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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高校学生医疗保障质量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4〕1096号)

申报通知 · 来源:包头市发改局 · 2025-07-22 · 阅读约 5 分钟 · 查看原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

进一步提高高校学生医疗保障质量的通知

发改办就业〔2024〕1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各金融监管局 :

高校学生是人口高质量发展和新质生产力形成的关键要素。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群体的医疗保障工作,加快补齐参保短板,切实提高医疗保障供给水平和保障质量,现通知如下(本通知所指高校学生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非在职研究生)。

一、扩大高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面

(一)明确高校学生参保任务目标。

落实高校学生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权利和义务,加快推进高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扩面,加大在就读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动员力度,增强高校学生主动参保意识。到“十四五”末,高校学生基本医保实际参保率有明显提升。

(二)为高校学生参保创造便利条件。

教育部门及各有关高校要为学生参保提供便利,高校后勤服务机构和内设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属地医疗保障部门,建立高校参保经办服务点,做好参保宣传服务,畅通线上参保缴费渠道,为学生参保缴费提供便捷服务。

(三)完善高校学生参保缴费激励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落实高校学生连续参保和医保基金零报销的激励机制,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作为职工近亲属的高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

二、巩固提高高校学生医疗保障水平

(四)完善高校学生医保待遇政策。

在巩固住院待遇水平基础上,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巩固提高包括高校学生在内的居民门诊保障水平。高校加强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水平。应将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高校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方便学生就近就医,推动各高校简化报销流程,落实医保直接结算。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适当提高学生医疗保障水平。

(五)做好高校学生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指导高校学生做好寒暑假期间在户籍地、实习期间在实习地的异地就医备案,确保按规定可享受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三、加强高校学生多元医疗保障

(六)完善高校学生医疗救助政策。

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的高校学生,参保时按照困难身份认定地资助政策标准获得全额或定额资助。做好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监测预警,及时精准识别高校学生中的医疗救助对象,全面落实门诊和住院救助政策,统筹强化医疗救助政策的托底功能。

(七)支持社会力量精准帮扶。

做好国家医疗保障信息、民政社会救助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等的联动共享,鼓励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校友会、高校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发挥对接和帮扶作用,救助重特大疾病高校学生。

(八)发挥各类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

支持各地商业保险机构为在当地就读的高校学生提供保险保障,加强与基本医保衔接。鼓励各地商业保险机构定制化开发针对高校学生人群的医疗类、疾病类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满足高校学生多元化的医疗保障需求。鼓励各地在学平险产品设计中,合理增加意外医疗、住院医疗、重疾保障等内容,丰富高校学生多层次健康保障供给。

四、做好高校学生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九)做好高校学生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服务工作。

高校学生入学前在生源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或毕业后跨统筹地区就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均可按规定线上或线下申请办理转移接续业务。

(十)做好高校学生的医保待遇衔接工作。

加强高校学生毕业当年的基本医保参保动员工作,避免高校学生因对有关政策的不了解出现中断缴费现象。有稳定就业的,应当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原则上当月缴费当月享受待遇,未就业的,应当动员继续参加居民医保。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高校学生医保工作,将提高高校学生医疗保障质量作为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高校管理改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统筹协同。适时召开现场会进行经验交流,对地方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予以宣传推广。各地应积极推动相关政策和工作举措落实落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本文转载自 包头市发改局-通知公告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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