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县级支行,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保证市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修订了《邯郸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邯郸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分行
2024年9月26日
邯郸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的轮换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常储常新,根据《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邯郸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参照《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为保持市级储备粮品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承储企业按照市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储备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省、市有关粮食调控政策,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市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储备粮轮换的行政管理。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及验收,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轮换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的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轮换情况和贷款利息情况,进行审核拨付。
第七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发放和收回市级储备粮贷款,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组织指导辖区内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协调处理轮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轮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依法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与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协商一致后共同下达。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储存情况适时提出轮换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在达到储存年限前,提前下达轮换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轮换。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储存年限:小麦3-5年、玉米和稻谷1-3年、食用植物油1-2年。对检验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验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分为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轮换可以采取先销后购、边销边购和先购后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及相应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市级储备粮轮换购销交易过程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按轮换批次滚动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在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期间,小麦轮换空库期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承储企业应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延期批复抄送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在统计报表中单独反映。承储企业负责设立储备粮轮换台账,及时、准确、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的数量及轮空期,并于每月5日前将轮换计划执行进度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完成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后,要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提交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轮入粮食数量、质量的验收,并将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应用科学先进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确保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在轮换前后应当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市级储备粮轮换检验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检验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轮出的市级储备粮在销售前完成检验,轮入的市级储备粮在入库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检验。
第十九条 轮入的粮食质量必须达到国标规定的三等以上(含三等)标准,食用植物油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理,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严禁流入口粮市场,进入食品加工环节。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检验及食品安全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检验报告有效期6个月。对在正常储存年限内检验为“不宜存”的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轮换申请,并抄报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不作库存成本调整,即轮入的粮食按照轮出粮食的入库成本记账。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轮入粮食库存成本的需报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发展银行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所需信贷资金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的轮换计划,向其开户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承贷银行按照“库贷挂钩、购贷销还、封闭管理、全程监管”的原则并依据承储企业实际轮换方式和轮换入库进度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承贷银行应及时收回没有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承储企业应及时提供承贷银行出据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清单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汇总后,将贷款利息补贴申请报市财政局,及时拨付承储企业。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补贴费用参照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标准并结合我市预算管理实际执行。粮食每个轮换周期每吨85元,食用植物油轮换费用包含在保管费用之内(保管费每吨每年400元)。在4个月空库时间内,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照常拨付,超过4个月空库期不能入库的,延长期内不再享受管理费用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的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邯郸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邯发改规〔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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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工信电子〔2026〕361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6〕326号),对申报享受2026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工作流程等作了明确。请各单位组织指导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请于10月21日前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逾期不予受理。其中,纸质版材料三份,包括系统生成的纸质文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一份,包括纸质版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以及纸质版材料对应的可编辑文件(刻录成光盘)。联系人:张宸 0731-88955373。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923室。 附件: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10月15日
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广德产业园管委会、广佛产业园管委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0号)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抓紧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并将企业到账凭证和满意度调查表(盖章电子版)(附件4),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引资科(中小企业科)。 二、密切跟踪资金使用进度,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按规定拨付至企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每月按时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三、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做好项目跟踪、绩效评
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4号)的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2025年工信部新认定的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一次性奖补。 每家企业奖补120万元。 二、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 分配计划、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详见附件 1-3。 三、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由企业用于创新和研发投入,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上市融资等方面,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企业要对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不得用于工资、水电费、房租费、物业费、餐饮费等日常运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基金、股票、期货等投资性经营支出,不得违规用于业务接待和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支出的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请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财政支出进度,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