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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惠州市市级社会责任储备承储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通知 · 来源:惠州市发改局 · 2024-05-16 · 阅读约 3 分钟 · 查看原文 ↗

惠市发改储调〔2024〕141号

各粮食加工企业:

根据省、市开展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粮食储备安全水平,逐步形成“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互为补充”的全社会储备共担机制,现拟开展市级社会责任储备承储企业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备内容

(一)品种

以口粮品种为主,鼓励企业结合实际建立小包装成品大米、小麦粉和食用植物油社会责任储备。

(二)规模

社会责任储备的数量标准,一般可按企业上一年度一周的平均产量确定,确定后承储期内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数量与企业承担的政府储备数量不重复计算。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食加工企业;

(二)企业具备与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相匹配的有效仓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粮油保管人员;

(三)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三年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且每月向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粮食库存等有关报表。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自愿申报社会责任储备承储企业的粮食加工企业,于5月22日前向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惠州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申报表》(详见附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联系人:储备和调控科叶先生,联系电话:0752-2890863。

(二)审定公示。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对申报企业主体资格,储备品种、数量进行审核认定,确认的储备企业名单在本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三)签署协议。公示期结束,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与企业签订社会责任储备协议。

四、工作要求

(一)储备管理要求

1.达到核定的最低库存保有量。社会责任储备粮实行自主轮换管理,除紧急动用外,原则上原粮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低于承储计划的75%,成品粮油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低于承储计划的90%。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低于最低库存保有量的,承储企业应提前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遵守国家、省、市粮食仓储管理要求,实行专账记载。

3.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库存粮食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4.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数据。

5.应急状态下,自觉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所需。

6.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应急动用要求

政府享有社会责任储备粮食的应急优先动用权,按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因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粮食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供求失衡等状况,需要动用社会责任储备粮食的,企业接到动用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动用社会责任储备后,将给予企业相应补偿。

特此通知。

附件:惠州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申报表.xls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16日



本文转载自 惠州市发改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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