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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交优待违规行为处置的通告

公示公告 · 来源:宝鸡市 · 2026-05-20 · 阅读约 2 分钟 · 查看原文 ↗

优待证是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实名制专属荣誉凭证,仅限本人使用,承载党和政府关心关怀,是彰显个人荣誉的重要载体。为严肃证件管理秩序,加强违规行为查纠,维护优待政策严肃性和公共出行秩序,现就公交优待违规行为处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乘车规定。严禁将优待证出借、出租、转让给他人使用;严禁亲属及其他人员冒用、盗用优待证免费乘坐公交;严禁以任何形式违规套取和侵占优待证公交专属优待权益。

二、自觉配合查验管理。根据《宝鸡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宝鸡市城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持优待证乘车须主动配合公交驾驶员及公交运营单位工作人员人证核验。对人证不符、冒用他人证件、证件无效等情形,公交驾驶员及公交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暂扣无效、违规使用的证件并现场取证,拒绝免费乘车;拒不配合查验、扰乱乘车秩序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

三、严肃处置违规行为。公交公司暂扣的无效、违规使用的证件,定期交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处置。首次违规,暂停其公交乘车优待资格一年,期满经本人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后,恢复公交乘车优待;二次出现出借、冒用、借用优待证乘坐公交违规行为的,依据《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一经查实,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规收回优待证;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珍惜荣誉文明出行。希望广大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自重自律,妥善保管个人优待证,坚决做到不转借、不冒用、不违规用于公交免费乘车,主动配合公交驾驶员及公交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核验;证件遗失及时向户籍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报失,防止被盗用冒用,共同维护宝鸡双拥模范城良好形象,守护自身荣誉。

特此通告。

宝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宝鸡市公安局

宝鸡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20日


本文转载自 宝鸡市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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