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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曲市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安全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 来源:那曲市发改局 · 2026-09-02 · 阅读约 4 分钟 · 查看原文 ↗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工作,防御减轻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灾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那曲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那曲市行政区域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开展防雷工程建设、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以及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雷减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范围。

第四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领导下,依法负责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定期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完善雷电实时监测和短时临近预警业务系统。

第六条鼓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远程监控、在线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偏远地区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的防雷安全进行动态监管。

第七条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遭受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配合雷电灾害救援、调查及鉴定工作。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调查和鉴定报告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八条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的管理者应当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

第九条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技术评价和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考虑冻土影响,采取相应的抗冻、防腐蚀措施。

第十条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应当确定雷电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使用的防雷产品(含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不得安装、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应当建立雷电预警信息接收机制,明确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响应,根据雷电预测预警信息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大型油气储存企业、地处多雷区或者强雷区的二级以上石油库安装雷电预警系统,土壤腐蚀严重地区或强雷区储存单元的易燃易爆介质地上储罐加装接地电阻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每座储罐的接地点接地电阻值,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检测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并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安全责任主体应当组织从业人员熟练掌握雷电灾害应急救援规章制度、流程措施,定期组织雷电灾害应急演练、防雷安全教育培训,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

第十五条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应当建立防雷安全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计、施工、审核及验收文件,定期检测报告,维护、维修记录,雷灾事故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等。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文转载自 那曲市发改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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