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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超高压输电公司贵阳局管辖的贵阳范围内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公告

公示公告 · 来源:贵阳市发改局 · 2023-01-28 · 阅读约 10 分钟 · 查看原文 ↗

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超高压输电公司贵阳局管辖的贵阳市范围内电力设施保护区公告如下:

一、电力设施基本情况

(一)500千伏直流输电线路。

序号

名称

产权单位

线路起点

区域位置

线路终点

区域位置

线路长度(公里)

杆塔数(基)

备注

±500kV牛从甲线

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贵阳局

677#

贵阳市修文县六广镇新河村

865#

贵阳市乌当区百宜乡拐九村

75.494


±500kV牛从乙线

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贵阳局

683#

贵阳市修文县六广镇新河村

869#

贵阳市乌当区百宜乡拐九村

75.304


±500kV高肇直流

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贵阳局

188#

贵阳市花溪区燕楼镇新井村

264#

贵阳市花溪区高坡乡云顶村

32.339


(二)500千伏交流输电线路。

序号

名称

产权单位

线路起点

区域位置

线路终点

区域位置

线路长度(公里)

杆塔数(基)

备注

500kV青山甲线

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贵阳局

1#

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谷通村

4#

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谷通村

1.775


500kV青山乙线

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贵阳局

1#

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谷通村

5#

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谷通村

1.505


500kV席安甲线

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贵阳局

1#

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席关村

24#

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高山堡村

9.048


500kV席安乙线

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贵阳局

1#

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席关村

24#

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高山堡村

9.088


(三)500kV变电站。

序号

名称

产权单位

地理位置

备注

500kV青岩变电站

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贵阳局

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谷通村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和保护措施 

(一)电力线路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2.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1)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2)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3)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保护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造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清理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1)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2)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2)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3)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清理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清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公安、电力、工商、林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依法强行排除妨害;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任人应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征得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采、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指水平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确因建设需要在上述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征得该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后,有关管理部门方可批准其爆破作业。

第十六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在公路上行驶的,还须征得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任何单位需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本单位证明向县级公安机关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物资、供销、回收经营单位出售。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禁止任何人盗窃哄抢使用中或备用、尚未安装完毕或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库存或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

第二十一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和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依法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联系人: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 孟祥龙 15285175431)

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28日


本文转载自 贵阳市发改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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