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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南宁市2015年第一批租赁工业标准厂房财政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申报通知 · 来源:南宁市工信局 · 2015-06-29 · 阅读约 3 分钟 · 查看原文 ↗

各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南府发〔2014〕31号),为鼓励使用工业标准厂房,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实现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开展2015年租赁工业标准厂房财政补助资金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

重点支持企业通过租赁工业标准厂房实施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机械装备制造、铝深加工、食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传统优势特色产业改造升级,及为其配套的工业投资项目。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所租赁标准厂房的产业定位;

2、项目开始安装设备;

3、租赁的标准厂房租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且作为自用;

4、租赁的标准厂房是指在南宁市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范围内,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规范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用于出租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工业用厂房。

5、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新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协议的项目;

6、优先考虑租赁列入“南宁市2014年标准厂房建设计划”厂房的项目;

7、已获得南宁市租赁工业标准厂房补助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8、重点产业的企业、项目租用非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闲置厂房可参照上述条件申报。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各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申报材料:

1、辖区经信(发)局、财政局同意项目申报的初审意见;

2、汇总填报《南宁市2015年申报租赁工业标准厂房财政补助资金计划项目表》(附件2);

(二)项目单位申报材料:

1、《南宁市2015年申报租赁工业标准厂房财政补助资金计划项目表》(附件2);

2、承租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南宁市租赁工业标准厂房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3、工信部门或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4、厂房租赁合同(如标准厂房出租方为非县、区政府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或上述部门指定的标准厂房租赁经营公司,需提交租赁合同的公证文件或属地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财政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5、租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6、标准厂房的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7、企业法人执照、项目环评意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按上述顺序加上封面装订成册(封面样式见附件5)。

四、申报时间

各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会同辖区财政局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汇总,于2015年7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一)、(二)报送我委,同时发送电子版至投资科邮箱(gxnnjgk@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五、其他

附件2、3、4的各项内容务必按提供的格式(Excel电子表)填写,内容具体详尽。附件请登录gxnnxmb11@126.com邮箱下载,密码:5532619。联系人:曾小妮 5532612

附件:
  1、2015年南宁市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扶持项目指南【下载】

2、南宁市2015年申报租赁工业标准厂房财政补助资金计划项目表【下载】

3、承租企业基本情况表【下载】

4、南宁市租赁工业标准厂房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下载】

5、项目申报材料封面样式【下载】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南宁市财政局

2015年6月29日


本文转载自 南宁市工信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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