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工信政策法规字〔2025〕379号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7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管理,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提升内蒙古工业软实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 年)》,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认定、保护管理、 利用发展、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是指在内蒙古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工业遗存。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第四条 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区内的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盟市和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治区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协助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国家和自治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国家、自治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黄河沿线城市、革命老区和老工业城市通过国家文化公园、工业遗址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老工业城市搬迁改造系统性参与自治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满足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
(二)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第九条 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同意,通过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填报申请书(附件2)、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原则上不作调减。调增的由遗产所有权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附件3),通过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标识由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
第十四条 鼓励盟市人民政府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遗产保护专题研究和活化利用项目实施。
鼓励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补和表彰。
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第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建立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要求,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等情况。
第四章 利用发展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智库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
第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的利用,应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合,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共生。
第二十条 加强对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等工业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一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工业博物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二条 支持利用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
第二十三条 鼓励利用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城市综合体、开放空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利用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资源,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培育工业文化研学实践基地(营地)、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创新工业文化研学课程设计,开展工业科普教育,培养科学兴趣,掌握工业技能。
第二十五条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强化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学术研究,加强工业遗产资源调查,开展专业培训及国内外交流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面临损毁等问题性质严重的核心物项,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专项调查。
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自治区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调查工作,按时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附件4),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自查,发现核心物项存在安全、损毁等问题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所在地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自查整改情况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产权发生变化等)。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甄别核实后,将重大问题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实名反映。
第二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有效期为五年,每满五年复核一次。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调查、复核等情况,适时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名单。
第三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严重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在一年之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一年未整改或整改评估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其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名单中移出,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工业遗产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工业遗产项目储备库。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评价指标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申请书
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
附件: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年度工作报告
本文转载自 巴彦淖尔市工信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湘工信电子〔2026〕361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6〕326号),对申报享受2026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工作流程等作了明确。请各单位组织指导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请于10月21日前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逾期不予受理。其中,纸质版材料三份,包括系统生成的纸质文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一份,包括纸质版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以及纸质版材料对应的可编辑文件(刻录成光盘)。联系人:张宸 0731-88955373。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923室。 附件: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10月15日
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广德产业园管委会、广佛产业园管委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0号)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抓紧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并将企业到账凭证和满意度调查表(盖章电子版)(附件4),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引资科(中小企业科)。 二、密切跟踪资金使用进度,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按规定拨付至企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每月按时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三、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做好项目跟踪、绩效评
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4号)的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2025年工信部新认定的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一次性奖补。 每家企业奖补120万元。 二、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 分配计划、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详见附件 1-3。 三、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由企业用于创新和研发投入,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上市融资等方面,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企业要对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不得用于工资、水电费、房租费、物业费、餐饮费等日常运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基金、股票、期货等投资性经营支出,不得违规用于业务接待和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支出的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请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财政支出进度,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