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施清单事项表 | |||
| 序号 | 事项类型 | 实施清单事项名称 | 业务科室 |
| 1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品种、能力、生产地址变更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2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新申请)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3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满换证审批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4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注册信息变更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5 | 行政许可 | 改变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目的许可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6 | 行政许可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7 | 行政许可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8 | 行政许可 |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 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初审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9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仓库地址变更)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10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企业名称变更)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11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储存能力变更)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12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销售品种变更)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13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法定代表人变更)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14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换证)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15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新申请)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16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注册地址变更)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17 | 行政许可 |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18 | 行政许可 |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批准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19 | 行政许可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及招标核准 | 技改创新投资科 |
| 20 | 行政许可 |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 无线电频率与台站管理科 |
| 21 | 行政许可 |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 无线电频率与台站管理科 |
| 22 | 行政许可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新申请) | 无线电频率与台站管理科 |
| 23 | 行政许可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变更) | 无线电频率与台站管理科 |
| 24 | 行政许可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续期) | 无线电频率与台站管理科 |
| 25 | 行政许可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遗失补办) | 无线电频率与台站管理科 |
| 26 | 行政许可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注销) | 无线电频率与台站管理科 |
| 27 | 行政许可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新申请) | 无线电频率与台站管理科 |
| 28 | 行政许可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遗失补办) | 无线电频率与台站管理科 |
| 29 | 行政许可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变更) | 无线电频率与台站管理科 |
| 30 | 行政许可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延续) | 无线电频率与台站管理科 |
| 31 | 行政许可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注销) | 无线电频率与台站管理科 |
| 32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取消安全生产许可的;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3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34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3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处罚 |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科 |
| 3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处罚 |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科 |
| 3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行政处罚 |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科 |
| 38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的行政处罚 |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科 |
| 39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处罚 |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科 |
| 4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行政处罚 |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科 |
| 41 | 行政处罚 | 对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的行政处罚 |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科 |
| 42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的行政处罚 |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科 |
| 43 | 行政处罚 | 对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的行政处罚 |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科 |
| 4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行政处罚 |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科 |
| 45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条例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行政处罚 |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科 |
| 46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处罚 |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科 |
| 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节能灯、电池生产者、销售者、进口企业拒绝回收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的行政处罚 | 工业节能循环经济科 |
| 4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行政处罚 | 工业节能循环经济科 |
| 49 | 行政处罚 |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工业节能循环经济科 |
| 50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科 |
| 5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5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处罚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5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生产特别许可,生产监控化学品(第一、二、三类及第四类中含硫、磷、氟的监控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5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准许,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5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准许,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处罚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56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拒报、漏报、误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行政处罚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5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或者假冒使用“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证标”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 工业发展科 |
| 58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或者工艺美术珍品证书的行政处罚 | 工业发展科 |
| 59 | 行政处罚 | 对工艺美术大师违反规定为他人创作、设计的作品署名的行政处罚 | 工业发展科 |
| 60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行政处罚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61 | 行政处罚 | 对不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6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63 | 行政处罚 | 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并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64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处理 |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科 |
| 65 | 行政征收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无线电频率与台站管理科 |
| 66 | 行政检查 | 对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科 |
| 67 | 行政检查 | 对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科 |
| 68 | 行政检查 | 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科 |
| 69 | 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检查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70 | 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许可企业年检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71 | 行政检查 | 监控化学品的现场监督检查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72 | 行政检查 | 对节能服务、清洁生产审核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 工业节能循环经济科 |
| 73 | 行政检查 | 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 |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科 |
| 74 | 行政检查 | 无线电行政执法的司法衔接工作 |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科 |
| 75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 | 产业规划与政策科 |
| 76 | 其他行政权力 | 制定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项目的保护措施 | 无线电频率与台站管理科 |
| 77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 技改创新投资科 |
| 78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 | 技改创新投资科 |
| 79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 技改创新投资科 |
| 80 | 其他行政权力 | 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项目的工程选址的评估意见 |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科 |
| 81 | 其他行政权力 | 可能影响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评估意见 |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科 |
| 82 | 其他行政权力 | 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划定工作(跨地级以上市范围除外) | 无线电频率与台站管理科 |
| 83 | 其他行政权力 |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 | 无线电频率与台站管理科 |
| 84 | 其他行政权力 | 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的评估意见 |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科 |
| 85 | 其他行政权力 | 无线电有害干扰投诉处理 | 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科 |
| 86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 工业节能循环经济科 |
| 87 | 公共服务 | 中小企业认定(适用于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 | 中小企业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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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工信电子〔2026〕361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6〕326号),对申报享受2026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工作流程等作了明确。请各单位组织指导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请于10月21日前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逾期不予受理。其中,纸质版材料三份,包括系统生成的纸质文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一份,包括纸质版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以及纸质版材料对应的可编辑文件(刻录成光盘)。联系人:张宸 0731-88955373。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923室。 附件: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10月15日
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广德产业园管委会、广佛产业园管委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0号)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抓紧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并将企业到账凭证和满意度调查表(盖章电子版)(附件4),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引资科(中小企业科)。 二、密切跟踪资金使用进度,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按规定拨付至企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每月按时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三、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做好项目跟踪、绩效评
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4号)的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2025年工信部新认定的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一次性奖补。 每家企业奖补120万元。 二、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 分配计划、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详见附件 1-3。 三、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由企业用于创新和研发投入,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上市融资等方面,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企业要对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不得用于工资、水电费、房租费、物业费、餐饮费等日常运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基金、股票、期货等投资性经营支出,不得违规用于业务接待和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支出的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请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财政支出进度,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