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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告

公示公告 · 来源:驻马店市发改局 · 2025-06-10 · 阅读约 3 分钟 · 查看原文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降低群众充电负担,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安装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制定服务费标准时应当严格遵守定价程序,认真核定运营成本,加强与小区物业(充电设施场地租赁方)及服务对象的沟通协商,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严禁无成本定价,随意定价行为。

四、经营者定价的基本原则。1.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3.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4.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5.经营者提供的充电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充电服务的内容、场地、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3.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4.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各有关经营者要严格按照通告要求,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上述有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维护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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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 驻马店市发改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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