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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办〔2024〕5号)

政策法规 · 来源:珠海市发改局 · 2024-05-15 · 阅读约 5 分钟 · 查看原文 ↗

ZFGS-2024-05

珠府办〔2024〕5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若干措施》已经十届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

珠海市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激发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推动我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经营主体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珠海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的服务业是指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本措施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支持服务业企业“小升规”。对首次纳入我市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四上”企业统计的,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对次年营业收入增长超过20%(含)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第三年营业收入继续增长超过15%(含)的企业,奖励5万元。

第四条 鼓励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分转子”。对在我市已设立分公司的服务业企业新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且首次纳入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四上”企业统计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0.5%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次年营业收入增长超过20%(含)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第三年营业收入继续增长超过15%(含)的企业,奖励5万元。

第五条 支持鼓励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对在我市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且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四上”企业统计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次年营业收入增长超过20%(含)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第三年营业收入继续增长超过15%(含)的企业,奖励5万元。

第六条 支持商业载体及专业批发市场推动经营场所内企业“分转子”“个转企”。对积极推动“分转子”“个转企”且转型后该企业首次纳入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四上”企业统计的2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载体、5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批发市场,按照每推动1家“分转子”“个转企”给予5000元支持的标准,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第七条 支持转型升级企业融资需求。对成功转型升级后企业给予贷款额不超过年化2%的贴息支持,每年每家企业贴息补助金额最高10万元;对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的担保费用给予融资额1%的补助,单笔融资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为该笔融资付出的担保费用,每年每家企业担保费用补助金额最高10万元。

第八条 “个转企”登记完成后,原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合并至企业档案,保持延续性和完整性。对“个转企”原个体工商户持有的行政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的,凭“个转企”证明,消防、公安、市场监管等各相关许可部门依法为其办理许可变更或延续手续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九条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个转企”的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征。为“个转企”“分转子”的企业转移原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提供便利服务。对“个转企”“分转子”的企业,其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期间所获荣誉称号等延续至企业。

第十条本措施由各区(功能区)负责执行,制定工作指引,指派专人负责,实行“一对一”辅导,提供全程咨询、指导和业务办理。

第十一条建立“小升规”“分转子”“个转企”培育库白名单。对培育库白名单内的市场主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应急、消防、城管等执法领域实施包容期管理和触发式监管,除收到投诉举报、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外,原则上实现“一年最多检查一次”,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二条 本措施奖励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三条本政策措施所涉及奖励资金,由市、区按照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第十四条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措施的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在同一年度内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本措施由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相关稿件:《珠海市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相关稿件:一图读懂《珠海市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若干措施》


本文转载自 珠海市发改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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