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隶属海关: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强省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结合全省科技创新发展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我们对《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鄂发改高技〔2017〕353号)进行了修订,经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及廉洁性评估等程序,形成《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1日
附件
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创新产品技术研究、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所在地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湖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在本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三)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且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组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有持续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及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五)信用状况良好,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
1.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 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 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对子公司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为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八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照省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州或直管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我省评价指标体系及通知要求,对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实。
(四)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确定认定名单,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公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原则上每两年对已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评价,认定未满二年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可不参加评价。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程序:
(一)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评价工作通知,组织省企业技术中心填报评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对评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在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3.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4.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及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四)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已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有关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每年对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四)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六条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五)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第十七条各地税务机关和省内各直属海关依据职责范围分别对申请认定和参与评价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联合发文公布调整、撤销和更名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条 对符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重点领域,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优良,创新成效显著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一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和省相关研发任务,按规定享受有关国家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及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或各行业技术创新变化作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鄂发改高技〔2017〕3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文转载自 湖北省发改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湘工信电子〔2026〕361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6〕326号),对申报享受2026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工作流程等作了明确。请各单位组织指导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请于10月21日前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逾期不予受理。其中,纸质版材料三份,包括系统生成的纸质文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一份,包括纸质版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以及纸质版材料对应的可编辑文件(刻录成光盘)。联系人:张宸 0731-88955373。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923室。 附件: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10月15日
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广德产业园管委会、广佛产业园管委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0号)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抓紧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并将企业到账凭证和满意度调查表(盖章电子版)(附件4),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引资科(中小企业科)。 二、密切跟踪资金使用进度,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按规定拨付至企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每月按时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三、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做好项目跟踪、绩效评
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6〕54号)的要求,现将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2025年工信部新认定的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一次性奖补。 每家企业奖补120万元。 二、资金分配计划和任务清单 分配计划、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详见附件 1-3。 三、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由企业用于创新和研发投入,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上市融资等方面,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企业要对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不得用于工资、水电费、房租费、物业费、餐饮费等日常运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基金、股票、期货等投资性经营支出,不得违规用于业务接待和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支出的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请英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财政支出进度,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