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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果洛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法规 · 来源:果洛州 · 2023-10-17 · 阅读约 9 分钟 · 查看原文 ↗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全州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进一步提升我州质量工作水平和综合竞争实力,结合我州实际,果洛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果洛州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和讨论,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3年10月17日至10月25日。

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看卓吉

电  话:0975-8382424

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glsjzl@163.com。

附:果洛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果洛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州建设,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升质量竞争能力,促进果洛经济社会高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果洛州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果洛州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州政府质量奖 ”)是果洛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设立的果洛州质量领域的最高奖项,由州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授予我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在果洛州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一、二、三产业中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等工作的各类组织。    第三条  州政府质量奖分为果洛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和果洛州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3年评审一次,由各类组织自愿申报,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授奖组织每次不超过2个,申请组织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州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报、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优中选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和回避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州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等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为评审基本依据。

第六条 州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满的获奖组织参照本办法评审程序重新进行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称号。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再次申报州政府质量奖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果洛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州评审办)。

州评委会由州政府分管领导、州质量强州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组成,可邀请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专家参加。州评委会主任由州政府分管领导兼任。

州评审办设在果洛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评审办主任由果洛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州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和细则等工作规范;

(三)建立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专家库人选可视我州实际情况邀请州外、省外专家参与);

(四)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州政府审批表彰的拟获奖组织名单。

第九条  州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二)发布州政府质量奖评审相关信息,受理州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组织评审组按程序进行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四)向州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州评委会确定候选组织名单;

(五)组织开展质量奖相关宣传、推广活动;

第十条 “质量奖”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由州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也可邀请其他市、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评审工作。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1.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果洛州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正常运营3年以上。

2.近三年内未发生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在国家、省级或州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已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者相关行业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竞争力优势明显。

4.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的程序:

(一)发布公告。州评审办在评审工作开始时,要在有关媒体、网络上发布公告,正式启动评审工作。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果洛州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性材料,可以通过推荐或自荐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果洛州质量奖申报表;   2.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3.相关证明性材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州评审办对申报组织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和推荐意见是否齐全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形成正式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当书面反馈理由。

第十四条  资料评审。州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由受评对象确认。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州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现场评审意见。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结果,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州评审办对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候选获奖名单。

第十七条 审议公示。州评审办将候选获奖名单提交州评委会审定,州评委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获奖组织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州评委会组织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提名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州评委会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由州政府印发表彰决定,向获奖组织授予州政府质量奖和州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称号,颁发证书和奖励,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获得州政府质量奖称号的组织由州政府一次性给予25万元人民币奖励,获得州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称号的组织由州政府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颁发奖金。

第二十条  州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和管理经费列入州级财政预算,奖励经费由州级财政列支。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第二十一条 州政府相关部门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科技计划资金投入、技术研发项目补助、落实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获奖组织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获奖组织的融资需求,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适当倾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州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申报组织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州评审办报州评委会提请州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通过州级主要媒体予以曝光,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再次申报。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其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州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但必须注明获奖年份(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评委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或提请州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公告,且5年内不得参加州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服务对象对其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破产倒闭、自行、被强制吊销证照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动回避。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

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州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订本级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文转载自 果洛州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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