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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潮州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 来源:潮州市工信局 · 2024-12-04 · 阅读约 12 分钟 · 查看原文 ↗

凤泉湖高新区,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提升我市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水平,推动中小企业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现将《潮州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潮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1月29日

潮州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工信服务函〔2023〕4号)、《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潮州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潮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培育建设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定位在潮州市县(区)级、管委会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拥有产业关联的服务、管理和科研等支撑机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四条 集群促进工作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加快制造业当家,围绕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及未来产业发展,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集群促进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出台扶持政策,发布认定标准,开展认定、监督和考核工作。凤泉湖高新区和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工作和市级集群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培育服务、业务指导、运行监测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至2027年底,在全市范围内认定6个左右集群。

第二章 培育扶持

第七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

(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坚持优势传统产业和战略性产业、未来产业并重,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突出区域特色、优化空间布局,绘制产业链图谱,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

(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鼓励创办先进制造型、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现代服务型等类型的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实施清洁生产,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推动重点领域碳减排,引导集群企业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在集群内建设绿色产品、工厂、园区、供应链、工业节水型企业等绿色制造体系,推行绿色设计,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实现产业集群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准确定位、优势互补,积极融入国内外大循环。抢抓制造业产业升级的契机,大力引进智能装备、数字智能、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项目。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国家级、省级间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

(六)提升集群品牌效应。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培育集群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等区域品牌,支持制定和推广使用区域品牌标准和规则,加强对集群区域品牌的宣传推介,提升特色产业集群知名度和竞争优势。

(七)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与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同频共振、协同匹配、融通发展,细化和精耕产业领域,提升产业基础,构建系统和完备的集群,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集群价值链整体提升,加快产业由集聚发展向集群发展全面跃升,培育全市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典范。

第八条 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建立集群培育库,加大引导,加强服务。

第九条 申报认定的集群所在县(区)级政府和管委会应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十条 凤泉湖高新区和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集群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十一条 凤泉湖高新区和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经验做法,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集群培育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要求统筹开展、有序推进、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后才能推荐申报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第十四条 集群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统筹发展和安全。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二)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集群主导产业为所在县(区)域、管委会的支柱或特色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水平位居细分领域全市前列,有较高的集群品牌知名度;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公里,近三年产值均在2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高于70%,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比例高于70%,产值年均增速高于6%。

(三)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集群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拥有不少于1家主导产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不少于6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企业。

(四)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建立了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

(五)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集群重视研发持续投入,近三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高于5%;统筹建立了多元创新平台,与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创新合作紧密,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积极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突破了一批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8%,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9个。

(六)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统应用广泛,引入跨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评估和诊断等服务;“用云上平台”成效显著,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8%,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实现集群企业重要生产数据联通;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七)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近三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属于高用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

(八)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国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过设置市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九)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集群设立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宣贯实现集群全覆盖,确保惠企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地清晰了解和应享尽享;制定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要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要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第十五条 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县(区)级、管委会区划范围内,由集群运营机构作为申报单位。集群运营机构按当年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报送至所在管委会或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二)遴选推荐。凤泉湖管委会、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当年认定工作通知,组织辖区内产业集群的园区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等运营主体进行申报,并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抽查,在符合认定条件的基础上,择优遴选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审核认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申报材料,组织专家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细化指标体系对审核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拟定集群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开发布潮州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通过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的,自动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第十六条 集群有效期为三年。 集群有效期满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复核,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条件参照认定标准;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复核未通过的,撤销“潮州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

第十七条 集群主导产业、空间范围或运营管理机构等方面如有重大变更事项的,在变更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八条 凤泉湖高新区和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续跟踪,并组织集群于每年3月底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本文转载自 潮州市工信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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