统和传输链路涉及三个省(区、市)以上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许可外,将其余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许可和全部微波站设置、使用许可下放至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并明确了微波通信系统频率协调、频率使用率、过渡政策等方面要求,以方便行政相对人申请、保护现有合法用户权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持续抓好《通知》的宣贯落实及解读工作,继续做好频谱资源中长期规划,及时优化调整相关频率使用,进一步发挥频谱资源对无线电产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附件: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调整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调整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关于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调整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无〔2022〕17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微波通信的需求,有效提高频率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促进微波通信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规定,结合微波通信频率使用现状,现对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微波通信系统可使用频段为:4500-4800MHz、7125-7725MHz、7725-8500MHz、10.7-11.7GHz、12.75-13.25GHz、14.5-15.35GHz、21.2-23.6GHz和71-76GHz/81-86GHz,射频波道配置方案详见附件1。

二、使用上述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微波通信链路涉及三个及以上省(区、市)以及跨境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微波通信链路涉及相邻两省(区、市)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微波通信链路上设置微波站较多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牵头商另一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微波通信链路仅涉及单个省(区、市)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该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三、需要开展频率协调的,国家或相关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许可权限,按照“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组织相关方开展微波站与微波通信涉及地域范围内同频及邻频卫星地球站、射电天文电台等其他无线电台(站)的干扰协调(涉及与空间无线电业务和射电天文业务协调的微波通信频率见附件2)。

四、使用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其频率使用率要求为频段占用度不得低于80%,年时间占用度不得低于60%。

五、设置、使用微波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由微波站所在地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微波站,但应当于48小时内向微波站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或者重大社会活动结束后及时。

六、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并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技术要求详见附件3。

七、在边境地区使用微波通信系统频率,设置、使用微波站,应当遵守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无线电频率协调双(多)边协议,并按照《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开展频率协调,需要获得国际保护的,应按要求履行国际电信联盟申报、通知和登记程序。

八、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与本通知频率使用规划不一致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微波站设置、使用新的许可申请。已依法设置、使用但与本通知频率使用规划不一致的微波站,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或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仍可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提出频率使用延续申请和更换无线电台执照申请,直至原设备报废为止。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

九、关于微波通信频率使用及微波站设置使用许可、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有害干扰处理、无线电管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纳等其他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十、涉及与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频率使用、干扰协调、干扰保护等事项,按照军地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微波通信系统射频波道配置方案

2.与空间无线电业务和射电天文业务协调的微波通信系统频率

3.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技术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12月26日

温馨提示:

查阅“附件1-3”,请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调整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调整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22〕17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

微波通信系统因其良好的数据传输性能,在我国广播电视、电力、水利、基础电信等部门和行业有着广泛应用。自1996年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先后印发了《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调整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的通知》《关于发布7GHz频段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及射频波道配置规定的通知》等文件,明确了1.5-23GHz频段微波通信系统的波道配置,规范了微波通信系统的频率使用和台站管理相关工作。

近年来,随着无线电技术不断进步,我国微波通信产业发展有了新要求新需要,用户使用也有了新场景新应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也对无线电管理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基于此,现有微波通信系统管理政策和管理方式已不能完全满足发展需要,亟需进一步调整完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管理政策,有效保障各部门、各行业微波通信系统使用需求。

二、《通知》制定的主要考虑

一是通过频率使用规划调整保障各方使用需求。通过新增毫米波频段(E波段,71-76/81-86GHz)大带宽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优化中低频段既有微波通信系统频率和波道带宽、调整波道配置与国际标准接轨等方式,进一步满足5G基站等高容量信息传输(微波回传)场景需求,并为我国5G、工业互联网以及未来6G等预留了频谱资源,更好满足各方需求,推动微波通信等无线电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厘清国家与地方无线电管理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要求,进一步厘清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许可和微波站设置、使用许可权限,明确管理责任,规范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

三是完善相关管理政策。对微波通信系统频率协调、频率使用率、临时设台、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技术指标等予以明确,弥补现行政策空白。

四是充分保障既有合法用户权益。通过制定过渡政策,使微波通信新旧频率使用规划有机衔接,平稳过渡,充分保障已合法使用微波通信系统频率及设置使用微波站的用户权益。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频率范围和射频波道配置方案。《通知》对微波通信系统可用频率进行调整,调整后微波通信系统可使用频率为4500-4800MHz、7125-7725MHz、7725-8500MHz、10.7-11.7GHz、12.75-13.25GHz、14.5-15.35GHz、21.2-23.6GHz和71-76/81-86GHz,同时规定了更灵活的波道带宽配置。

二是明确频率使用许可权限和使用率要求。《通知》明确微波通信链路涉及三个及以上省(区、市)以及跨境微波通信系统,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频率使用许可;其他情形由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频率使用许可。使用微波通信系统频段占用度不得低于80%,年时间占用度不得低于60%。

三是明确微波站管理要求。《通知》明确微波站设置、使用许可由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微波站,但应当于48小时内向微波站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或者重大社会活动结束后及时。

四是明确无线电发射设备要求。《通知》明确了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要求和射频技术指标,对相关设备型号核准事宜提出要求。

五是明确频率协调事宜。《通知》明确了涉及与边境地区有关国家(地区)双边协调、与空间无线电业务协调及军地协调的有关工作要求。

六是提出微波频率规划调整过渡期内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明确自施行之日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与《通知》频率使用规划不一致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微波站设置、使用新的许可申请。已依法设置、使用但与《通知》频率使用规划不一致的微波站,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或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仍可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提出频率使用延续申请和更换无线电台执照申请,直至原设备报废为止。


本文转载自 六盘水市工信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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