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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阳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法规 · 来源:揭阳市工信局 · 2025-12-19 · 阅读约 11 分钟 · 查看原文 ↗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揭阳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揭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2月19日

  揭阳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绿色发展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揭阳市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揭阳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工作,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创建、动态管理等。

第三条 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第四条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鼓励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遴选发布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级绿色制造名单。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绿色工厂培育管理的具体工作,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市级绿色制造名单。

第六条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工作部署,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作为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七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积极稳妥推动本地区企业、工业园区开展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及时将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建立培育库。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鼓励各地将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水效能效“领跑者”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节水型企业(园区)、通过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等作为培育重点。

第八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揭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绿色工厂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九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二)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园区应为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

(四)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绿色工业园区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十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在揭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二)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印发申报通知开展市级绿色制造名单遴选工作。企业、园区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提交。

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采取自评价方式的,企业、园区应具备覆盖绿色制造评价需要的各种知识和相关能力的人员,基本条件、工作流程、评价报告内容等参考《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第三方机构、企业和园区应对所出具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园区在管理平台上提交的申报材料,组织初审,重点审查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并充分征求同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出具推荐函,于每年5月20日前将本辖区绿色制造推荐名单通过管理平台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单位进行符合性审核,通过审核的列为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对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适时组织现场指导培育。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组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并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已公布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同时列为市级绿色制造名单。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充分征求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择优将市级绿色制造名单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七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已公布的国家、省和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在每年4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年度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十九条 以下单位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评价报告,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5月20日前完成审核、推荐:

(一)省级绿色制造培育对象;

(二)拟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的绿色制造名单单位。

当年已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提交评价报告的除外。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需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创建成效进行持续跟踪和研究分析,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发现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及时报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变更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布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变更情况,对涉及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于每年推荐名单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上报。

第二十二条 市级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第十七条所列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市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对涉及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从省级名单移出。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提供支持,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绿色发展提供精准支撑,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鼓励绿色制造名单单位申报节水型企业(园区)、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水效能效“领跑者”企业、碳达峰碳中和试点企业(园区)等相关称号。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县(市、区)制定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六条 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积极申请“企业绿码”,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2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8日止。国家和省对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本文转载自 揭阳市工信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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