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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 来源:南宁市工信局 · 2022-05-27 · 阅读约 14 分钟 · 查看原文 ↗

各区(市、县)、开发区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市场监督局、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医疗物资承储企业:

经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将《南宁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5月23日

南宁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紧急医学救援处置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广西医药储备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关于印发<广西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新冠防指物〔2020〕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探索建立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储备方式。实物储备实行品种适用、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三条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主要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

第四条  南宁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联系沟通,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要强调和落实工作人员责任,做好各自部门工作信息的互通互报制度,出现重大物资短缺或波动情况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报告事项及时核实、查证后相关部门要立即研究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提出预警和应急处置意见,做好预警发布,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本级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有关单位、承担南宁市本级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南宁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南宁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联合市卫健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编制、调整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

(二)组织采购南宁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企业,向承担储备任务企业下达储备任务;

(三)负责对动用储备物资的申请进行审核,向承担储备任务企业下达调用通知单;

(四)负责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的预算申请和资金管理;

(五)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储备物资进行盘点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储备物资的落实和管理到位;

(六)紧急状态下申请上级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支援。

(七)提升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生产动员能力和供给能力。

第六条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南宁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的业务指导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品种、数量规模、结构和储备方式建议,组织医疗卫生专家编制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品种及规格、型号、数量等目录清单;提出储备物资规模调整等建议,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对储备目录品种进行动态调整;

(二)提出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轮库时间计划,并安排轮库物资的使用方向;根据南宁市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结合储备物资的实际库存,提出储备物资的年度配额采购计划,并依职责组织医疗机构实施采购,促进储备物资的轮换;

(三)指导县级卫健系统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相关工作。

第七条 南宁市财政局是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资金的保障部门,负责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资金财政年度预算,主要职责:

(一)每年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保障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负责落实经市政府批准后的预算资金;

(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指导县区财政部门落实本级公共卫生医疗物资保障体系资金。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南宁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品种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的条件与职责

第九条 承担市本级储备任务的企业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确定。紧急情况下,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经营效益、银行资信等级及诚信状况(无信用不良纪录)等情况择优选择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承担储备任务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是社会责任感强、社会信誉好的医药流通领域龙头企业,且经营范围与储备品种相适应;

(二)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具有完善的药品、医疗器械仓储和物流配送条件、完备的管理机制和高效的医疗物资轮换能力;

(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亏损,管理规范,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具备完善的药品、医疗器械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承担储备任务企业在承担储备任务期限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南宁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落实储备任务;

(二)非疫情期间建立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疫情期间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制定本单位储备品种紧急调用操作程序,依照市工信局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储备物资的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物资及时有效供应;

(三)建立健全企业医疗物资的采购制度,并严格按采购制度进行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的采购,确保储备物资的价格、质量符合国家、自治区的相关要求;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疗物资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物资的原始记录、台账、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加强储备品种质量管理,根据质量管理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在其有效期内进行适时轮换;

(六)建立严格的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七)设立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库房或相对独立库区用于执行储备任务,并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八)按时、客观、准确上报各项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统计报表;

(九)负责对从事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实际需要和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市卫健委提出的储备品种、规模数量建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编制、调整南宁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下达至承担储备任务企业执行。

第十三条 储备计划制定后,承担储备任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储备计划,确保储备品种数量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承担储备任务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组织采购的储备品种,必须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同时,要按医药采购终端价择优购进,其他品类物资择优采购。

第十六条 承担储备任务企业调出储备物资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充相应的品种及数量。

第十七条 为提升本地应对突发事件的生产能力,承储企业应优先储备符合条件的本市自产品种。

第五章 储备管理

第十八条 南宁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

(一)对于能够进行市场流通的储备品种,实行保值轮储的实物储备管理模式。承担储备任务企业按照有效期和质量要求对储备品种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资金的保值使用,单个储备品种的库存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

(二)对于不能完全进行市场流通的储备品种,按照先入库、后轮库、再核销的原则实行实物储备管理模式。承担储备任务企业按照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轮库时间要求,提出需轮库物资清单,市卫健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医疗机构配额采购和使用储备物资,促进储备物资的轮换。

(三)根据储备物资产品的有效期特点,确实因无法轮库而造成应急物资过期需要核销时,或因不可抗力及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而造成的医药储备资金损失,由储备企业提出过效期物资核销补储情况(分品种、规格、价格、数量、金额统计),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核销物资进行盘点检查,经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进行核销。

(四)在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期间,承担储备任务企业在接到调度通知后,应停止市场轮库,并在一周内,使储备物资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95%。

第十九条 承担储备任务企业对储备品种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管理,实行入、出库签字制,储备医疗物资要单独建账。

第二十条 承担储备任务企业要切实加强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月检、季检制度,落实检查制度并做好记录,确保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并且每个季度向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递交一份储备物资的正式报告(含报告节点时的储备清单)。

第二十一条承担储备任务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医疗物资损失,由承担储备任务企业自行承担,不得冲减储备资金。

第二十二条 探索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应急物资的可视化日常管理、动态监测监控、保证应急物资资源共享顺畅。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非灾情、疫情期间,有配额采购任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它相关部门,按年度配额采购计划,以市场价格向储备企业进行采购,储备企业及时向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汇报采购情况。

第二十四条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需动用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的,若已成立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审批同意后,由市工信局下达调用通知单并组织实施;若未成立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市工信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调用通知单并组织实施。调出物资属于国家定价品种时,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进行结算;不属于国家定价品种时,按市场价格确定结算价格。调出物资属于集中采购品种时,按采购平台价格结算。

第二十五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调用通知单后,须在规定时限内将物资发送到指定的使用单位,并对调出物资的质量负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物资的运输提供条件。

第二十六条 遇有紧急情况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事故等发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承担储备任务企业按要求先发送储备物资。一周内由申请调用单位按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着有偿调用的原则,储备物资调出十日内,供需双方需补签购销合同,申请动用储备物资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负责及时将货款支付给调出企业。

第二十八条 与南宁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承担储备任务企业,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单位名称、负责人及值班电话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并及时更新。

第七章 生产动员能力建设

第二十九条摸排梳理我市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生产保障能力企业和品种规格。

第三十条 引导现有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企业通过新设专用和通用生产线、改造已有生产线,增强应急转产能力。培育发展一批骨干保障企业,支持企业应用智能制造、共享制造、协同制造等新技术新模式,强化生产制造能力。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规模根据储备规模确定,由市工信局商市卫健委等部门测算提出。中央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负责补充安排,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是政府专项资金,要加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第三十三条储备物资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欠、拒付。

第三十四条 南宁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工信局商市卫健委等部门审核采购情况(含价格、采购技术标准)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所签订的储备合同、三方资金监管账户协议以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拨付。

第三十五条南宁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保障体系生产动员能力资金参照《广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财政局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补充上一年度因物资核销出现的资金缺口。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健委等部门对各承担储备任务企业落实储备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市卫健委等部门负责对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宁检查分局对储备物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承担储备任务企业,取消其承担储备任务资格,不再承担相应储备任务:

(一)挪用储备资金,不按计划完成储备任务;

(二)由于经营保管不当发生严重质量事故;

(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弄虚作假,虚报近效期品种核销储备资金;

(四)发生变故不具备药品储备企业条件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能严格按照调用指令执行调用任务;

(六)不能按要求报送或拒报各项物资储备统计报表;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八)其他不宜承担储备任务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承担储备任务企业不再承担储备任务后,由市工信局收回储备资金并退回市财政。

第四十二条 承担储备任务企业不严格执行调用任务,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应急医疗物资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由各责任单位另行制定。未尽事宜,由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讨论决定,需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各县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转载自 南宁市工信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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