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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 来源:肇庆市发改局 · 2022-10-26 · 阅读约 16 分钟 · 查看原文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9月13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局(市粮储局)反映。

2022年10月4日

肇庆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市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市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市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发行肇庆分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指肇庆国家粮食储备库或直接承担市级储备粮承储任务的企业。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加强节粮减损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应用,优化运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收储、销售和轮换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肇庆分行下达给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

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区域布局品种结构等需要,市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调整。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收储入库后,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收储的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肇庆分行。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市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可以采取静态轮换或者自主轮换等方式。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转换市级储备粮轮换方式,需报经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肇庆分行同意后才能转换。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储存品质应当保持宜存,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市级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量不低于规模的70%。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静态轮换的轮换计划,报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行肇庆分行同意后组织实施。

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等需要,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肇庆分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执行;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经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因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换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肇庆分行。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由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自主决定轮换数量和频率。自主轮换储备粮原则上承储企业应确保每个品种的自主轮换储备粮实物库存数量在任何时点不低于承储计划的75%,其中自主轮换成品粮油储备实物库存数量在任何时点不低于承储计划的90%。

自主轮换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最低库存量和轮换进出备案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的实物库存量、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规定要求。

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肇庆分行制定。为确保自主轮换储备粮能按承储总量储足在库,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需在每年12月提请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一次足额在库检查,由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市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行肇庆分行。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并全程留痕备查,保存相关资料、凭证不少于6年。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原则上由肇庆国家粮食储备库储存,当肇庆国家粮食储备库仓容不足或调整储备布局需要时,也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代储。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储备粮可以实行市外异地储存,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选择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全市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有利于市级储备粮的布局优化和储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储存成本、费用的原则,并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代储企业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行肇庆分行向其下达收储计划,并抄送代储企业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代储企业因承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其他原因退出市级储备粮承储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的处理,由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行肇庆分行同意后执行。

市级储备粮代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肇庆分行制定。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市级储备粮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存储和发布的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并在储存期间开展粮食质量管控,保证市级储备粮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市级储备粮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产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中的原粮,应当区分不同的年份、品种、等级、权属和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廒间专仓储存。

市级储备粮中的成品粮,应当区分不同的权属和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廒间专仓储存。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储存市级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在专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标识,在专仓内配备信息卡。

信息卡应当标明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和入库日期等内容,并根据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和防风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

第四章   动  用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预警。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预案,并加强演练,确保市级储备粮高效动用。

第二十六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包括需要动用的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被动用后,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向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下达动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五章   财务与统计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市级储备粮检验费用等,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市级财政解决。

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轮换价差补贴。管理费用补贴的具体标准、补贴方式及其动态调整机制,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征求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季度核定市级储备粮当季的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提请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补贴费用拨补给承储企业,每季度拨补一次,季末一个月内拨付。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价差补贴,由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计划轮换入库完毕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提请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市级储备粮轮换数量和依据拨付市级储备粮轮换价差补贴,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齐资料后进行拨付。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

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

市级储备粮使用贷款的,应当在提供贷款的机构开立专户;未使用贷款的,应当建立专户用于市级储备粮相关资金管理,并接受相应监管。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按照交易实际成交价格确定,未经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更改。

市级储备粮被动用并完成补库后,应当重新核定入库成本。

第三十二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

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行肇庆分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当取消相应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任务。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市级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对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行肇庆分行。

第三十八条 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按照封闭运行管理规定对其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定期进行库存核查。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农发行肇庆分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市级储备粮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挠或者干涉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机关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代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储备,并执行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规定。

代储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及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与其承担的市级储备粮任务不重复计算。

第四十四条 县(市、区)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及相关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至2027年10月3日止,肇庆市人民政府2007年7月23日公布的《肇庆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肇府〔2007〕64号)同时废止。

附件: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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