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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法规 · 来源:江门市发改局 · 2025-12-12 · 阅读约 8 分钟 · 查看原文 ↗

解读文本:江门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图解:江门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JMBG2025031

江科〔2025〕203号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市有关单位:

为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市科技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局制定了《江门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2月3日

(联系人:陈嘉奇,电话:0750-8228509;卢泉仲,电话:0750-3276622)


江门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据《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广东省中试平台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结合江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概念验证中心是指依托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各类主体建设,对早期科技成果和未来产业技术概念进行验证筛选,提供技术可行性研究、原型试制、性能测评、产业化竞争分析等验证服务并取得本市认定授牌的平台或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试平台是指依托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各类主体建设,为全社会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等提供中试公共服务并取得本市认定授牌的平台或机构。

第四条江门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应围绕本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产业、开放共享”的建设原则,按照“自主申报、认定公布、择优支持、动态管理”原则实施管理服务和支持激励。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制定发布市概念验证中心认定申报指南并组织开展申报认定,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局)制定发布市中试平台认定申报指南并组织开展申报认定。认定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市概念验证中心、市中试平台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申请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再申请认定。同一依托主体在相同或相近领域可同时申请认定市概念验证中心和市中试平台。

第六条认定市概念验证中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满足年度申报指南要求:

(一)依托主体(申请单位)在江门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满两年以上。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及服务方向,完善的服务、运行和质量保障机制,且项目可行性经第三方专家论证通过。

(三)具备必要的概念验证服务固定场地和设备。

(四)具有专业化服务团队。

(五)已对外开展申报领域验证服务。

(六)依托主体(申请单位)在申报时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科研诚信问题。

第七条认定市中试平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满足年度申报指南要求:

(一)依托主体(申请单位)应在江门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满两年以上。

(二)具备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成熟,收费标准明确,质量保障机制有效。

(三)具备必要的中试服务固定场地和设备。

(四)具有专业化服务团队,其中中试平台负责人应从事相关产业领域技术研发或成果转化工作,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

(五)已提供中试公共服务。

(六)依托主体(申请单位)在申报时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科研诚信问题。

第八条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分别发布市概念验证中心、市中试平台认定通知和申报指南。县(市、区)科技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分别组织辖区内单位申报。

(二)组织申报。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的依托主体分别向其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依托主体属市直单位的,直接向市科技局或市发展改革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当对运营状态、信用、环保、安全生产等无异常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等出具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三)审核推荐。县(市、区)科技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实申报材料后,向市科技局或市发展改革局推荐申报。

(四)组织评审。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对市概念验证中心、市中试平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也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

(五)公示认定。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根据评审情况,分别择优拟定市概念验证中心、市中试平台认定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市科技局或市发展改革局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无异议的,列入正式名单予以公布。

第三章  管理与评价

第九条建立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年度报告制度。经认定的市概念验证中心、市中试平台应在每年12月底前分别向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报送年度运行报告,年度报告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机制。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每3年对市概念验证中心、市中试平台的建设情况和服务情况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后评价结果仍为不合格的,撤销其资格,并视情况追回相关财政资金。

第十一条市概念验证中心、市中试平台应加强消防安全、实验安全、生物安全等安全生产和科技伦理风险管理工作,因发生安全事故、违背科技伦理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撤销其资格。

第十二条市概念验证中心、市中试平台发生名称变更、组织架构调整、定位目标变更、依托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业务调整、场地或注册登记住所变更等重大变化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市科技局或市发展改革局报告;变化后依托主体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撤销其资格。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采取“补改投”等方式对市概念验证中心和市中试平台建设予以支持,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市概念验证中心和市中试平台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等中央资金的支持。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局定期组织发布市概念验证中心、市中试平台名录及公共服务能力清单,扩大其影响力。

第十五条创新中试平台项目管理办法,避免简单套用产业化项目要求,加快备案、环评、节能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手续办理进度。对经中试后实现显著技术突破、批量稳定生产、形成竞争优势且符合条件的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优先纳入首批次材料、首台(套)装备应用指导目录。对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应用搭建的试验环境、应用验证场景,优先纳入市级应用场景项目进行发布。

第十六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市概念验证中心、市中试平台建设和实施的金融支持,鼓励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市概念验证中心、市中试平台以及其中试验证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企业。

第十七条对于市概念验证中心、市中试平台建设成效显著的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开展宣传推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认定的市概念验证中心统一命名为“江门市(具体行业领域)概念验证中心”,认定的市中试平台统一命名为“江门市(具体行业领域)中试平台”。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4日。



本文转载自 江门市发改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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