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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原市县域商业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方案的公示

公示公告 · 来源:固原市 · 2024-09-05 · 阅读约 6 分钟 · 查看原文 ↗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宁商发〔2022〕57号)和《关于做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宁商通〔2023〕45号)文件要求,制定了《固原市县域商业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方案》,现将方案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3年6月5日至6月9日,公示期间,如对《固原市县域商业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有异议的,请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固原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联系电话:0954-2088800。

固原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023年6月2日

固原市县域商业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方案

为加快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验收顺利完成。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申报2022-2025年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的通知》(宁商发〔2022〕19号)、《关于做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宁商通〔2023〕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部门协作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加强对各县(区)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指导、监督、检查,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安全、合法、合规。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现成立由市商务投资促进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商务投资促进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商务投资促进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商贸流通科,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协调工作。

验收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验收程序。

(二)全面核查项目建设、运营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做出客观评价。

(三)验收合格的,下发项目验收意见书。

(四)验收不合格的,退回实施单位申请材料,书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要求。

三、验收时间

结合自治区、固原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时间要求,按照年度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四、验收依据

项目验收内容和标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宁商发〔2022〕608号)、《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等4个文件的通知》《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和规定执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企业申请—县(区)初验—市级终验的流程,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项目建设内容开展验收工作。

五、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初验和全面验收,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一)初验。

1.承建企业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设工作报告、财务凭证及其他相关验收申请材料。

2.各县(区)受理承建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成立验收工作小组或聘请第三方验收,根据承建企业验收申请、项目验收标准和要求进行阶段性验收。

3.自收到承建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小组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由验收工作小组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

4.承建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验收工作小组出具的验收意见书、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等相关文件资料。

5.各县(区)对验收合格项目提请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领导小组验收。

(二)全面验收

1.市项目验收小组根据各县(区)提交的验收申请,按照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对照《绩效评价指标》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验收。

2.由市项目验收小组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县域商业建设项目验收评价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资金列支范围》等开展验收。市验收工作小组在收到各县(区)的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分期分批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并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

3.验收合格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各县(区)依照相关规定及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4.验收报告须体现资金拨付情况、项目承办企业、建设或补贴项目一一对应。整体验收完成后,将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商务厅。

三、验收程序

(一)听取承建企业项目建设情况汇报,了解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实地核验项目建设方案约定建设目标和项目绩效指标达成情况。

(三)核验申请验收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验收申请、项目建设方案、账目明细与财务凭证、达成绩效指标的证明材料等。

(四)在项目实施现场实时查阅相关数据。

(五)形成项目验收意见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验收项目、验收工作小组组成、验收工作开展情况、验收结论等。

六、验收资料清单

(一)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内容、开工时间、完成时间、建设情况、投资情况;项目在补齐县域商业短板、促进消费、整合资源等方面,如何支撑县域商业建设约束性指标的证明材料;项目完成后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项目投资情况一览表;新建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项目所属辖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的验收初审意见。

(五)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则上支持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项目(含)应当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总投资、分项投资、专账管理、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指标。

(六)项目工程合同、支付凭证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七)项目经费决算表及项目设备和软件购置清单,并附大额支付凭证以及发票、合同复印件、项目辅助明细账。

(八)新建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九)新建项目提供反映项目建设后面貌的照片,改造项目提供改造前后对比照片。

(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承诺书。

(十一)反映项目情况的其他资料。

七、其他

本制度于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自行废止。


本文转载自 固原市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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