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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疫情期南宁市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通知 · 来源:南宁市工信局 · 2020-02-07 · 阅读约 4 分钟 · 查看原文 ↗

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20〕2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2020年疫情期南宁市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税务部门登记,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工业企业,依法经营、财务管理规范,没有不良记录;

(二)企业租用的标准厂房为非国有资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项目已投产运营或安装设备;

(三)租赁的标准厂房租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租赁合同有效期覆盖2020年2-6月份,且作为生产自用;

(四)租赁的标准厂房是指在南宁市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范围内,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规范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用于出租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工业用厂房(办公、生活等用房及转租厂房不包括在内);

(五)已获得2019南宁市租赁标准厂房补助的工业企业申请疫情期租金补助,将在兑现今年结转资金时扣除2-6月份相应补助;申请并获得2020年南宁市租赁标准厂房补助的工业企业,也将在兑现今年补助资金时扣除2-6月份相应补助。

二、材料要求

(一)资格申报材料

1.《2020年疫情期南宁市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1);

2.承租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4.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5.标准厂房的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以上表格、佐证材料复印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同时按顺序制作成单个PDF电子文档报送,不需提交纸质版。

(二)资金申领材料

1.2020年度2-6月份租金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2.《南宁市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补助申请表》(附件3)。

在市级资金计划下达后,企业凭以上材料完成盖章手续后到企业所在辖区的财政部门领取相应补助资金。

三、补助标准

对租用非国有资产经营的标准厂房的中小工业企业,2020 年2、3月2个月份租金予以全额补助、4、5、6月3个月份租金予以半额补助。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

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各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提交申报材料。

各县、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出具相关责任声明。请各县、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申报、收集、汇总和审查工作,重点核实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报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守法经营且无不良记录;

(二)申报企业租用的标准厂房是否为非国有资产经营,企业是否正常运营、按时缴纳租金;

(三)所租用厂房是否有正规手续,租赁面积和租金是否准确;

(四)租赁合同时间是否在1年以上,且租赁期覆盖2-6月份;

(五)发票和付款凭证的数额与时间是否与申报信息匹配。

请各县、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于2020年2月8日前将第一批《2020年疫情期南宁市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补助申报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gxnnjgk@163.com;并于2020年2月9日前将正式盖章的第一批企业推荐申报文件(含责任声明)报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文件和企业材料PDF版发送至邮箱gxnnjgk@163.com。

资金计划下达后,企业提交资金申领材料(具体见材料要求)到各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各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负责收集、认真核对并跟踪完成相关部门盖章手续后,交由辖区财政部门拨付。

五、资金监管

对骗(套)取专项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其享受政策支持的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联系人及电话:农  湉  5532612

附件:1.2020年疫情期南宁市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补助申报汇总表

2.承租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3.南宁市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补助申请表

4.2020年疫情期南宁市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补助申报材料封面样式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20年2月7日


本文转载自 南宁市工信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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