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粤府〔2023〕93号)、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惠府〔2020〕14号)进行了重新梳理,形成了《惠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8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2814398。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fgjtzk@huizhou.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西路6号市行政中心4号楼3楼,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和重点项目科(邮编:516000)收,并在信上注明“《惠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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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惠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8日
惠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粤府〔2023〕93号)、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以预算安排的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广播电视及保障性住房等非经营性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政府指定实行建设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按建设主体划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建设管理和自行组织建设。
对项目使用单位缺乏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原则上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项目,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
基于业务需要,前款规定两种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市场化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工作,支配、使用项目建设投资的单位。
市政府明确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或项目使用单位,作为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项目使用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咨询、检验检测等参与项目建设并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单位。
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高效专业、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
第五条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第六条对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由本单位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行组织建设:
(一)总投资不足3000万元的;
(二)医疗设备、实验室装备、实训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等专业性较强的设备购置;
(三)救灾抢险急用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五)经市政府批准不实行建设的。
前款所称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是指项目使用单位内设有专门基建管理部门,配备3名或以上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专业性强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市场化代建单位,委托其承担项目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市场化代建单位,是指按照约定代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职责的市场化、专业化机构。市场化代建单位由项目使用单位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产生,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全程监督。市场化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的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实施市场化代建的项目,施工等招标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单位协助;其他工作由委托代建单位参照市代建管理机构的职能履行。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市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项目属地政府,按照市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项目管理监督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市场化代建单位、参建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具体职责分工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十条建立项目分级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压实主体责任,主动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全程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组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同推进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对项目建设单位难以协调解决的事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对行业主管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复杂事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主动提请市政府协调。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审查机制,明确审查主体和程序,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的技术力量和优势,加强技术审查,从严审核把关,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严格把关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开展城市项目建设,严禁盲目拔高标准,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二章 项目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项目应当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相关文件应当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第十四条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三至七条有关规定,会同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提出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建议,纳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内容。
第十五条拟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项目使用单位为市直部门下属机构或二级预算单位的,应当先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的后续阶段编报工作,项目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项目,本单位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报工作。
第十六条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在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应当主动与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衔接,及时提请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项目技术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项目涉及的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完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具体内容、审查标准和审查要点等,特别是要严格把关项目实施方案,是否按照建设标准开展项目建设,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惠州发展、工程造价是否虚高等作出回复。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应当对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予以明确,包括是否实行市场化代建等内容,同时抄送市纪委监委和市财政局、审计局。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概算应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城市发展实际情况,严格审核设计方案,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从惠州发展实际出发,对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特别是建设面积和规模、线路长度、材料品牌、功能使用缓急等进行充分调研和严格论证,不得制定预期目标过高、功能过度超前、选材用材高档、价格虚高的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扩大投资规模、进行大的变更或延长工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且使用预备费不能解决,项目建设单位经严格审查后按程序提出调整申请:
(一)因国家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等政策调整,导致投资增加较大;
(二)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因项目建设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确因上述情形须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提出项目调整的,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财政等单位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调整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如联合审查小组同意调整并出具调整意见后,按照《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使用单位因需求变化等问题提出项目调整的,先报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核,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建设情况严格把关,同意给予项目调整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财政等单位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调整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如联合审查小组同意调整并出具调整意见后,按照《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项目调整,导致项目投资损失或工期延误的,须分清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使用单位及第三方机构的责任,其中由于重大变更导致工期变化的,由提出方在《工程变更单》中明确具体的延长期限,并随变更材料一并提交项目审批部门,涉及变更延长的施工时限不得超过审批部门确认延长的工期,追责事项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执行。因调整需增加的投资,原则上优先在项目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资金中解决。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或市场化代建单位可代表市政府或项目使用单位,以项目建设单位的名义直接申办不涉及产权的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事项。
项目开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单位。在制定工程招标文件时,对于预算超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工程招标文件要征求司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的意见,并按照上述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确保招标文件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采用集中建设模式的,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和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工程检测及货物采购等参建单位签订相关合同;采用市场化代建管理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和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与委托代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市场化代建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建设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第二十五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与参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合同金额、完成时限;特别要明确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工程进度和时限等目标控制的工作要求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参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工程合同及时向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工程款拨付申请;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工程合同、年度投资计划、已下达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指标等,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送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申请付款,按月将支付情况抄送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参建单位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照合同规定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交付使用,并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参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完成资金清算之日起,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市财政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有关档案向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条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在质保期内负责因建设原因造成的项目质量问题保修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未作规定的,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质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内,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参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进行保修。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问题,由使用单位或者第三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后评价,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确定实施后,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并安排预算。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议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抄送项目使用单位。
项目使用单位单独或会同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按规定编报部门预算,并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授权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支付。
第三十五条对市场化代建单位组织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投资概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市场化代建单位服务费,计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计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第五章 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对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其他对项目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具体监督管理职责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三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工作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暂停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投资、内容和标准的,对直接负责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与项目参建单位等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造成建设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延误工期以及存在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追责。同时进行以下追责:
参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因其原因致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中赔付;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在参建单位工程建设费用或项目管理单位建设项目服务费中赔付,参建单位工程建设费或项目管理单位建设项目服务费不足的,由参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以自有资金赔付。
参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拖长工期等问题,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追究相应赔偿责任,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市场化代建单位或项目参建单位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对市场化代建单位或参建单位在建设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管理部门,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确实行建设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可参照执行。
《惠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惠府〔2020〕14号)自2020年4月15日实施以来,在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加强代建项目建设管理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近年来政府投资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和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省发展改革委对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我市代建管理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办法》进行重新梳理,进一步增强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不断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进一步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为此,我局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粤府〔2023〕93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组织建设模式、各部门的职责、招标等环节的监管、项目组织实施过程、资金使用监督、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编制《惠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二、主要政策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粤府〔2023〕93号)、《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惠府〔2019〕54号)。
三、主要内容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共四十五条,对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界定、建设模式、部门职责、投资决策、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等均予以规定。
(一)第一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总则,包括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范围、建设模式以及对应的要求、部门职责等。
(二)第十三条至二十条明确了项目投资决策,包括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要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程序;明确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自行组织建设以及委托市场化代建单位建设的具体要求;对项目的调整条件以及办理程序等进行明确。
(三)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规范了项目组织实施,包括建设项目实施合同制管理,建成后移交程序以及维护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后评价等。
(四)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明确资金管理,包括纳入三年滚动计划,支付主体以及采取市场化代建所需费用计取等。
(五)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二条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职能部门、参建单位等责任以及义务,监督要求以及不履约的处罚等。
(六)第四十三条至四十五条明确了实施时间和有效期等。
四、主要修订特点
结合近几年代建项目出现的新情况,对原《办法》的主要修订如下:
(一)重新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模式。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建设管理、自行组织建设以及委托市场化代建。降低市场化代建单位的准入门槛,由原来3亿元降低为1亿元,并对市场化代建单位准入条件、职能进行细化;经批准后,市场化代建单位由项目使用单位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产生,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二)对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进一步进行细化。对发展改革部门、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项目属地政府的职责进行分工,规定相应的项目管理监督职责。同时,规定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市场化代建单位、参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三)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中的监督作用。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设计方案,招标文件制定,防止违法分包、围标串标,项目建设过程,调整变更事项以及验收等职责进行进一步明确,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
(四)凸显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能。对实施自行建设模式、市场化代建模式的,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要全程进行监督,指导项目单位在前期工作编制和办理工作,并对设计方案等前期工作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明确审查具体内容、审查标准和审查要点等。
(五)强化了项目变更审核程序。属于集中建设模式发的,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提出项目调整的,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财政等单位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调整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如联合审查小组同意调整并出具调整意见后,按照《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加强对招标的监管。明确项目单位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对于预算审核后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招标文件要征求司法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的意见,确保招标文件公平公正。
(七)加强对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明确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参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
(八)实施项目后评价的管理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后评价,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
(九)加强违法违规的问责。对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细化,并对相关行为处罚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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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工信电子〔2026〕361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6〕326号),对申报享受2026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工作流程等作了明确。请各单位组织指导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请于10月21日前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逾期不予受理。其中,纸质版材料三份,包括系统生成的纸质文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一份,包括纸质版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以及纸质版材料对应的可编辑文件(刻录成光盘)。联系人:张宸 0731-88955373。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923室。 附件: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10月15日
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广德产业园管委会、广佛产业园管委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0号)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抓紧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并将企业到账凭证和满意度调查表(盖章电子版)(附件4),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引资科(中小企业科)。 二、密切跟踪资金使用进度,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按规定拨付至企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每月按时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三、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做好项目跟踪、绩效评
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4号)的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2025年工信部新认定的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一次性奖补。 每家企业奖补120万元。 二、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 分配计划、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详见附件 1-3。 三、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由企业用于创新和研发投入,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上市融资等方面,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企业要对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不得用于工资、水电费、房租费、物业费、餐饮费等日常运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基金、股票、期货等投资性经营支出,不得违规用于业务接待和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支出的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请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财政支出进度,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