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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政策法规 · 来源:佛山市发改局 · 2025-05-12 · 阅读约 2 分钟 · 查看原文 ↗

《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市于2016年12月28日发布《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2016〕1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近年来,随着《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以及一系列的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文件陆续出台,《暂行办法》相关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我市社会信用建设需要,有必要结合最新的政策文件要求以及我市实际情况,开展修订工作,为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并参考了国家、省有关文件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和应用、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制。明确管理机制是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高效运行的前提条件。《管理办法》一是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二是明确相关部门和各区的职责。

(二)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是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的基础。《管理办法》一是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二是规定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按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制度归集信息,鼓励信用主体自主提供反映自身信用状况的信息。

(三)拓展公共信用信息应用。为了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作用,《管理办法》一是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主动查询公共信用记录,防范交易风险;二是鼓励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息共享应用,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数据的深度融合;三是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实施清单制管理。



本文转载自 佛山市发改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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