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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米粉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公示公告 · 来源:东方市发改委 · 2026-09-24 · 阅读约 5 分钟 · 查看原文 ↗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米粉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6年6月3日,我局对东方市东海伟峰食品厂生产的米粉(生产日期:2026年6月 3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经营者:东方市东海伟峰食品厂,检验机构:海口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按照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市县专项抽检有关要求,我局于2026年6月3日对东方市东海伟峰食品厂(☑生产□经销□自制□采购)的(米粉、生产日期:2026-6-3)食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4226000018。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添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的米粉已全部销售出去,无法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米粉。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米粉,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6年7月6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经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明,当事人 2026年6月3日生产的米粉(生产日期:2026年6月3日)经抽样检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米粉。该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于 2026年5月25日购买1斤,2026年5月30日开始向生产经营的米粉(中午批次)中加入该添加剂用于保鲜,至2026年6月3日共使用该添加剂生产米粉五批次共4500斤。另查明,当事人每生产100斤米粉使用的原料分别为30斤大米(1.72元/斤)和20斤淀粉(79.5元/包,50斤/包),成本3753元。至案发共售出添加添加剂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的米粉4500斤,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DBJ26469007640930091ZX)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销售价1.8元/斤,涉案货值为8100元。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向该局提供生产米粉的原料进货单据,但未能提供购买添加剂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的购买凭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347元。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米粉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度。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经责令改正,按照整改要求整改到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米粉,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批次米粉和进行问题排查,至案发后,未接到消费者反映食用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米粉而出现不良症状的投诉或举报,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序号6:“较重违法情形(酌定裁量因素: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

综上,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东方市东海伟峰食品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米粉的行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罚款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叁佰肆拾柒元整(¥4347.00)。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4日


本文转载自 东方市发改委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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