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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政策法规 · 来源:张掖市发改局 · 2023-10-26 · 阅读约 8 分钟 · 查看原文 ↗

为认真贯彻国家《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氢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培育和发展全市氢能产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并制定了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0月31日前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1106办公室(地址:甘州区杏林南路财智世家统办三号楼11楼)或发送至电子邮箱zyfg8213308@163.com。

联系人:吴培涛;联系电话:0936-8232921

附件:1.《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1:

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氢能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培育产业链、聚集形成生态圈,创建全省绿氢制造和综合利用先行示范区,根据国家《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氢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张掖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在张掖市境内从事符合国家、省、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加强氢能发展顶层设计,制定产业扶持政策,构建张掖特色的绿氢制备、氢基化工、氢能交通、装备制造、氢储能等涉氢产业链,协调推进涉氢项目的资源配置、科技攻关、行政审批等事项,为企业做好服务。

第四条 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氢能产业发展,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级负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甘州区、经开区企业奖励资金的20%,甘州区、经开区承担80%;省直管县企业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 精准开展产业链招商。聚焦氢能产业“制、储、运、加、用”全产业链条,针对“断点缺环”开展精准招商,积极引进三个“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投建氢基化工等产业化应用及制储加运各环节装备制造项目,加快聚链成群、集群成势。

第六条 有序扩大绿氢生产规模。

(一)对配套氢能消纳能力的规模化绿氢生产项目,按照制氢产能配置相应规模的风光发电资源,发电量全部由项目自用消纳。理论配置量按照5千瓦时/标方制氢电耗、风电满负荷发电时间1800小时/年、光伏满负荷发电时间1500小时/年的标准计算,实际配置量原则上不超过理论量。

(二)优先保障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用地、用电、用水等要素需求。对涉氢项目在立项、能评、环评、安评、稳评等前期工作环节开通“绿色通道”。与绿氢生产配套的离网光伏电站,在完成相关用地补偿费用缴纳的前提下,土地租赁费以当年并网发电项目的实际租赁价格为基准下浮20%。租赁费可分期缴纳,每期间隔不少于5年。制氢项目需要使用电网电量的,优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支持制氢项目在达到工业用水强度控制指标的前提下,优先使用水资源。

第七条 支持拓展氢能应用场景。

(一)保障加氢站稳定氢气供应。对已和市内加氢站签订中长期供气合同的绿氢制造企业,出厂价格不超过30元/公斤的,按供应加氢站的供氢量给予10元/公斤制氢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

(二)鼓励加氢站布局建设。统筹考虑氢能交通场景搭建需要和加油加气站布点规划,在运营、在建、新建加油加气站站点增补加氢设施。在2024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车用加氢)且日加注能力500公斤以上的加氢站运营主体,按不超过核定设备购置和安装总投资20%的标准给予建站补贴,固定站不超过100万元、撬装站不超过50万元。获得财政补贴后5年内停止加氢服务的加氢站,应主动返还补贴资金。

(三)降低氢气加注成本。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每公斤30元的加氢站,按照累计加氢量给予加氢站20元/公斤的运营补贴,单站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年。

(四)推广使用氢燃料电池车辆。鼓励、支持新增及更新的物流运输、市政环卫、公交通勤、景区观光等车辆优先采购氢能源车。对氢能源车运营企业与氢气加注企业签订中长期供气合同的,按照氢气使用量给予10元/公斤用氢补贴,单车最高不超过6万元/年。

(五)探索搭建新应用场景。结合各行业绿色低碳转型要求,积极探索氢能在工业、农业、储能、发电等领域应用。列入国家、省部级重大示范项目的氢能应用示范项目,“一事一议”给予用氢费用补贴。

第八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研究制定适合氢能领域企业的创新型信贷产品。支持金融机构为氢能领域小微企业提供银行信贷和担保支持等金融服务。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联合设立氢能产业发展基金,发挥产业基金撬动作用,面向氢能产业链各重点环节开展投融资支持,引导产业链优质企业落地。

第九条 促进产学研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在我市设立研究院、研发中心或协同创新联合体。支持氢能科研机构及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基础研究、科技创新、标准编制和成果转化。按照《甘肃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提升若干措施》等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涉氢技术装备、获评“专精特新”称号的涉氢企业,优先落实补贴政策。

第十条 加强人才引育。依据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支持氢能领域高层次、紧缺型人才引进落户。鼓励企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加大氢能产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按现有支持政策做好保障。支持企业与本地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开设氢能产业与技术相关专业课程,共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加快培养本土人才。

附则

本政策由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同时符合本政策及其他专项政策涉及的奖补条件且性质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项,其余事项不予重复奖补。实施期间如国家、省级上位政策发生调整和变化,本政策从其规定。

附件2:

《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张掖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符合产业、科技、人才、招商等其他专项政策扶持条件的,应按各专项政策要求单独申请。

第三条 申报奖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等)外,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在张掖市的纳税证明材料。不能提交的,应提交原因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申报奖补需提供的印证材料

(一)氢能交通领域制氢补贴:申请年度氢气供应合同及交易票据(企业使用自产氢气的应提供内部结算票据)等。年度出售氢气量应与相关加注企业销售数据一致。

(二)氢能车辆用氢补贴:申请年度氢气采购合同及交易票据(企业使用自产氢气的应提供内部结算票据)等。年度购氢量应与相关加注企业销售数据一致。

(三)加氢站建站补贴:加氢站项目备案证、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各类验收文件及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建设资金审计报告。

(四)加氢站运营补贴:加氢站项目备案证,燃气经营许可证,氢气采购合同,氢气销售合同,申请年度涉氢业务销售收入证明,氢气交易票据(企业使用自产氢气的应提供内部结算票据)等。

(五)新应用场景用氢补贴:国家、省部级重大示范项目立项证明文件,申请年度氢气销售合同及交易票据(企业使用自产氢气的应提供内部结算票据)等。

第五条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建评估组,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根据职能参与完成。评估组在根据合法合规性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查验)情况,研究提出奖补金额,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奖补资金。市财政局依据文件拨付企业。

第六条 申报工作原则上在次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经评估组完成审查后,奖补资金在3个月内拨付完毕。


本文转载自 张掖市发改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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