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征求《果洛州州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州级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动用便捷,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拟对《果洛州州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做进一步修改完善。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果洛州州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恳请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积极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glzgxj@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储备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书面信函:请将意见邮寄至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大武镇久治路114号果洛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科(邮编:814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储备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果洛州州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果洛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5年9月23日
果洛州州级储备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应急和调控作用,参照《青海省储备肉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级储备肉,是指我州专门用于州内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冻肉(含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下同)等肉类产品,州级收储企业可享受财政专项补贴。
第三条 州级储备肉按照区域辐射、布局合理、保障应急的原则,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动态管理制度。
第四条从事和参与州级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州级储备肉实行 “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受托、市场运作”方式,在州政府的领导下,由州工信商务局负责储备肉的行政管理,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农牧科技局各司其责配合做好监督管理。
第六条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负责拟定州级储备肉的年度计划,并由州工信商务局下达收储、投放指令。为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由州发展改革委提出增加州级冻猪肉储备规模的建议,由州工信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并安排落实。
第七条 州工信商务局负责指导企业开展储备肉工作,按照储备计划,按程序组织实施,指导承储企业开展储备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猪肉调运防疫监管政策,符合检疫检验标准,对州级储备肉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管理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
第九条 州农牧科技局负责对州外供应储备肉企业疫病风险评估及储备肉入库、轮库和投放的监督抽检。
第十条 各县工信商务部门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储存的州级储备肉。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负责州级储备肉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投放实施,及时报送储备情况、财务报告、储备肉市场动态信息,严格履行州级储备肉储备管理合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州级储备肉计划执行期内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在投放时,按照要求无条件保质足量迅速投放。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州级储备肉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州级储备肉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肉类屠宰、加工、经营企业。
(二 )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或控股储存冷库,具有组织管理冷库的能力和一定的储备肉生产、加工、分销能力。
冷库环境符合防疫卫生条件,参照《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13)相关要求,储存冷冻猪肉的冷库储存能力在600吨(含600吨)以上。储存冷冻牛、羊肉的冷库应是民族宗教部门批准认证的清真库,冷库储存能力在600吨(含600吨)以上。
(三)承储企业必须在果洛州境内,交通便利,有稳定的销售网络和有效的市场投放能力,取得州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
(四)具有较好的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十四条按照布局合理,加强管理的原则,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州级储备肉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操作不规范、储备不安全和投放不及时等情形,州工信商务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责令整改,终止储备合同或取消承储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州级储备肉承储业务。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州级储备肉对外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因生产经营、股权结构、质押担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提前30日书面报告州工信商务局,对不再具备州级储备肉承储条件的企业,将取消承储企业储备资格。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六条 州级储备肉实行计划管理。州工信商务局根据确定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向承储企业下达年度储存计划,签订储备协议。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按照州工信商务局下达的储备计划,组织实施入储工作,并及时报告入储落实情况。未经同意,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拖延执行州级储备肉计划。
第十八条 州级储备肉原则上应当在签订储备协议后收购旺季60日内完成入库,州级储备肉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卫生安全标准,且储备的冻羊肉、冻牛肉必须符合清真食品相关规定,凭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入库。储备肉入储价格具体以前一周青藏高原集散中心鲜猪肉、鲜牛羊肉批发价格为基础基础测算,入储价格按照同等条件下价低者得的原则,确定州级储备肉承储企业。
第十九条 州级储备肉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离的原则,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州级储备肉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州级储备肉在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月份统计报表制度,次月5日前向州工信商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报送上月《州级储备肉进销存月度统计报表》(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一条 州级储备肉实行轮换更新制度。存储期内,冻猪肉原则上每年轮换不少于2次,每轮储存不超过6个月;冻牛肉、冻羊肉原则上每年轮换1次。轮换期不超过60日,轮换前5个工作日内向州工信商务局报备。
第二十二条 州级储备肉轮出后,承储企业必须同质量、同数量及时补库。轮换期间,州级储备肉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承储量的60%。州工信商务局对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五章 投放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工信商务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提出州级储备肉投放计划,下达投放品种、数量计划,州工信商务局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州或部分地区肉类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大节假日保障民生消费需求;
(四)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州级储备肉投放后,承储企业应当同数量、同质量在60日内补库,并于补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州工信商务局。
第二十五条 投放储备肉参照入库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价格应低于鲜肉价格。 具体以前一周玛沁县粮油市场鲜猪肉、鲜牛羊肉批发价格为基础测算,按照同等条件下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州级储备肉投放价格。
第二十六条 州级储备肉的投放方式采用批发与零售相结合的方式投放,零售环节应设置销售专区或专柜,悬挂统一标识,公示品名、价格、检验检疫证明及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 州级储备肉投放时, 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或变相高价销售,确保消费群体直接受益。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州级储备肉的储备费用实行“保障储备、 核定补贴”的办法,储备费用包括冷藏保管费、利息补贴、库存损耗。
冷藏保管费包括冻肉储备保管费和急冻处置费。保管费4元/吨·日,急冻处置费牛羊肉320元/吨·次、猪肉220元/吨·次。
利息补贴为承储企业在承储期间收储储备肉占有资金的利息补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储备肉实际占用资金额、实际储备天数计算。
库存损耗按照收购入库储备肉价款的4‰给予补贴。
第二十九条 储备费用由州工信商务局会同州财政局审定并拨付。
第三十条 储备肉收储资金由承储企业以自有资金或向金融机构贷款支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商务局、州财政局、州农牧科技局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州级储备肉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适时联合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州工信商务局应当建立州级储备肉监督检查机制,对承储企业基本情况、储备肉动态管理等信息进行监控和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承储企业储存的州级储备肉进行检查,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州工信商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不及时整改的,取消承储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办法由州工信商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农牧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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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工信电子〔2026〕361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6〕326号),对申报享受2026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工作流程等作了明确。请各单位组织指导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请于10月21日前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逾期不予受理。其中,纸质版材料三份,包括系统生成的纸质文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一份,包括纸质版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以及纸质版材料对应的可编辑文件(刻录成光盘)。联系人:张宸 0731-88955373。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923室。 附件: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10月15日
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广德产业园管委会、广佛产业园管委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0号)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抓紧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并将企业到账凭证和满意度调查表(盖章电子版)(附件4),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引资科(中小企业科)。 二、密切跟踪资金使用进度,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按规定拨付至企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每月按时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三、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做好项目跟踪、绩效评
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4号)的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2025年工信部新认定的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一次性奖补。 每家企业奖补120万元。 二、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 分配计划、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详见附件 1-3。 三、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由企业用于创新和研发投入,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上市融资等方面,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企业要对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不得用于工资、水电费、房租费、物业费、餐饮费等日常运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基金、股票、期货等投资性经营支出,不得违规用于业务接待和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支出的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请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财政支出进度,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