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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

政策法规 · 来源:包头市发改局 · 2025-07-22 · 阅读约 5 分钟 · 查看原文 ↗

发改价格〔2021〕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住建委、城管委):

厨余垃圾无序收运处理易影响市容、污染水质、传播疾病,还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人体健康。全面建立健全厨余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及收费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有利于引导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制止餐饮浪费,促进粮食节约,也有利于保护环境,实现厨余垃圾应收尽收、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现就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行厨余垃圾计量收费。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以下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计量收费机制。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补偿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充分考虑非居民单位承受能力,逐步到位。厨余垃圾是生活垃圾的组成部分之一,未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收费的地区,在收取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后,应以适当比例在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扣减,避免重复征收。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探索对居民厨余垃圾实行计量收费。

二、逐步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

鼓励各地区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实际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的执行较低价格,高于定额标准的实行加价,合理确定定额和分档加价幅度,拉大价格级差,体现有奖有罚,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各地区应当综合考虑非居民单位垃圾历史产生量、垃圾减量目标、营业规模及类型等因素,科学核定厨余垃圾定额,并动态调整,作为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的依据。

三、加快理顺非居民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各地区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非居民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鼓励逐步实现运营主体企业化和运营机制市场化。各地区可采用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运处理一体化运作模式,确保处理系统与收运系统有效衔接。支持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企业拓宽产品出路,促进资源化利用。

四、建立健全提高收运单位服务质量的激励机制。

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实施收运,并签订收运服务合同,明确垃圾收运地点和时间、分类质量要求等事项。对政府定价中已包含收运环节价格,非居民单位自行将厨余垃圾收集、运输至规定场所的,应相应降低垃圾处理费标准,倒逼垃圾收运服务单位提高服务质量。

五、完善非居民厨余垃圾排放登记管理。

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地方相关部门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服务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对垃圾分类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分类收运。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排放登记台账和联单制度,实行收集、运输、处理联单管理。探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不同类型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日产生量实行监测计量,逐步实现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六、加大费用征收和执法检查力度。

建立健全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分级分类服务管理体系,提高厨余垃圾收运、处理服务水平,严格计量收费,对拒缴欠缴垃圾处理费的非居民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严肃查处非法倾倒、运输和消纳,以及不落实排放登记制度、计量不规范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垃圾分类行政执法检查,进一步健全包括检查频率、执法主体、处罚标准在内的涉企行政检查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七、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有序推进。

各地区应当着眼长远、立足现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地方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政府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分步有序推进。厨余垃圾收运监管体系基本完善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应当尽快实现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逐步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其他城市要切实把厨余垃圾管起来,摸清非居民单位垃圾产生量底数,尽快实现厨余垃圾收运监管全覆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机制改革。具体实施时间由各地区结合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建立健全等情况确定。

八、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区要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自觉抵制餐饮浪费、推动厨余垃圾源头减量的宣传。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餐饮消费观念,在外适度点餐、节俭就餐,积极参与“光盘行动”,坚决抵制餐饮浪费。提高非居民单位对加强厨余垃圾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促进厨余垃圾源头减量、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2日


本文转载自 包头市发改局-通知公告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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