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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小额零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发改资〔2018〕41号

政策法规 · 来源:珠海市发改局 · 2018-05-16 · 阅读约 4 分钟 · 查看原文 ↗

横琴新区,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制定了《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小额零星工程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小额零星工程管理办法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5月16日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小额零星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审批效率,依据《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东省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小额零星工程(以下简称小额零星工程)是指《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条所述的总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下的市政府投资项目。

总投资两百万元(不含两百万元)以下的工程,不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按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管理细则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总投资两百万元到五百万元(不含五百万元)的工程简化审批程序,具体按本办法后续条款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部门责任] 小额零星工程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负责小额零星工程的全过程建设管理和跟踪协调处理。

项目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建设单位负责小额零星工程的前期工作、施工管理、验收移交和工程结算等工作。

第四条[项目确定] 小额零星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经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等进行审核并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确定。

第五条[项目审批] 经确定的小额零星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可以先行开展前期工作。

小额零星工程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已确定的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备案文件作为项目立项、概算投资控制、投资计划资金安排的依据。

经备案的项目按照限额设计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编制项目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并联审批] 小额零星工程的规划、用地、用海、航道通航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消防、人防、防雷等行政审批事项不互为前置条件,原则上同步简化审批,具体实施细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管理要求] 小额零星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和预算,依照《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开展招投标。

小额零星工程的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及财务决算、资产移交、审计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项目验收]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小额零星工程,由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成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

第九条[项目监督]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出的小额零星工程进行严格监管,不得将必须按常规基建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总投资实施项目,不得超过经备案的总投资。结算超过经备案总投资的小额零星工程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超投资部分负责,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再安排后续资金。

第十条[各区参照] 各区政府投资项目小额零星工程管理办法由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结合实际制定。

第十一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稿件:《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小额零星工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本文转载自 珠海市发改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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