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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政策法规 · 来源:包头市发改局 · 2025-07-22 · 阅读约 9 分钟 · 查看原文 ↗

发改投资〔2021〕1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各地方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在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化水平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投资审批服务更加便捷,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有效,企业和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大幅提高。但随着改革的推进,深层次问题也逐渐凸显,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有关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相关改革的协同性有待增强,投资审批“一网通办”还需持续深化,这些问题制约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为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资建设全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全面改善投资环境,立足统筹指导,坚持规范审批与优化服务并重,着力明确政策界限,着力完善制度机制,着力增进改革协同,不断提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创新应用水平,规范有序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充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和动力,继续发挥投资对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提供有力支撑。

二、进一步明确和简化投资审核管理

(一)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深化投资领域“立改废”,加快修订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等制度规范,增强投资法规制度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不断提升投资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尚未出台政府投资法规配套制度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推动出台政府投资地方性法规制度,细化本地区政府投资管理的法定职责、程序和机制,为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提供制度保障。

(二)严格投资审批事项管理。

对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各地方应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发改投资〔2019〕268号)基础上,梳理形成本省区域内统一的投资审批清单和申报材料清单。同时,积极履行投资综合管理职责,严格控制新增或变相增设审批环节,对涉及新增或以“服务”“登记”等名义变相增设投资审批环节的,要严格把关。对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审批事项,要及时推动取消。

(三)简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落实《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对列入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在合并编制报批文件、简化审批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属于地方审批权限的,其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作出具体规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

三、进一步创新和优化投资审批程序

(四)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以优化投资环境为目标,规范有序实施以“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坚持政府定标准,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或推动有关部门以法律法规设定的标准作为准入承诺标准,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外,分行业分领域研究提出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所涉及的审批事项承诺内容和标准。坚持企业作承诺,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并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坚持过程强监管,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或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推进过程的监管,明确监管重要节点和相应监管要求,并纳入投资在线平台实行动态监督。坚持信用有奖惩,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推动有关部门对照承诺和标准依法依规对项目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方可投入使用,达不到承诺要求的项目要督促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五)创新投资在线平台建设应用。

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在强化信息资源共享基础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建立地方和企业反映投资审批问题的办理和反馈机制,梳理形成高频次咨询事项的统一答复口径,并向社会公布;对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要建立转办机制,并及时跟踪办理进度。要不断拓展投资在线平台应用领域,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为基础,研究加强与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互联共享,推动解决企业和金融机构融资对接难题。利用投资在线平台归集的项目和审批信息,探索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开展投资意向分析等,为研判投资趋势、服务投资调控提供支撑。

(六)总结推广地方典型经验。

强化改革统筹协调,推行浙江省持续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标准地”“区域评估”等相关领域改革的创新做法;推广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探索跨区域项目审批管理的经验做法。持续优化审批服务,推广北京市、湖北省依托投资在线平台集成优化相关行业建设审批系统,深化投资审批“一网通办”的有益经验。大幅压减投资审批“编报评批”程序,推广山西省以法治化手段规范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探索推进取消施工图审查的典型经验。推进智慧监管,推行福建省、重庆市坚持“制度+技术”,运用大数据助力投资项目审批、招标采购和建设实施“智能管”的先进经验。积极助力投资主体便利化融资,推广河北省搭建在线“金融广场”,破解银企对接“最后一公里”创新做法。

四、进一步规范和严格投资审批活动

(七)规范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修订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制度规范,落实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将用地用海和规划选址、节能、节水、环保等要求落实到项目可行性研究中;要立足我国国情,并体现投资高质量发展要求,研究借鉴将“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等国际先进理念融入可行性研究框架体系,从源头上提高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八)加强投资项目决策管理。

研究修订投资项目评价规范,完善投资决策咨询评估机制,切实把好项目“准入关”,对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发展建设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措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要重点加以审查,切实防范“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和违规政府投资项目盲目上马。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要将融资方案作为可行性研究论证重点,结合融资结构和项目收益来源,科学规划项目资金平衡方案。

(九)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协调服务。

对拟申报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项目,与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等有关方面加强沟通,深入了解前期工作进展,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存在问题,做好政策解读、解决重点问题。与本地区行业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国资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帮助项目依法依规办理或补充相关手续,落实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各项条件。对基础设施REITs回收资金拟投入的新项目,加强跟踪服务,协调加快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进度,推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投资监督管理

(十)健全投资执法监督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研究建立《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专项执法检查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研究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明确监管重点和免责情形。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项目审批、核准主体负责项目招标内容核准,并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招标内容执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一)强化廉政风险防控。

全面梳理投资项目申报、评估、征求意见、会签、审核等重点环节,梳理廉政风险点,针对性研究制定监督防范措施,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审批程序,融入到投资在线平台审批流程中,确保责任清楚、要求明确、监督到位,不断增强廉政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十二)增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的协同。

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发挥投资调控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推进职责,建立健全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改革协同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沟通会商,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与用地、环评、节能、报建等领域相关改革的衔接,确保相关改革协同发力,形成叠加效应,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大法规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典型经验,不断将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向深入推进。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15日


本文转载自 包头市发改局-通知公告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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