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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发改能源〔2025〕1476号)

申报通知 · 来源:发改委 · 2025-12-11 · 阅读约 7 分钟 · 查看原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优化集中式
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
发改能源〔2025〕1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辽宁省、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局(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决策部署,更好落实新能源全面入市交易要求,推动构建符合新能源发电特性、分布格局、经营现状的市场报价方式,规范电力市场运行秩序,提升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效率,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双碳目标实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本通知所称集中报价,特指多个已完成市场注册的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沙戈荒”大基地等新能源),在同一固定场所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中的集中报价行为。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主要适用于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和连续结算试运行地区电力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中的集中交易和现货电能量交易。
  (二)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原则上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不应超过所在省(区、市)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装机规模(不含特高压输电通道配套电源)。原则上仅允许同一集团(同一母公司、同一控股股东、同一实际控制人等)内同一省(区、市)的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禁止跨集团、跨省(区、市)集中报价。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关系的垄断协议。
  (三)集中报价工作采取申请公示备案管理,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集中报价,不改变其独立市场地位、调度管理关系、交易结算关系等。
  (四)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认定,可能对市场公平竞争产生影响或其他不适合开展集中报价的,不得集中报价。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不得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明确工作流程
  (五)新能源发电企业申请参与集中报价,应共同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规模、报价场所、公平竞争承诺书、所属集团证明材料等。电力交易机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向市场成员披露后,在交易平台建立集中报价关联关系,并将公示无异议的集中报价以书面形式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
  (六)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装机规模、报价场所等发生较大变化时,有关主体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或重新申请集中报价,电力交易机构受理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向经营主体披露。
  (七)新能源发电企业申请退出集中报价,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单一主体申请退出集中报价的,电力交易机构受理审核通过后,剩余新能源发电企业的集中报价关联关系保持不变。所有主体申请退出集中报价的,电力交易机构受理通过后取消对应关联关系。
  (八)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受理集中报价有关申请,并建立集中报价动态管理清单,在完成审核、公示、披露等程序后,将相关主体纳入集中报价动态管理清单,并推送电力调度机构。未履行申请等程序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得进行集中报价。
  (九)申请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除项目业主更换、破产清算、场站退役以及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认定的原因外,原则上3个月内只能申请退出1次。
  三、规范报价行为
  (十)各经营主体原则上仍以注册主体进行报价。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及所在固定场所,应在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严格与本集团其他发售电业务相隔离。
  (十一)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之间,应合法合规明确各自权责义务,并对集中报价相关行为负责。因集中报价产生的纠纷或争议,由各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二)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退出集中报价后,仍须对退出前已参与的集中报价行为负责。若因自身原因变更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或退出前已参与的集中报价存在违规行为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相关部门可进行追溯处理。
  四、做好风险防控及监管
  (十三)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强化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自律管理。电力交易机构应健全新能源集中报价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基于辖区电源结构、机制电量规模、新能源边际机组分布等情况,合理制定集中报价价格预警区间,拟订管控措施,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相关部门批复后实施。
  (十四)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市场运行情况,结合历史数据与管控需求,合理设定价格预警区间触发条件,并依据价格预警区间触发情况,执行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相关部门报送市场监控分析报告。
  (十五)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应按年度向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报价行为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年度申报价格和电量情况、出清价格和电量情况、市场收益情况等内容。
  (十六)新能源发电企业利用集中报价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强制取消集中报价关联关系,整改完成前不得再次申请集中报价。
  (十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相关部门等单位,共同对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行为进行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快完善电力市场数字化监管指标体系,将集中报价行为纳入数字化监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集中报价第三方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和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前m名份额指数(Top-m)、发电集团剩余供应率指数(RSI)等监测指标,及时优化调整相关机制举措。
  五、加强工作组织
  (十八)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共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强化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监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指导电力交易机构规范有关程序,确保稳妥有序。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等单位要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工作协同,密切监测评估试行情况,及时优化完善相关措施,有效防范各类发电企业滥用市场力。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单位要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根据新能源发展等情况,适时修订调整本通知相关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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