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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茂名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 来源:茂名市发改局 · 2026-04-01 · 阅读约 11 分钟 · 查看原文 ↗

茂发改规〔2026〕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茂名新城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茂名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茂名市交通运输局

茂名市水务局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茂名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6年3月26日

茂名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效果和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法规〔2025〕1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规则和定标规则,由按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定标候选人,再由按规定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规则从合格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或市属国有企业出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使用评定分离方式:

(一)本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项目的施工、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

(二)估算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领域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总承包;

(三)估算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交通项目的勘察设计;

(四)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

(五)按程序报经同级政府同意的其他项目。

各区(县级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在上述范围内适当调整降低实施项目的投资额度(或招标控制价)。

第二章  招标责任

第四条  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按规定组建招标监督小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制定具体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依法依规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五条  组建招标监督小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组建3人或以上(人数为单数)的招标监督小组,人员可由招标人直接委派,也可以从招标人的上级管理单位、项目业主等单位补充委派,并确定一名组长负责统筹监督工作。招标监督小组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并确定入围的定标候选人。

第七条  组建定标委员会。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于定标当日从2倍以上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备选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注册执业资格证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中产生,优先考虑具备工程相关管理经验或相关技术职称的领导干部。确有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下级管理单位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确定成员;非财政性国有资金(市属国有企业出资)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其母公司、子公司人员中确定成员。招标人根据需要可聘请一定数量的外部专家(法律、财务、工程咨询等方面的专家)进入定标委员会备选名单。

招标人应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标人根据纳入评定分离实施范围项目的实际,按照择优与竞价相结合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评标、定标、中标等流程。

第三章  评标程序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及经济报价等内容进行评审,推荐定标候选人。一般按照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数量一般3至10名,由招标人自主选择。当投标人不少于3名但不足规定数量时,则按实际数量推荐。也可以根据项目需要设定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和合格分数线,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规则计算投标人的分数,不低于合格分数线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评标办法由各行业按行业范本的综合评标(评分、评估)法执行。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评标报告,其中应包含无具体得分及排序的定标候选人推荐名单,及各定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优缺点汇总和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

第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按程序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四章  定标中标程序

第十二条  定标环节原则上应当在评标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召开定标会(全过程录音录像)。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该项目招标公告明确指定的媒介及时发布延期公告,说明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第十三条  制定定标办法。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定标办法。可选择下列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一)票决定标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要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票决宜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N分(N为定标候选人数量),其次N-1分,依次类推,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得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总分相同的投标人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集体议事法。具体的集体议事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各成员应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充分讨论。由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规则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明确定标要素。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实际需要,选择设计方案、价格、企业实力、创新能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技术方案、评标报告等作为定标要素。定标要素以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五条  确定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无排序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1至3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序,并编制定标报告。

第十六条  公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公示内容包括:评标报告(评标专家信息除外)、定标报告(定标成员信息除外)、定标候选人名单、定标时间、定标办法、中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质量、工期(交货期),中标价和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如有)等内容。

第十七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项目进行投诉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当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九条  提交书面报告。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发出中标通知书及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招标人内控机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招标过程中的管理、监督责任。招标人应自觉接受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政府的监督。

(一)决策约束机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招标监督小组、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纳入招标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廉洁评估范围内。

(二)回避机制。招标监督小组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回避理由。

(三)全过程“留痕”机制。招标人的招标定标及同步录音、录像等全过程有关资料应作为工程技术档案长期保存备查。招标人自行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

(四)责任追究机制。招标人应建立内部责任追溯机制,对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职、渎职或违规操作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优化招标效果评估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应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评估。评估开始时间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原则上不超过完成招标工作一年内。评估内容可包括:投标承诺是否兑现、工期、质量安全管理、变更及造价控制情况、协调配合与服务等。评估工作完成后,应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招标效果,优化后续定标办法。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评估报告开展检查,发现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招标人规避招标、违反规定进行招标等违法行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和省对评定分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推荐阅读】

1.《茂名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办法》的政策解读

2.《茂名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办法》图文解读



本文转载自 茂名市发改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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