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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发改资〔2018〕4号

政策法规 · 来源:珠海市发改局 · 2018-01-12 · 阅读约 8 分钟 · 查看原文 ↗

横琴新区,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提升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合理性,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月12日

(联系人:张目,联系电话:2223780)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规划对项目建设的引导作用,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落实规划,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和资金统筹平衡水平,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府项目储备库是指利用市级政府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库,是市政府配置市财政性资金、资源以及编制年度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依据。

按照规划先行、政府主导、有序推进的原则,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储备、动态调整、资源配置、跟踪管理和综合分析,规范化管理。

凡未纳入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除抢险和应急项目外,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资金投入。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统筹管理入库项目,依据项目库编制基础设施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前期工作计划。

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纳入项目储备库项目的策划、收集、初审、申报及后续跟踪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项目储备库依托珠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平台,通过互联网运行管理项目申报、审核、更新、查询等工作。项目入库后,各项报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储备库建立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围绕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重大专项规划,统筹谋划事关发展全局的项目;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中长期发展需求,谋划储备本行业推进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储备库实行分级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和及时更新。根据推进阶段不同,项目储备库分为备选项目库、预备项目库和备建项目库。

(一)备选项目库:归集储备各类规划和各行业部门谋划提出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二)预备项目库:归集储备立项阶段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三)备建项目库:归集储备初步设计及概算阶段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 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实行项目统一代码制度。项目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编码规则赋予代码,按照一项一码原则归集项目信息。

第三章  储备库管理

第八条 储备库管理和运行工作包括:项目入库、分级动态调整、项目退库等。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可定期或适时将规划、谋划建设的项目通过珠海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平台填报备选项目。

1.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各行业专项规划等在规划年限内拟建设的项目。

2.各行业部门谋划提出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主管部门填报备选项目后应当及时开展项目前期研究,确定项目建设方案和建设时序。

第十条 项目前期研究成熟,在三年内有必要建设且具有一定可行性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基本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可通过珠海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平台申请,将项目从备选项目库转为预备项目库。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向、调控目标、投资重点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转库申请,定期从备选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将项目转入预备项目库。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建设的项目直接转入预备项目库。

已经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直接转入预备项目库。

第十一条 纳入预备项目库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预备项目可行性研究,按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直接转入备建项目库。

小额零星工程经分管副市长确定后,项目主管部门直接填报备建项目库。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储备库项目实行集中申报和开放申报相结合。

每年4月和9月,由市发改部门组织各项目主管部门集中申报备选项目和申请备选项目转预备项目。

其他时间,各项目主管部门可填报备选项目库和申请备选项目转预备项目,及对入库项目进行信息更新。

第十四条 入库项目资料完备。

(一)入库项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理由、建设规模、总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期限等。

(二)填报备选项目库需提供规划内容和相关规划文件。

(二)填报预备项目库需提供项目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

(三)其他附件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已完成审批文件、签订的合同等。

所报项目涉及多部门办理事项的,申报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项目的统筹平衡和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对已转入预备项目库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可向市发改部门申请前期工作经费,提出前期工作内容,前期工作时间节点。

前期工作经费包括方案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编制费、勘察设计费等费用。具体取费标准,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市发改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申请,编制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明确前期工作内容、前期工作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前期工作经费,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项目总投资。

对已安排前期工作经费但被市委、市政府取消实施的项目,其发生的前期工作经费经市审计局组织审计后,由使用单位报市发改部门、财政局批准后作核销处理。已经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严禁挪作他用。

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市发改部门、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发改部门组织编制市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明确项目建设时序和投资规模。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需从储备库中选取,按项目成熟程度分类纳入新建项目计划、续建项目计划、预备项目计划,以及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基本条件:

(一)建设条件成熟、且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和批复项目概算的项目纳入新建项目计划;

(二)纳入预备项目库的项目根据需要列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预备项目。

三年滚动计划编制完成后,市发改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年度投资计划经批准印发后,市发改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发改部门牵头组织项目对接建设资金,对准经营性项目,对接珠海投资基金,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对非经营性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对经营性项目,对接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筹措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市国土、规划、林业、海洋、环保等部门统筹保障落实入库项目各项建设要素。

第二十条 项目库与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及时办理入库项目审批和各项报批手续。通过数据对接的方式自动获取项目审批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入库项目监管,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入库项目信息,有效引导社会投资,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国家政策调整、规划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不具备、长期无法实施的项目,以及已批复项目财务决算的项目,市发改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将其从储备库中移除。

第四章 部门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确保储备项目的申报质量,对所申报内容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储备库建设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月更新储备库项目的进展情况,加强与市发改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及时通报项目储备库建设有关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项目主管部门的联系,适时对项目储备库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保证项目储备库管理工作有效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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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稿件:《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本文转载自 珠海市发改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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