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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 来源:包头市发改局 · 2025-07-22 · 阅读约 10 分钟 · 查看原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口岸(以下简称口岸,不包括原二类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5〕16 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7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5 号)、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建标 185-2017,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规定,切建设标准》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加强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含海南“二线口岸”,下同)查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安排标准和原则

第三条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主要支持的口岸范围是,已经国务院批准新开放、扩大开放的对外开放口岸,以及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口岸发

展五年规划和国家口岸办年度审理计划并已由中央编办出具机构编制批复文件的待开放对外开放口岸。

第四条 专项支持的主要建设内容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新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包括海关、移民、海事等口岸查验机构开展检查检验工作所需的业务技术用房。其中,纳入航空、水运、铁路口岸主体建筑的查验基础设施,由主体建筑投资者一并投资建设,本专项不予支持。支持公路口岸货物查验监管场地建设。支持中欧班列重点铁路边境口岸货物查验监管场地建设。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陆路边境口岸疫情防控基础设施要与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统筹建设,适当支持陆路边境口岸疫情防控设施建设。

第五条 专项支持的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筑面积按照《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机构改革后,口岸海关业务技术设施和检验检疫业务技术设施在功能上优化整合,两项内容的面积指标应统筹整合,不得超过《标准》中两项面积之和。

第六条 对于同时具有旅检、货检功能的口岸,合并测算旅检、货检查验基础设施面积。对于新开放口岸的新建项目,按照

第五条规定测算专项支持的控制面积。对于扩建项目,按照第五条规定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减去原有建筑面积,为专项支持的控制面积。

第七条 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暂按 3500 元/平方米的参考造价标准,测算中央支持投资。该造价标准只作为测算中央直接投资的依据,项目实际造价由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和

标准在批复项目时确定。除中央支持投资外,地方政府应足额保障其余投资,确保项目投资全额落实。

第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比例为: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比例上限为 60%;

(一)对于东部地区,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比例上限为 70%;

(二)对于中部地区,

(三)对于东北地区、西部地区(含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比例上限为 80%;

(四)对于西藏、南疆四地州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比例上限为 100%;

(五)对于直接服务于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重要节点的口岸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比例上限可适当提高(5 个百分点以内)。

第九条 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有序实施。优先安排国务院新批准对外开放和扩大开放的口岸、直接服务于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重要节点的口岸、已列入“十四五”规划《纲要》的口岸、中欧班列重点铁路口岸;优先安排在建项目,保障在建项目尽快建设使用;优先安排疫情输入风险高、防控压力大的口岸,特别是基础薄弱的陆路边境口岸,保障隔离留验和检疫检测等口岸公共卫生防控需求,实现应建尽建。

(二)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具体建设项目应按“单一窗口”、共享共用的要求,统筹各查验单位需求,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坚持过紧日子,避免贪大求洋、重复建设和浪费。不同机构和同一机

构不同功能的查验基础设施应合理布局、统筹建设,以节约建设规模。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动植物检疫能力建设中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与《标准》接轨,实现同标统建。严禁以建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名义违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

第三章 投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履行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在审批过程中,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口岸管理部门认真审核口岸设计主要业务运量指标,从严控制申报专项支持的建设规模。条件具备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地方口岸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及轻重缓急认真审核、统筹平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一并申报资金申请报告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以下简称“申报文件”)

。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口岸及建设项目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

(二)口岸主要业务运量客观准确,并经负责审批的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口岸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三)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符合前述建设标准,扩建项目已扣除原有面积,水运、航空、铁路口岸扣除已纳入主体建筑一并建设的查验基础设施面积;

(四)已由地方按规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五)项目建设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

会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六)规划、用地、地方投资等前期条件已落实;

(七)具备开工条件,已经开工在建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可以开工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符合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申报文件应当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有关内容,并对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以及上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项目进度情况、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以上内容可以通过申报文件正文、附件、附表及项目储备库等方式予以体现。

第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计划申报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申报文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支持范围;

(二)申报建设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

(三)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是否符合支持标准;

(四)是否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案、专项支持范围、建设标准以及各地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结合督查、调度及国家口岸办意见等进行统筹平衡后,审核并下

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同时一并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对建设规模和中央直接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该专项按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为直接投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进行转发。

第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等有关要求,将申报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储备,并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没有纳入储备或未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项目管理,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规划项目用地、规划条件、项目审批、投资保障、预算拨付等项目建设各项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建成后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等手续,确保项目及早投入使用、发挥预期效益。

第二十一条 有关地方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资金管理使用,

统筹推进边境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做到“一钱多用”

。严禁滞留、截留、挪用、挤占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调度要求,有关地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以及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督促项目早开工、投资早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开工建设、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国家口岸办和中央有关口岸查验部门应加强对相关项目的督导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督导、检查,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或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结合督导、调度、监督检查等,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地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约谈,以及扣减、收回、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处理。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认真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出台新的口岸建设标准、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渠道等政策后,相应执行新的政策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可结合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地方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原《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投资规〔2016〕2567 号)同时废止。


本文转载自 包头市发改局-通知公告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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