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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惠企政策汇编(2026年版)

申报通知 · 来源:西双版纳州工信局 · 2026-08-21 · 阅读约 232 分钟 · 查看原文 ↗
西双版纳州惠企政策汇编(2026年版).pdf

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惠企政策“看不见、找不到、读不懂、落不实”等问题,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快享、精准滴灌,按照《西双版纳州惠企政策精准推送工作方案》有关要求,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直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惠企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系统整合,编纂形成了《西双版纳州惠企政策汇编(2026 年版)》(以下简称《汇编》)。

本《汇编》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需求,聚焦资金支持与产业发展、税收减免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人才激励与就业创业、社保用工与人力资源开发等重点领域,共收录国家、省、州三级现行惠企政策 100 余项。每项政策均按照统一体例进行梳理,逐条明确享受主体、享受内容、享受时间、享受条件、申报时点、办理材料、享受方式、政策依据及咨询电话等关键要素,力求内容全面、清晰、实用,方便企业“看得懂、找得到、用得上”。

惠企政策信息将根据国家和省、州最新部署持续更新完善,本《汇编》收录的政策信息截至 2026 年 8 月。企业在具体申报过程中,建议对照相关政府部门官方网站及“西双版纳中小企业服务掌上平台”获取最新政策动态和申报要求。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企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持续更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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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资金支持与产业发展类 .........................................................................................................................5

(一)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申报认定支持政策 ................................................................................ 5

(二)创新能力提升类——企业技术中心研发项目 ........................................................................ 6

(三)中试熟化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 7

(四)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支持 ............................................................................................................ 8

(五)高端化技术改造类——产业化项目 ........................................................................................ 9

(六)高端化技术改造类——非项目类设备更新 ............................................................................ 9

(七)智能化发展类——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 .............................................................................. 11

(八)智能化发展类——特色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 ...................................................................... 11

(九)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类 .............................................................................................................. 13

(十)特色产品标准仓储能力建设 .................................................................................................. 14

(十一)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培育 .................................................................. 15

(十二)西双版纳州 2026 年粮食安全和“粮食+”奖补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 16

(十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 ..................19

(十四)云南省中药材 GAP 基地评价奖补资金 ............................................................................ 22

(十五)西双版纳州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27

(十六)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 29

(十七)第四批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申报政策 .................................................................. 31

(十八)西双版纳州 2025/2026 年榨季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贴政策 ...............................33

(十九)云南省 2025——2027 年度新增设施农业投资项目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 36

(二十)云南省 2025—2027 年度新增设施农业贷款贴息补助申报指南 .................................... 40

(二十一)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 ...................................................................... 43

(二十二)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 .......................................................................................... 47

(二十三)2025-2026 年内外贸一体化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 .....................................................52

二、人才激励与就业创业类 ...................................................................................................................... 59

(一)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创业人才专项申报政策 ......................................................59

(二)云南省工信领域“银龄工程师”人才申报政策 .................................................................. 61

(三)免费刻制印章 ...........................................................................................................................63

(四)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 .............................................................................................. 65

(五)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巩固提升“三零”服务 ................................................66

(六)云南省科技特派员 .................................................................................................................. 68

(七)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 .................................................................................................. 70

(八)云南省科技副总选聘政策 ...................................................................................................... 73

(九)云南省新时代“银龄科技专家”遴选政策 .......................................................................... 76

(十)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政策措施 .................................................................................................. 79

(十一)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 81

(十二)“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 ................................................................................................ 83

(十三)“云岭创业贷”专项贷款 .......................................................................................................87

(十四)就业帮扶车间补贴 .............................................................................................................. 89

(十五)就业见习补贴 ...................................................................................................................... 91

(十六)不动产登记费 ...................................................................................................................... 93

(十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95

(十八)城市道路占用费(含挖掘修复费) ..................................................................................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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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证照费(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工本费) .......................................................................... 99

(二十)摩托车号牌工本费 ............................................................................................................ 101

(二十一)往来台湾通行证费 ........................................................................................................ 103

(二十二)临时乘机证明手续费 .................................................................................................... 105

三、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类 .................................................................................................................... 107

(一)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专项 ............................................................................................ 107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专项 ........................................................................................ 112

(三)云南省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平台)备案 ................................................................ 114

(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非平台类) ........................................................................................ 118

(五)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 ........................................................................................ 122

四、社保、用工与人力资源开发类 ........................................................................................................ 128

( 一 )阶 段 性 降 低 费率 政 策 ........................................................................................................128

( 二 )稳 岗 返 还 政 策 ..................................................................................................................... 129

( 三 )技 能 提 升 补 贴政 策 ............................................................................................................ 130

( 四 )一 次 性 扩 岗 补助 政 策 ........................................................................................................132

( 五) 企 业吸 纳 就 业 困 难人 员 社会 保 险 补贴 .........................................................................134

( 六) 小 微企 业 高 校 毕 业生 社 会 保 险 补贴 申 领 .................................................................... 136

(七)老年助餐服务专项 ................................................................................................................ 138

五、税收减免与金融支持类 .................................................................................................................... 141

(一)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 141

(二)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 143

(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 144

(四)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政策 .................................................................................................... 145

(五)金融机构小额贷款(10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147

(六)金融机构小额贷(100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149

(七)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 152

(八)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 154

(九)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政策 ........................................................................................ 155

(十)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156

(十一)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 158

(十二)从事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减按 0.5%征收增值税政策 .......................................................159

(十三)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 ................................................................................................ 160

(十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162

(十五)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163

(十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164

(十七)农产品抵扣政策 ................................................................................................................ 166

(十八)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68

(十九)人身保险免征增值税政策 ................................................................................................ 170

(二十)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适用 ................................................................................ 172

(二十一)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 173

(二十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175

(二十三)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 177

(二十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178

(二十五)股息红利免税政策 ........................................................................................................ 180

(二十六)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 182

(二十七)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 184

(二十八)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85

(二十九)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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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加速折旧(摊销)政策 .................................................................................................... 188

(三十一)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90

(三十二)软件、集成电路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191

(三十三) 交通运输设施减征耕地占用税政策 .........................................................................194

(三十四)资源税优惠政策 ............................................................................................................ 195

(三十五)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征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 ............... 196

(三十六)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免征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 ............................................................198

(三十七)企业改制契税优惠政策 ................................................................................................ 199

(三十八)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契税优惠政策 ........................................................................ 200

(三十九)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 201

(四十)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202

(四十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203

(四十二)应税大气、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 ................................204

(四十三)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政策 ........................................................................ 205

(四十四)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优惠政策 ........................................................................................ 206

(四十五)工业企业水资源税减征(税收减免方向) ................................................................ 208

(四十六)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 .................................................................................................... 211

(四十七)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 ................................................................................................ 213

(四十八)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 ............................................................................................ 215

(四十九)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 ............................................................................................ 217

(五十)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 .................................................................................................... 219

(五十一)云南省 2026 年推进外贸稳进提质政策(第一批) ..................................................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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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支持与产业发展类

(一)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申报认定支持政策

享受主体:在云南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享受内容:2026 年度首次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每户企业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创建支持

享受时间:2026 年

享受条件:2026 年度首次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

申报时点:2026 年底

办理材料:免申即享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政策依据:《云南省 2026 年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稳

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推动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咨询电话:州工信局中小企业科 0691-212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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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新能力提升类——企业技术中心研发项目

享受主体:已认定为州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制造业企业。

享受内容:经评审,按项目技术水平、产业化前景、项目基础与投入,分两档给予一次性补助。A 档(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或州内领先,拥有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预期年新增销售收入≥500 万元,研发投入≥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B档(技术水平省州内一般水平,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或受理中的发明专利,预期年新增销售收入≥200 万元,研发投入≥50 万元):

一次性补助 5 万元。

享受时间:第一批 2026 年 4—7 月申报,第二批 2026 年 9—11 月申报。

享受条件:申报主体须已认定为州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项目须为围绕主营业务的关键技术研发。

申报时点:以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办理材料:项目申报书、承诺书、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技术水平及产业化前景佐证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信用查询报告、项目备案(核准)文件、环评批复、财务报表、已完成投资统计表及明细账、纳税及社保证明等(详见政策原文) 。

享受方式:企业向所在县(市)科工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 3 份),同步登录“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完成网络申报。县(市)科工局初审后推荐上报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级组织评审、公示后拨付资金。

政策依据: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26 年度西双版纳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工信发〔2026〕8 号)

咨询电话:州工信局技术创新与绿色发展科 0691-212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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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试熟化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享受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面向制造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州级中试熟化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

享受内容:建成并投入运营,经州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平台,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

享受时间:第一批 2026 年 4—7 月申报,第二批 2026 年 9—11 月申报。

享受条件: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申报当年建成并投入运营,经州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申报时点、办理材料、享受方式:参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项目”执行。

政策依据: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26 年度西双版纳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工信发〔2026〕8 号)

咨询电话:州工信局技术创新与绿色发展科 0691-212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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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支持

享受主体:开展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工业设计研发及设计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企业。

享受内容:对当年建成后经省级评估具备较好设计服务能力的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补助 15 万元。

享受时间:第一批 2026 年 4—7 月申报,第二批 2026 年 9—11 月申报。

享受条件:对当年新建成并经省级评估具备较好设计服务能力的工业设计中心;固定设计团队≥3 人、且有独立的工作场所。

申报时点、办理材料、享受方式:参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项目”执行。

政策依据: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26 年度西双版纳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工信发〔2026〕8 号)

咨询电话:州工信局生产服务科 0691-2122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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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端化技术改造类——产业化项目

享受主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材料实施改造升级,提升生产工艺技术,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提高附加值的制造业企业;研发并产业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广阔的新产品,或应用新工艺的企业。

享受内容:

A 档(重大突破型,填补州内空白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预期经济效益≥5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50—100 万元;

B 档(创新提升型,显著提升质量、环保或安全水平,预期经济效益≥3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20—50 万元。

享受时间:第一批 2026 年 4—7 月申报,第二批 2026 年 9—11 月申报。

享受条件:项目申报当年建设进度完成 90%以上,且具备明确的技术创新性、产业化可行性及产业示范带动作用。

申报时点、办理材料、享受方式:参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项目”执行。

政策依据: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26 年度西双版纳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工信发〔2026〕8 号)

咨询电话:州工信局技术创新与绿色发展科 0691-2122668

(六)高端化技术改造类——非项目类设备更新

享受主体:围绕数字化转型、绿色化改造、安全生产水平提升等方向,采购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淘汰更新落后低效设备的制造业企业。

享受内容:

1.整体性设备更新(多台/套):经评审,按设备更新的先进性和贡献度,分三档给予一次性补助:A 档(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提升≥30%或单位产品能耗下降≥15%)一次性补助 80—1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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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B 档(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提升 15%—30%或单位产品能耗下降 8%—15%)一次性补助 50—80 万元;C 档(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提升 5%—15%或单位产品能耗下降 5%—8%)一次性补助 30—50 万元。

2.单台(套)设备更新:按单台设备的价值、技术先进性和改善效果,分三档一次性补助 10—50 万元。

享受时间:第一批 2026 年 4—7 月申报,第二批 2026 年 9—11 月申报。

享受条件:设备先进适用、节能降耗、淘汰落后实际成效明显。

申报时点、办理材料、享受方式:参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项目”执行。

政策依据: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26 年度西双版纳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工信发〔2026〕8 号)

咨询电话:州工信局技术创新与绿色发展科 0691-212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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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智能化发展类——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

享受主体:首次实施数字化诊断、生产设备数字化改造、关键工序升级或管理软件云化应用的制造业企业。

享受内容:

A 档(深度改造,实现车间级或工厂级数字化集成,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提升≥25%,运营成本下降≥10%,生产效率提升≥20%):一次性补助 30—50 万元;

B 档(初步改造,实现工序级或单项业务数字化,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提升 10%—25%,运营成本下降 5%—10%,生产效率提升 10%—20%)

:一次性补助 10—30 万元。

享受时间:第一批 2026 年 4—7 月申报,第二批 2026 年 9—11 月申报。

享受条件:企业首次实施数字化诊断或改造,项目改建完成、已上线运行满 3 个月。

申报时点、办理材料、享受方式:参照政策原文中“智能化发展类”材料要求执行。

政策依据: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26 年度西双版纳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工信发〔2026〕8 号)

咨询电话:州工信局无线电管理与信息产业科 0691-2144339

(八)智能化发展类——特色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

享受主体:建设服务于天然橡胶、普洱茶、生物医药(傣药南药)、进出口贸易加工等特色产业的区域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

享受内容:已完成建设、接入企业数量≥10 家,并提供设备连接、数据管理、应用服务等关键功能的平台,经评估认定,接入企业≥20 家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接入企业 10—19 家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

享受时间:第一批 2026 年 4—7 月申报,第二批 2026 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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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申报。

享受条件:已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满 3 个月;接入企业数量≥10 家;提供设备连接、数据管理、应用服务等关键功能。

申报时点、办理材料、享受方式:参照政策原文中“智能化发展类”材料要求执行。

政策依据: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26 年度西双版纳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工信发〔2026〕8 号)

咨询电话:州工信局无线电管理与信息产业科 0691-214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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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类

享受主体:天然橡胶(含橡胶木)、普洱茶、生物医药(傣药南药)、绿色食品、食品包装、进出口贸易加工等领域的制造业企业。

享受内容:当年能建成投产的,经评审,按投资强度、技术先进、产业链带动,分三档给予一次性补助:

A 档(引领型项目,投资强度≥3000 万元,技术水平国内先进,带动就业≥80 人)一次性补助 100—200 万元;

B 档(骨干型项目,投资强度≥2000 万元,技术水平省内先进,带动就业≥60 人)一次性补助 50—90 万元;

C 档(成长型项目,投资强度≥1000 万元,技术水平州内先进,带动就业≥40 人)一次性补助 10—40 万元。

享受时间:第一批 2026 年 4—7 月申报,第二批 2026 年 9—11 月申报。

享受条件:项目申报当年能建成投产,具备较强产业带动、技术攻关及示范效应。

申报时点、办理材料、享受方式:参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项目”执行。

政策依据: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26 年度西双版纳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工信发〔2026〕8 号)

咨询电话:州工信局技术创新与绿色发展科 0691-212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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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特色产品标准仓储能力建设

享受主体:新建、改造标准化、智能化仓储设施,符合期货交割或现货交易要求的天然橡胶、食糖等大宗商品及特色农产品仓储企业。

享受内容:对经审核认定的标准化、智能化仓储设施建设项目,按仓储能力每万吨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不超过 100 万元。

享受时间:第一批 2026 年 4—7 月申报,第二批 2026 年 9—11 月申报。

享受条件:2023 年以来开工建设项目,2026 年已完成形象进度达 80%以上,仓储能力达 3 万吨及以上。

申报时点、办理材料、享受方式:参照政策原文中“特色产品标准仓储能力建设”材料要求执行。

政策依据: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26 年度西双版纳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工信发〔2026〕8 号)

咨询电话:州工信局原材料与装备工业科 0691-21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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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培育

享受主体: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享受内容:经评审,对成长性好(近两年营收平均增速≥15%) 、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发展支持。本项总资金 20 万元。

享受时间:第一批 2026 年 4—7 月申报,第二批 2026 年 9—11 月申报。

享受条件: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15%(税后)。

申报时点、办理材料、享受方式:参照政策原文中“培育优质市场主体方向”材料要求执行。

政策依据: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26 年度西双版纳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工信发〔2026〕8 号)

咨询电话:无线电管理与信息产业科 0691-214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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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西双版纳州 2026 年粮食安全和“粮食+”奖补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享受主体:2026 年,在西双版纳州内从事稻谷种植、“稻+”集中连片面积 50 亩以上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优先奖补全年种植稻谷的田块,谁种粮补给谁、谁种粮谁受益。

享受内容:

第一档:全年种植稻谷。全年种植稻谷(以双季早晚稻为主)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

,稻谷两季单产合计800公斤以上,

每亩奖补120元。

第二档:“稻+其他粮油作物(玉米、豆类、薯类、花生等粮油作物)”。种植稻谷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稻谷单产450公斤以上,每亩奖补60元。

第三档:“稻+其他(蔬菜、鱼、虾、蟹等)”。种植稻谷面积 50 亩以上(含 50 亩),稻谷单产 350 公斤以上,每亩奖补 30元。

享受时间:2026 年 10 月 30 日前。

享受条件:

第一档:全年种植稻谷。全年种植稻谷(以双季早晚稻为主)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

,稻谷两季单产合计800公斤以上

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

第二档:“稻+其他粮油作物(玉米、豆类、薯类、花生等粮油作物)”。种植稻谷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稻谷单产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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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以上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

第三档:“稻+其他(蔬菜、鱼、虾、蟹等)”。种植稻谷面积 50 亩以上(含 50 亩),稻谷单产 350 公斤以上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

申报时点:2026 年 10 月 30 日前(州级汇总节点,具体截止时间以各县市审核截止时间为主)

办理程序:

1.主体申报。粮食收获前,申报奖补的种粮主体或农户积极向村委会和乡镇(街道)报备,收获时完成种粮面积和产量的测定工作。

2.村级初核。由种粮主体或农户向土地所在的村委会(社区)进行申报,村级初核无异议后签字签章,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复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社区)上报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完成后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门户网站(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字签章,并上报县(市)农业农村局。

4.县级审核。由县(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情况,按不低于5%的面积,实地抽查核实,核查完成后在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30日前将县级审核通过的奖补汇总材料上报州农业农村局。

享受方式:12 月 15 日前,州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市)上报

— 3 —

的奖补材料向州人民政府申请资金,并由州农业农村局进行兑付。

咨询电话:州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 0691—2123843

— 3 —

(十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

享受主体:对于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于国有农场企业(包括华侨社区,下同)土地,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租赁合同的种地人员(含职工、非职工从业人员、场员、土地承包户、种植户)。鼓励拥有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时明确约定补贴资金兑付对象,合同约定兑付对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方的,各地可按合同约定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给流转耕地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同未约定兑付对象的,原则上不得改变兑付对象。国有农场企业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依法转让且在合同中明确兑付对象的,按合同约定对象兑付补贴;在合同中未明确兑付对象的,原则上不得改变兑付对象。

享受内容:各县(市、区)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审定符合补贴标准的耕地补贴面积,计算并确定县域内亩均补贴标准。鼓励各地对种植口粮(稻谷)的耕地提高补助标准,激发群众种植口粮(稻谷)积极性。

享受时间:长期施行。

不予享受情形 :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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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以及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对抛荒 1 年以上的耕地,取消当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6.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未通过验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

8.管控类耕地中,未严格按照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种植农作物的耕地。

9.村集体未承包给种地农民和国有农场企业未承包租赁给种地人员的耕地。

申报时点:

具体申报时间以各县(市)通知公告为准,申报完成后原则上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兑付。

办理程序:村(农场企业或农场企业分公司)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农场企业)复核、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抽核、汇总、确定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及补贴发放方案→乡镇(农场企业)在本级和村级(农场企业分公司)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调整完善→财政部门复核补贴发放数据与资金预算指标情况→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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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一卡通’管理平台)兑付。

享受方式:

1.补贴资金测算。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农场企业)报送的补贴面积进行审核,根据全县(市、区)补贴资金额度、补贴面积,将补贴资金按统一标准测算分解到农户,并将分配结果反馈各乡镇(农场企业)。

2.补贴分配结果公示。乡镇(农场企业)收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反馈分配结果后,应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互联网信息平台等对分配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由乡镇(农场企业)结合实际会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

3.补贴资金兑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分配结果形成补贴资金发放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兑付补贴资金,并向补贴对象免费发送补贴资金发放短信通知。原则上于每年 6 月 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兑付。

政策依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 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办〔2024〕

21 号)

。

咨询电话:州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 0691—212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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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云南省中药材 GAP 基地评价奖补资金
享受主体:依法在云南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
事中药材种植养殖并建设中药材 GAP 基地的经营主体。

享受内容:

1.执行原则:坚持先建后补、先评后补;

2.补助形式:采用定额奖补模式发放资金;

3.地域范围:云南省境内中药材生产经营主体;

4.资质门槛:基地已通过云南省中药材 GAP 基地评价;

5.规模门槛:中药材种植基地≥100 亩,或中药材养殖基地≥10亩;

6.符合全部条件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定额奖补;

7.同一申报主体,三年内累计领取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8.总量管控:奖补资金按年度限额发放,每年最多支持 20 家经营主体;

9.超额排序机制:当年申报主体数量超过 20 个名额时,依次按两项条件排序:①经营主体通过 GAP 基地评价的时间先后;

②基地种植/养殖规模大小;

10.顺延规则:当年排序未入选主体,自动顺延至下一年度,下一年度申报时享有优先安排资格,逐年依次顺延。

享受时间:2025—2027 年。

享受条件:

1.通过中药材 GAP 基地评价,在云南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可查询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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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 GAP 基地评价的中药材经营主体需与申报主体保持一致。

3.申报主体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3 年内在安全生产、
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环境保护、缴纳税收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同一中药材生产基地不同主体重复申报的;

(2)“药材符合 GAP 要求”评价结论被取消的;

(3)申报年度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

(4)同一年度内,已享受过同类财政补贴资金(包括州市
级或县级奖补)的项目;

(5)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申报时点:

第一批:2025 年度和 2026 年度奖补于当年 7 月 1 日—31 日集中申报、受理。

第二批:2027 年度奖补于 2028 年 1 月 1 日—31 日集中申报、受理。

办理材料:

1.申报表。申报表内容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中药材 GAP基地面积、GAP 基地评价情况等。申报文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承诺书。经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对其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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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明材料

(1)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2)基地评价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奖补期间通过 GAP 基
地评价的证明材料,包括形式审查、门户网站公示、通告等文件。

(3)在信用中国查询的信用报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
心查询的信用报告及申报主体财务报告。

(4)中药材 GAP 基地运行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GAP
基地生产情况、药材生产技术与管理体系实施情况、全程可追溯
体系实施情况、药材质量标准实施情况及 GAP 药材的产品照片、
销售情况、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及对应银行流水等。

享受方式:

1.网上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
和网上申报要求,在申报受理时间内登录云南省财政资金支持市
场主体综合服务平台“阳光云财一网通”(网址)自愿进行注册
申报。申报主体应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填报相关
材料并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均采用原件扫描件形式上传。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或中药材主管部门牵头审核申报
主体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主体资质、基本情况、中药材
GAP 基地面积、通过 GAP 基地评价有效性、申请奖补资金规模
等信息,并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及主体进行审核。同时,需
进一步商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和法院等部门对申报主体及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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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近 3 年在安全生产、社会信用、环保、产品质量安全、纳税、涉黑涉恶、诉讼等方面进行核查,申报主体存在以上方面不良记录且未整改的,取消奖补资格;已整改的,需由申报主体提供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完成证明材料。涉及评价中药材基地所在地跨县(市、区)的,经营主体所在属地的农业农村或中药材主管部门需商请中药材 GAP 基地所在地农业农村或中药材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县级于每年集中申报期结束后 15 日内登录“阳光云财一网通”完成在线审核(审核意见附件须上传农业农村或中药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州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中药材主管部门的文件)。

3.州(市)级审核。州(市)农业农村或中药材主管部门会
同财政部门对申报主体的资料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州(市)
级应于县级审核截止日后 10 日内登录“阳光云财一网通”完成
在线审核(审核意见附件须上传农业农村或中药材主管部门和财
政部门联文报省农业农村厅的文件)。

4.省级审核。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州(市)汇总上报的材料进
行初审,并在州(市)级审核截止日后 30 日内将初审结果提交
省财政厅复核。为加快兑付申报主体奖补资金,对超过时限未提
交省财政厅复核的,省财政厅不予受理。省财政厅按照只减不增
原则,委托第三方对省农业农村厅提交的初审情况开展复核,于
省农业农村厅初核截止日后 30 日内将项目复核情况反馈省农业
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程序将项目复核情况进行公示,公
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申报主体,由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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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省财政厅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审核期间,
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情况的,不得再申报同类财政补贴资金。

5.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主体,由省农业农村厅向
省财政厅提出资金请拨函,省财政厅根据资金请拨函将奖补资金
下达至省农业农村厅,再由省农业农村厅直接拨付给申报主体。

政策依据:《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
南省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5—2027 年)〉
的通知》(云农领发〔2024〕18 号)、《云南省财政厅等 11 部
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持中药材产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财规〔2025〕3 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林业和草
原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
南省中药材 GAP 基地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农
绿规〔2023〕5 号)

咨询电话: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0871-65411817

西双版纳州绿产中心 0691-2297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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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西双版纳州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享受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享受内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结合全州农业生产需求实际,从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取确定我州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 21 个大类 46 个小类121 个品目的农机具进行补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享受时间: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享受条件: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办理材料:购机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售后服务凭证等资料。

申报时点:全年

享受方式:“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受理、直补到卡(户)

”。

《云南省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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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云农机〔2024〕7 号) 《西双版纳州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西农联发〔2024〕63 号号)

咨询方式:州农田建设与农业机械化推广站 0691-21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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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机主),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享受内容:机主按照云南省选定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报废农机种类包括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满足报废要求且拉到报废拆解企业进行报废的农机具。

享受时间: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享受条件:申请补贴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

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一卡通”

办理材料:只报废旧机的机主持有效的身份证件、(或银行存折)

、《确认表》等资料,按当地规定申请报废更新补贴。报废旧机并同时购买同类新机的机主,还需携带新购机具发票申请报废更新补贴。

申报时点:当年报废,当年申请。

享受方式: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同步兑现。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报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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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向符合条件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 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大力度实施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 2024 年农业

(云农机〔2024〕4 号)

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西农联发〔2024〕46 号)

咨询方式:州农田建设与农业机械化推广站 0691-21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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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第四批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申报政策

享受主体:建立了作物种质资源圃(库)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享受内容:获得“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评定,后续享受相关项目政策倾斜。

享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具有长期、固定、安全的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及完善的资源鉴定评价场地、设施和设备;

3.收集保存的作物种质资源,库保存的多种作物种质资源数量 2000 份以上或单一作物种质资源数量 100 份以上,圃保存的多种作物种质资源数量 500 份以上或单一作物种质资源数量 100份以上;

4.具有 5 人以上的作物种质资源专业研究团队,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保障条件;

5.健全的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材料:符合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申报条件的机构均可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见附件 1)

;

2.单位种质资源圃(库)情况(见附件 2)

;

3.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手续等有关证明复印件;

— 3 —

4.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5.收集保存种质资源情况报告;

6.主要保护对象所在地位置图和区界图等相关图件资料;

7.种质资源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材料;

8.种质资源圃田间管理或种质资源保存库管理技术规程。

申报时点:2026 年 8 月 3 日前

享受方式: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按照《云南省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有关单位自主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省级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自主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省农业农村厅将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将确定为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并予以公告。

《云南省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管理办法》

政策依据: (云

农规〔2020〕1 号)。

咨询电话:省种子管理站 0871-65327614

州种业中心 0691-2212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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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西双版纳州2025/2026年榨季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良种补贴对象:糖料蔗种植主体,包括蔗农、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其他实际种植者。良法补贴对象:机械化作业的补贴对象为糖料蔗种植主体或机械化作业主体,包括蔗农、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其他实际作业者。

享受内容:

1.良种补贴:对使用糖料蔗健康种苗的按新植面积每亩补贴330 元。对使用糖料蔗脱毒种苗(甘蔗组培脱毒种苗、甘蔗温水脱毒种苗和甘蔗新品种原种)的按新植面积每亩补贴 600 元。

2.良法补贴:2025/2026 年榨季补贴标准为机械化深翻开沟及标准化种植(1.1 米及以上行距)补贴 130 元/亩、宿根保墒管理技术补贴 100 元/亩、机械化联合收获补贴 65 元/吨、分布式机械收获补贴 65 元/吨。

享受条件:

1.良种补贴条件:良种为 2017 年 5 月 1 日以前通过省级审定、2017 年 5 月 1 日以后通过国家登记的糖料蔗品种;种苗为种植主体从事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脱毒健康种苗种源引种。

2.良法补贴条件:对机械化深翻开沟及标准化种植、宿根保墒管理技术、机械联合收获、分布式机械收获环节给予补贴。其中 ,宿根保墒管理技术补贴认定要点为:收获后清园、破垄松蔸覆土、甘蔗除草宽膜全膜覆盖、一次性农药化肥同施和地膜回收(普通地膜回收率不低于 80%,使用可降解地膜的除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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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式机械收获补贴认定要点为:整杆式割铺(割堆)收获 、机械剥叶 。鼓励探索蔗稍种业化,蔗叶资源化利用。

申报时点:2025/2026年榨季(2025年12月—2026年11月新植与作业)

享受方式:

1.良种补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制糖企业、种植主体在每年 5 月中旬前完成糖料蔗脱毒种苗、健康种苗推广种植任务,6 月底前完成品种确认、面积核定、验收公示 5个工作日等工作,并报县(市)级糖料蔗种植主管部门汇总、逐级上报备案。每年 7 月底前,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制糖企业参与,依照验收实绩,制定补贴发放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试行办法》(云财规〔2022〕22 号)等文件规定,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直补到户。

2.良法补贴:补贴对象在完成机械化作业并经糖厂农务人员现场审核后,于 30 日内向作业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作业补助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报县级财政部门。按照《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试行办法》(云财规﹝2022﹞22 号)等文件规定,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直补到户。

政策依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2025/2026 年榨季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 3 —

(云农种药〔2025〕14 号)

咨询电话:州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 0691-2123843

— 3 —

(十九)云南省2025——2027年度新增设施农业投资项目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享受主体:在云南省内开展经营,并围绕提升设施农业高效生产能力,投资建设各类农业产业设施的农业经营主体。支持范围包括:种植设施化建设、养殖设施化建设、渔业设施化建设、以仓储保鲜和烘干为主的现代物流业设施建设。

享受内容: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分别对农业经营主体 2025 年度(2025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6 年度(2026 年 1 月 1 日——2026 年 12 月 31 日)、2027 年度(2027年 1 月 1 日——2027 年 12 月 31 日)当年度内新增符合支持范围的设施农业资产性投资,实际完成投资额 0.5 亿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奖补;实际完成投资额 1 亿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奖补。企业申报的资产性投资不得包括财政资金投入,已获得过财政奖补或支持的项目资产性投资不计入新增资产性投资奖补基数。单个项目最高奖补上限为 1000 万元。

享受条件:

1.申报的项目须手续完备、投资资金已完成支出,已竣工投产使用。

2.申报主体经营行为合法合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内(2025 年度项目时间为 2023—2025 年、2026 年度项目时间为2024—2026 年、2027 年度项目时间为 2025—2027 年)在产品质量、社会信用、安全生产(包含消防安全)、缴纳税收、生态环保、金融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涉黑涉恶、诉讼等方面无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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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3.申请的项目符合资金支持范围,申请主体与资金使用主体必须一致。

4.申请的项目生态环保不达标的,无合法性批准文件、无合法用地手续、项目未开工或开工项目停建、缓建的,申报不予受理。

办理材料:

1.申报请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运营情况、项目总投资、设施农业建设内容及规模、经济和社会预期效益等。

申请文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2.承诺书。经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

3.项目申报表。包括《云南省新增设施农业投资奖补项目申报表》、

《云南省新增设施农业投资奖补项目绩效目标表》、

《云南

省新增设施农业投资奖补项目投资构成情况表》、

《云南省新增设

施农业投资奖补项目投资奖补资金使用计划表》。

4.营运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养殖场需提供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或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批复文件,以及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建设内容必须与申报项目一致)

。

6.审计报告。申报 2025 年度新增设施农业投资项目奖补的,由第三方出具的申报主体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及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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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月 1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项目设施农业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申报 2026 年度新增设施农业投资项目奖补的,由第三方出具的申报主体 2026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及 2026年 1 月 1 日——2026 年 12 月 31 日项目设施农业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申报 2027 年度新增设施农业投资项目奖补的,由第三方出具的申报主体 2027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及 2027年 1 月 1 日——2027 年 12 月 31 日项目设施农业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7.土地相关证明材料。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有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无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需附原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

租赁土地经营的,必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8.发票及合同。实际资产性投资的发票和相关合同。

申报时点:申报 2025 年度项目奖补的,申报时间为 2026 年2 月 1 日——2 月 15 日;申报 2026 年度项目奖补的,申报时间为2027 年 2 月 1 日——2 月 15 日;申报 2027 年度项目奖补的,申报时间为 2028 年 2 月 1 日——2 月 15 日。逾期均不再受理。

享受方式:网上自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自行登陆云南省财政资金支持市场主体综合服务平台“阳光云财一网通”(网址:http:// czt.yn.gov.cn/ ygyc/#/ home)进行注册、申报。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均采用原件扫描件形式上传,不需提交书面材料。之后经过县、州(市)、省逐级审核、公示,符合各项条件的项目,将由省农业农村厅直

— 3 —

接拨付申报主体。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 年)〉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6 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粮油等重要农产品产能提升有关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3〕20 号)。

咨询电话:州农业农村局热区特色产业发展科 0691-2126286

— 3 —

(二十)云南省 2025—2027 年度新增设施农业贷款贴息补助申报指南

享受主体:在云南省内投资经营设施农业的农业经营主体。

享受内容:2025—2027 年内,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新增用于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的贷款,按贴息比例不高于同期同档次 LPR 的 70%且不超过 2%,单个主体不超过 200 万元的规定予以贴息。贴息资金按年度申报,当年度申报期限不超过一年。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贷款,不再享受本项贴息政策,实际应贴息金额低于 1 万元的不予贴息,设施农业涵盖设施种植、设施养殖、设施渔业。

享受条件:

1.贷款发放银行为在云南省内具有实体经营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信用社等,实际用途必须符合贷款合同约定,不存在贷款逾期或其他违约行为。

2.贷款主体必须与实际使用贷款主体一致,以个人名义(含企业法定代表人)贷款给企业等单位组织实际使用的,不得申报贴息。

3.贷款主体近三年内(2025 年度贴息对应 2023—2025 年、2026 年 度 贴 息 对 应 2024—2026 年 、 2027 年 度 贴 息 对 应2025——2027 年)在社会信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缴纳税收、生态环保、涉黑涉恶、金融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诉讼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4.对享受过《云南省 2025——2027 年度新增设施农业投资项目奖补资金申报指南》的项目涉及贷款,不再重复奖补;对已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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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过其他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奖补。

办理材料: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征信报告(自主查询版)、申报贴息年度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期间的新增贷款合同(2025年度对应 2025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6 年度对应2026 年 1 月 1 日——2026 年 12 月 31 日,2027 年度对应 2027 年 1月 1 日——2027 年 12 月 31 日)

、贷款发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

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息明细表(详见附件)、贷款资金用途情况说明及证明资料(如:合同、增值税发票及支付凭据等)。贷款合同(或协议)没有明确贷款用途为设施农业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用途证明。以上所有材料,属于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主体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时点:申报 2025 年度贴息补助的,申报时间为 2026 年 2月 1 日——2 月 15 日;申报 2026 年度贴息补助的,申报时间为2027 年 2 月 1 日——2 月 15 日;申报 2027 年度贴息补助的,申报时间为 2028 年 2 月 1 日——2 月 15 日,逾期均不再受理。

享受方式:网上自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自行登录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服务平台(网址:https:// credit.yn.gov.cn,以下简称“省融信服平台”)注册、认证、授权和申报。

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如实、准确、全面提交相关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均采用原件扫描件形式上传,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所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之后经过贷款发放银行、县、州(市)、省逐级审核,符合各项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申报主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登录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网址:https://acpmp.agri.cn 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平台”),对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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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补助项目进行填报(填报资料同申报材料一致)。之后将由省农业农村厅直接拨付申报主体。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 年)〉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6 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粮油等重要农产品产能提升有关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3〕20 号)。

咨询电话:州农业农村局热区特色产业发展科 0691-2126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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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
享受主体: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
法确定的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企业
享受内容:
1.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见表 1
表 1各类型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补贴标准

类别 车长范围 补贴标准(万元/辆)

1 5 米以下(含) 5

2 5 米—10 米(含) 8

3 10 米以上 11

对于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的,在表 1 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辆车再多补贴 4000 元。

2.更换动力电池补贴标准

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 4.2 万元。

享受时间: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享受条件:

1.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 车 型 目 录 》、《 减 免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车 型 目 录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补贴资金支持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注 册登记的城 市公交车车 辆更新。

在优先报废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基础上,可结合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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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和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需求,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并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鼓励更换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2.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 套更换,更换 后的动力电池 应在 2025 年 1 月 1 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 5 年,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 年第 22 号)相关要求 。补贴资金支持 2026 年 12 月31 日 前 超 出 质 保 期 或 不 满 足 安 全 运 营 条 件 的 新 能 源 城 市 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

3.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注销证明》、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1)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2025 年 7 月 1 日至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登记

证书》,并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 取得剩余证明材料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 2026 年政策支持范围。

( 2) 对 于 更 换 动 力 电 池 , 2025 年 7 月 1 日 至 2025 年12 月 31 日期间已签订更换合同但未完成更换和验收,并于2026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完成更换和验收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 2026 年政策支持范围。

申报时点: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办理材料:

1.对于更新新能 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 车辆的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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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

动车注销 证明》,以及新 购车辆的识别代 号、车辆型号 、收付款凭证、《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 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

2.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发票、收付款凭证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对于更换仍在质保期但已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的,还应提供由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动力电池状态评估证明。

享受方式:拟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通过“云南交通车补补”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原件交至所在地州(市) 交通运输局存档。收到申请材料后,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材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方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 2027 年 1 月 15 日前补正有关信息。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且全部审核流程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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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兑付至申请人。

政策依据:《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2026 年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交

运输〔2026〕21 号)。

咨询电话:州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0691—2136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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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

享受主体:在云南省内注册登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个体

享受内容:

1.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

2.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 1。

表 1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提前报废时间 补贴标准(万元/辆)

满 1 年(含)不足 2 年 1.0

满 2 年(含)不足 4 年 1.8
中型

满4 年(含)以上 2.5

满 1 年(含)不足 2 年 1.2

满 2 年(含)不足 4 年 3.5
重型

满 4 年(含)以上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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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 2。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 1 年的,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

3.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 3.5 万元/辆。

表2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
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车辆类型
货车补贴标准(万元/
标准(万元/辆)
辆)

中型 2.5 3.5

2轴 4.0 7.0

3轴 5.5 8.5
重型

4 轴及以上 6.5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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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时间: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享受条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发票》

《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

《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1.申请报废补贴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报废车辆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2.申请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第 1 条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货车或国六排放标准货车,并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3.申 请 新 购 置 补 贴 资 金 ( 仅 限 新 能 源 城 市 冷 链 配 送 货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 GB/T29912-2024) 相 关 要 求 , 并 纳 入 《 减 免 车 辆 购 置 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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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点: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办理材料:申请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注销证明》、

《道路运输证》

(或

《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注销证明》、

《道

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

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享受方式: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老旧营运
货车报废、新车落户等程序后,通过“云南交通车补补”微信
小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原件交至所在地州(市)
交通运输局存档。收到申请材料后,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
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材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
料真实完整,符合本方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材料不完
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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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申请人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且全部审核流程完成后,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兑付至申请人。

政策依据:《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2026 年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交运输〔2026〕21 号)。

咨询电话:

州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0691—2136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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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2025-2026 年内外贸一体化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

享受主体:在西双版纳州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内外贸一体化企业(含贸易流通企业、跨境物流企业)、服务内外贸一体化企业的进出口商品交易综合体,以及组织开展内外贸一体化相关经贸活动的行业协会、企业。申报主体须为项目实际投资主体和费用支付主体。

享受内容:

1.支持建设境外中转仓。对企业在国外建设面积 1000 平方米(含)以上,具备进出口商品存储、冷链、分拣、集散等功能的境外中转仓,给予设备设施、场地租赁等成本支出 50%的补助,每个最高支持 200 万元。该仓库年度出口云品货值须不少于 1 亿元。投资主体需完成企业境外投资报审报备手续。

2.支持建设边境集散仓。对企业在全省 25 个边境县建设面积 3000 平方米(含)以上,具备进出口商品存储、冷链、分拣、集散等功能的边境集散仓,给予设备设施、场地租赁等成本支出50%的补助,每个最高支持 200 万元。该仓库年度出口云品货值须不少于 1 亿元。

3.支持建设产地前置仓。对企业在云品产地建设面积 5000平方米(含)以上,具备出口云品存储、冷链、分拣、集散、初加工、物流等功能为一体的产地前置仓或综合云仓,给予设备设施、场地租赁等成本支出 50%的补助,每个最高支持 200 万元。

该仓库年度出口云品货值须不少于 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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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持建设省内进出口农产品中心仓。对企业在省内区域中心城市建设面积 1 万平方米(含)以上,具备进出口农产品存储、冷链、分拣、集散、交易等功能的省内中心仓,给予设备设施、场地租赁等成本支出 50%的补助,每个最高支持 500 万元。该仓库年度进出口农产品货值须不少于 20 亿元。

注:以上仓储类项目所述“设备设施”主要包括仓储、冷链、初加工、分检、包装、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化等设备设施。

5.支持建设云品海外展销中心。对企业在国外建设面积(合计)60 平方米(含)以上,具备云品仓储、展示、体验、直播、销售等功能为一体的海外云品展示中心,给予成本支出 50%的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 100 万元。优先支持同一企业连锁打捆申报。申报的云品海外展销中心(合计)年度出口云品货值须不少于 500 万元。投资主体需完成企业境外投资报审报备手续。成本支出包括:海外广告投放、海报制作及海外媒体宣传、场地租赁、云品运输、购买直播设备和电子设备、货架等费用。

6.支持建设云品国内展销中心。对企业在国内建设面积(合计)100 平方米(含)以上,具备出口云品(出口转内销商品)存储、展示、体验、直播、销售等功能为一体的云品国内展销中心,给予成本支出 50%的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 50 万元。优先支持同一企业连锁打捆申报。每个展销中心云品种类年度占比不得低于 80%,出口商品种类年度占比不得低于 30%,年度销售额(合计)不少于 200 万元。成本支出包括:场地租赁、设备购置、购买直播设备和电子设备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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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支持建设国内云品销售专店、专区、专柜。支持连锁企业在国内大型商场超市、综合(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及景区、酒店、机场、火车站、商业中心等人员集聚区建设出口云品(出口转内销商品)国内销售专店、专区、专柜,促进出口商品转内销。对建设面积(合计)200 平方米(含)以上的专店、专区、专柜,给予成本支出 50%的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 100 万元。

每个专店、专区、专柜云品种类年度占比不得低于 80%,出口商品种类年度占比不得低于 30%,年度销售额(合计)不少于 200万元。成本支出包括:场地租赁、电子设备、货(柜)架等费用。

8.支持建设进出口商品交易综合体。对企业在省内区域中心城市建设面积 3 万平方米(含)以上,具备市场采购贸易或其他贸易方式进出口商品批发、零售、存储、展示、体验、直播等功能为一体的大型进出口商品交易综合体,给予成本支出 50%的支持,每个最高支持 1000 万元。该综合体服务于为内外贸一体化企业提供出口产品的个体工商户须不少于 100 家。成本支出包括:

场地租赁、设备购置、购买直播设备和电子设备等费用,以及仓储、冷链、分检、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化等设备设施费用。

9.支持开展经贸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和企业举办以内外贸一体化和外贸优品中华行为主题的各类国内博览会、推介会、洽谈会、产销对接会、专项促消费等经贸活动。参与活动的内外贸一体化企业应不少于 10 家。给予举办单个活动成本支出 50%的支持,单个活动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同一行业协会和企业申报活动不超过 2 个。获得支持的相关内容不得向企业重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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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费用。成本支出包括:举办活动产生的设备购置或租赁、场地租赁、搭建、宣传等费用。

享受时间: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分三批申报(具体截止时间以各级申报通知为准)。

享受条件:

1.申报主体为项目实际投资主体和费用支付主体,同一申报主体可申报不同项目,但已申报或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2.申报主体应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3.申报主体能够主动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开展审计、督查、考核等工作;

4.申报主体近 3 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5.申报主体无其他违反申报中央财政资金项目的行为;

6.对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少于 5 万元的不予支持;

7.支持项目须于申报前投入运营或完成建设;

8.成本支出核算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 日(含)至 2026 年 9月 30 日(含),核算依据以发票金额和支付流水为主,附合同、项目明细等支撑材料。

申报时点:

第一批:2026 年 2 月 1 日—2026 年 2 月 6 日(企业向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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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于 2 月 11 日前推荐上报州市商务局;

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州市于 2 月 26 日前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计划于 2026 年 3 月底前完成第一批审核拨付。

第二批、第三批:申报时间以省商务厅后续印发的申报通知为准,省商务厅计划分别于 2026 年 6 月底前、11 月底前完成审核拨付。

办理材料:

1.项目申报书(含项目申报表、项目简介、申报主体基本情况);

2.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

3.云南省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日期:2023 年 1 月 1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信用中国(云南)官网下载)

;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多证合一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项目实施情况详细说明及现场照片;

6.投资额核定材料:与申报投资额对应的发票、支付流水,并附施工合同(协议)、采购合同(协议)、项目明细、设备明细等支撑材料;

7.销售额、货值相关证明材料:年度销售额、货值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并附相应的销售合同、发票、出入库单、海关报关单等;

8.开展内外贸或跨境物流的证明材料;

9.企业境外投资报审报备手续(申报境外中转仓、云品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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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销中心项目须提供);

10.其他反映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

享受方式: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实行逐级审核、省级评定的方式。

1.企业申报:申报主体向属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 材 料 ( 一 式 两 份 ), 同 时 登 录 “ 阳 光 云 财 一 网 通 ” 平 台(http://czt.yn.gov.cn/ygyc/)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录入内容须与纸质材料一致;

2.县级初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申报的省内项目进行现场查验,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推荐上报州市商务局;

3.州市审核:州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纸质一式两份及 PDF 文档)上报省商务厅;

4.省级评定:省商务厅按照材料完整性审核——货值、销售额核定——第三方现场核实——会议研究等程序进行审核确定,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下达资金。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42 号)

;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14 号);

3.《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 2025-2026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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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一体化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2026 年发布)
。
咨询电话:州商务局市场管理科 0691—256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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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才激励与就业创业类

(一)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创业人才专项申报政策

享受主体:云南省域内创办企业的各类人才

享受内容:入选的创业人才可申报获得最高 500 万元竞争性

项目经费支持。

享受时间:5 年培养支持期内。

享受条件: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才,或具有突出管理才能的金融、会计、法律、城市规划等领域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企业发展定位符合云南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等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企业创办时间 5 年以内、近 2 年运营稳定,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申报时点: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办理材料:申报人通过“云南省智慧人才云平台”填写《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申报书》,向所在单位申请。除申报书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主要业绩材料(创办企业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主要产品和关键技术的合作协议、销售合同和凭证等),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证明材料;主要成果材料(代表性论文论著、专利及产品证书、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主持(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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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过的产业重大项目证明材料。所在企业资质证明。其他证明企业经济效益、经营管理、专业化程度、创新能力等方面的附件材料。

享受方式: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入选人才名单,入选人才可申报获得竞争性项目经费支持。项目经费支持结合本条“专项申报”要求一并申报,也可在 5 年培养支持期内选择任意年度申报。

政策依据:

1.《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云党人才〔2022〕

1 号)

2.《创业人才专项实施细则(试行)》(云党人才办〔2022〕10 号)

咨询电话:州工信局中小企业科 0691-2123047

备注:申报人可通过“云岭先锋网”

(www.ynylxf.cn)或云

南网(www.yunnan.cn)

“人才兴滇”栏目登录“云南省智慧人才

(https://61.159.242.124),选择匿名登录后进行注册申报。

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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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云南省工信领域“银龄工程师”人才申报政策

享受主体:省内外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和国有、民营企业中已退休的科技研发、工程技术、工业设计、企业经营、项目管理、职业技能等人才。

享受内容:资金补助。

“银龄工程师”在我省服务 1 年及以

上或完成核定工作量的,根据“银龄工程师”服务的时间、工作量和贡献度划分为 A、B、C 三个档次,按“A 档”每人每年 5

“B 档”每人每年 3 万元、

万元、 “C 档”每人每年 1 万元的标准

给予补助。

享受时间:“银龄工程师”服务期满考核后根据不同档次标准,报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同意后,对用人单位(企业)给予补助。

享受条件:省内外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其中,省内银龄人才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年龄一般不超过 70周岁(含),身心健康,热心事业,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条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具有相关领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相

当等级的职业资格,县级及以下单位可放宽到中级职称;

(2)具

有相关领域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县级及以下单位可放宽到技师。

申报时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收集到的用人单位(企业)

— 61 —

“银龄工程师”招募需求,在相关媒体发布招募公告,每年招募两轮。

办理材料:申报人才根据发布的《XX 年银龄工程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聘岗位需求表》进行岗位申报,通过初审后,填报《云南省 XX 年工信领域银龄工程师申请表》

《服务时间、工作

量和贡献度登记表》

,同时提供退休证、职称证书等材料。

享受方式:用人单位(企业)向所在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填报岗位需求,发布后,经人才报名、需求单位选拔、市级工信部门初审、省级工信部门复审,最终签订服务协议。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银龄工程师”服务期满考核后提出档次建议,报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同意,对用人单位(企业)给予补助。

政策依据:

1.《云南省“银龄工程师”行动计划(试行)》

(云工信人事

〔2024〕346 号)

2.《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落实“银龄工程师”支持工信领域产业发展行动实施方案》

(云工信人事〔2025〕76 号)

咨询电话:州工信局无线电管理与信息产业科 0691-2144339

— 62 —

(三)免费刻制印章

享受主体:在全州范围内新成立注册地址在西双版纳州内的州级企业(含外资企业)。

享受内容:免费提供首套 3 枚实物公章(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专用章),并同步免费发放相对应的电子印章。

享受时间:长期有效

申报时点:即审即办

申报地点:州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窗口

办理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

5.填写《西双版纳州新开办企业首次印章刻制免费申请表》

享受方式:收到新开办企业信息后,刻制印章单位在 0.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实物印章刻制,新开办企业在《西双版纳州新开办企业领取印章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领取实物印章。

政策依据:《西双版纳州关于为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刻制实物公章和发放电子印章实施方案(试行)》(西公联发〔2022〕10 号)。

— 63 —
咨询电话: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颜警官 1398819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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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

享受主体: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企业

享受内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按照云南省电价价目表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2030 年前免征基本电费。

享受条件:

1.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企业。

2.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企业,按照我省电价价目表大工业用电价格(两部制)执行。

3.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项目已在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取得对应备案证。

4.用电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填写与集中式充电桩相关的)。

办理材料:

1.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企业用电户号

2.企业营业执照;

3.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项目备案证。

享受方式:企业按照申报资料,向属地县供电营业厅提交纸质及电子版材料;县级供电企业审核后,次月生效。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 号文。

咨询电话:西双版纳供电局市场部 0691—216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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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巩固提升“三零”服务

享受主体:直接向电网经营企业申请报装接电且报装容量160kW 及以下各类用电企业。

享受内容:直接向电网经营企业申请报装接电且报装容量160kW 及以下各类用电企业,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至用户红线或低压计量装置。

享受条件:直接向电网经营企业申请报装接电且报装容量160kW 及以下各类用电企业。

办理材料:

1.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

(1)公司、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组织

机构代码证》

(其中之一)。

(2)社会团体:

《社团法人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其中

之一)

。

(3)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上级单位(组建单位、主管单位等)证明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证明;

《组织机构代码证》

(其中之一)

。

2.企业营业执照

公司、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中之一)。

3.用电地址权属证明

(1)权属证明材料一般指《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国有

— 66 —

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其中之一)。

(2)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产交易办证回执;

如为租赁户,则需同步提供《租赁合同》和用电地址权属证明共同组成产权证明。

(3)含有明确房屋产权判词的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4)由镇(乡)、街道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具有物业权属证明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书(含项目批复备案文件、服务合同等)。

享受方式:企业按照申报资料要求,通过“南网在线”APP、95598 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网、供电营业厅等渠道线上、线下申请报装,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勘查及接电。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引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6〕624 号)。

咨询电话:西双版纳供电局市场部 0691—2167719

— 67 —

(六)云南省科技特派员

享受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

享受内容:服务地为单位驻地所在县(市、区)的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1 万元;服务地为非单位驻地所在县(市、区)的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2 万元。

享受时间:2024 年 1 月 18 日至 2029 年 1 月 17 日

享受条件:

云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基本条件:

1.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工作扎实,乐于奉献。专业素质强,至少掌握一门以上专业技术,且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信息传播和综合协调能力,能够运用多种手段、途径传播和推广新技术。

3.自愿为农业、农村、农民和中小微企业服务。

4.服从科技特派员管理机构工作指导,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自觉维护科技特派员形象。

云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具体条件:

1.带动型科技特派员:科技意识强,具有一技之长和较好科技服务能力,直接从事乡村振兴和新农村建设且服务及带动农户

— 68 —

不少于 10 户。

2.服务型科技特派员: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职)专业技术职称(派驻企业科技特派员须具备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入驻企业在边境县、乡、村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

从事科技服务时间不低于 2 年,专业领域与服务对象从事领域匹配。

3.创业型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以及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企业或者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且登记注册时间在 1 年以上。

申报时点:每年组织申报一批(具体时间以当年省科技厅申报通知为准)

。

办理材料: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书,按要求签订《2026 年云南省科技特派员选派五方协议书》。

享受方式:省科技厅参考需求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单位按需求进行在线申报,由派出单位、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州(市)科技管理部门依次审核把关。

政策依据:《云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咨询电话:州科学技术局成果转化促进科:0691—2150218

— 69 —

(七)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

享受主体:在西双版纳州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且有专门研发团队,已与省外院士/专家签订 3 年(含)以上实质性合作协议。

享受内容:

1.财政经费支持。获批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总额 180 万元财

,省级专家工作站给予总额 90 万元财政补

政补助(分年度拨付)

助(分年度拨付),用于研发设备购置、技术攻关、人才培养等。

2.人才礼遇与平台赋能。对通过批准建设的工作站,将以院士专家姓名统一命名为“云南省 XX 院士工作站”或“云南省 XX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及团队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兴滇英才支持计划时予以优先倾斜;团队核心成员可按规定申领对应等级人才礼遇服务。

享受时间:工作站运行周期 3 年。

享受条件:

1.建站单位条件。企业原则上需成立满三年及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与相关领域院士/专家有稳定合作基础,签有 3 年以上协议且知识产权归属明晰;能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经费支持。财政补助资金、企业自筹资金按不低于 1:1 配套;

— 70 —

2.引进院士条件。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符合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 1 个、退休院士不超过 3 个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80 周岁;

的相关要求)

3.引进专家条件。在所属领域取得国内领先成果,为建站单位亟需紧缺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周岁(如为国家千人、万人计划、长江学者等优先);

4.履职要求。院士/专家及其团队每年进站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 3 个月,建站期内至少完成 1 项联合攻关成果及在云南省内 1项成果转化应用。

申报时点:以云南省科技厅年度发布的《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通知》为准,通常为每年 6 月开启下一年度申报窗口,具体日期以当年通知为准。

办理材料:

1.《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书》(在线填报)

;

2.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与院士/专家签订的建站合作协议(原件扫描,明确 3 年以上合作内容及知识产权归属);

4.院士/专家身份及学术成果证明材料(院士/专家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论文、成果转化证明等)

;

5.建站单位研发平台资质证明(如高企证书、重点实验室批文等)

;

— 71 —

6.诚信承诺书及单位信用信息报告。

享受方式:企业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选择“科技人才和平台计划—院士(专家)工作站”在线填报;州内企业提交后由西双版纳州科技局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报送省科技厅评审认定。

政策依据:

1.《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云科规〔2026〕2 号)

;

2.《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财政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教〔2019〕84 号)

。

咨询电话:西双版纳州科技局科技人才与对外合作科:

0691-2129987。

— 72 —

(八)云南省科技副总选聘政策

享受主体:西双版纳州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不含高校院所创办、投资、入股企业);企业需为国家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及派出单位已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享受内容:

1.人才项目支持。入选科技副总视同承担省科技计划指导性项目,在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技奖励中同等认定;任职年限认定为基层工作经历;期满考核优秀者在申报“兴滇英才支持计划”时优先支持;

2.项目与平台倾斜。符合条件的科技副总及依托企业联合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学家工作室(最高 1000 万元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顶尖高校博士入选直接给予省基础研究面上项目支持;

3.服务保障。发放“兴滇惠才卡”B 卡,享受医疗、子女就学、住房、交通出行、旅游等 12 个方面人才服务;省外引进符合条件者可按柔性引才政策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补贴及 1000 万元项目支持。

享受时间:聘期 3—5 年,每年累计在企业工作不少于 3 个月;政策长期有效,按批次选聘。

— 73 —

享受条件:

1.申报人条件。拥护党的领导,初聘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国家级人才/考核优秀续聘可放宽至 60 周岁);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派出单位为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学科具硕士及以上授予权或省级重点学科)

;主持/参与过省级以上

科技项目者优先。

2.申报企业条件。西双版纳州内注册独立法人;具备前述资质之一(高企、专精特新、龙头企业、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等)

;

与申报人及派出单位无利益关联(非创办/投资关系)

;有明确技

术需求和合作协议。

申报时点:以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年度印发的《云南省科技副总选聘通知》为准,具体以当年通知为准。

办理材料:

1.云南省科技副总岗位需求申报表/人选申请表(系统填报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明(高企证书、专精特新批复、研发平台批文等);

3.申报人与派出单位、接收企业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

4.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代表性科研成果及项目证明;

5.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研发投入证明;

— 74 —

6.诚信承诺书及信用查询报告。

享受方式:由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组织意向人选在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填报;州内企业提交后由西双版纳州科技局初审,州科技局征求州委人才办意见后出具推荐意见,报送省科技厅评审认定。

政策依据:《云南省科技副总及产业导师选聘实施细则(试行)》(云组发〔2022〕25 号)。

咨询电话:西双版纳州科技局科技人才与对外合作科:

0691-2129987。

— 75 —

(九)云南省新时代“银龄科技专家”遴选政策

享受主体:西双版纳州内用人单位(企业、科研机构、医院等)聘请的省内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科技专家;专家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休(不含单位返聘未退休者),年龄一般不超过 70周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有较好成效。

享受内容:

1.财政补助。银龄科技专家在用人单位服务 1 年及以上或完成核定工作量,省科技厅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 5 万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给予补助;鼓励用人单位追加配套经费;

2.人才礼遇。符合条件的省外引进全职服务 1 年以上专家可享受省内 A 级旅游景区免门票等政策;用人单位可提供人才公寓、科研设备及必要生活保障;专家退休待遇及人事关系不变;

3.“传帮带”支持。支持专家通过项目合作、顾问指导开展技术研发与平台建设,带动企业青年科技人才培养。

享受时间:聘用协议期一般不少于 1 年,可连续聘用;遴选工作按年度开展。

享受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德才兼备,身心健康;

2.已办理法定退休手续(省内专家须达龄退休,省外引进须已退休),年龄≤70 周岁;

— 76 —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业内取得公认成果或有重要贡献;

4.与西双版纳州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 1 年的聘用协议,明确工作内容、薪酬及服务时长(每年累计在岗不少于 1 个月);

5.从事高原特色农业者建议申报“银龄农业科技特派员”专项,避免重复申报。

申报时点:以云南省科技厅年度《新时代“银龄科技专家”申报遴选通知》为准,具体以当年通知为准。

办理材料:

1.云南省新时代“银龄科技专家”申报表(在线填报)

;

2.专家退休证、身份证、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3.代表性成果证明(获奖、专利、论文、转化效益材料等)

;

4.用人单位与专家签订的聘用协议(明确服务期限、内容、待遇)

;

5.用人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信用报告;

6.健康证明及单位审核推荐意见表。

享受方式: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组织申报,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科技人才与平台计划”—“云南省新时代‘银龄科技专家’”入口在线填报(无需纸质材料);西双版纳州科技局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材料审核遴选,公示后报省科技厅审定。

— 77 —

政策依据:《云南省新时代“银龄人才万人计划”实施方案》、《云南省新时代“银龄科技专家”实施方案(试行)》

(云南省科技

厅)。

咨询电话:西双版纳州科技局科技人才与对外合作科:

0691-2129987。

注:年度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后补助、医疗卫生领域科技计划、科技支撑中药材种业创新发展科技计划、工业领域重点研发、高原特色农业领域科技计划、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省重点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等支持方向和资金安排情况以上级发布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 78 —

(十)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政策措施

享受主体:州内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享受内容:

1.对学历和资历条件未达到全省统一要求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除国家职(执)业资格制度有明确要求的行业,须具备相应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审中、高级职称:

(1)取得对口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5年者,或取得对口专业大专或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 8 年或 13 年者,可不受初级职称履职年限的限制,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2)取得对口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10 年,因单位没有开展职称评定,未取得中级职称者,或取得对口专业大专或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 15 年或 20 年,且中级职称履职满 5 年者,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除申报评审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新闻、出版等系列的职称须具备相应论文条件外,申报评审其他系列职称者,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

3.在企业经营管理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可不受学历和资历条件限制,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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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

享受时间:每年均可申报(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享受条件: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与民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办理材料: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诚信承诺。(具体申报材料要求以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职称申报评审通知为准)

。

享受方式:每年职称申报期间,通过云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信息平台(https://zwfw.hrss.yn.gov.cn/zjgl/qt/index/zlsy)进行线上申报。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0 号)

。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0691-2140351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和工资福利股:

0691-2565236

勐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管理股:0691-5128515

勐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0691-8129178

— 80 —

(十一)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享受主体:企业职工。

享受内容:企业与培训机构按照相关要求为学徒开展免费的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并按规定进行评价,参训学徒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及以上每人每年补贴标准分别按照不高于 3000 元、3500 元、4000 元和 5000 元执行。企业实际人均支付培训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产生费用补贴。补贴期限按照培训时限执行。

享受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在学徒培训期间不再享受其他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享受时间:2025 年 7 月 7 日起。

享受条件:企业与技工院校(培训机构)按照相关要求为学徒开展免费的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并按规定进行评价,参训学徒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申报时点:新型学徒制培训班级结束并验收合格。

办理材料:企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和考核评价后,依托“云南省职业技能培训系统”,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询截图、培训视频材料、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 81 —

等相关材料。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政策依据:

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规〔2024〕

16 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5〕26 号)。

咨询电话:

景洪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691-2140787

勐海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691-5126086

勐腊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691-8122683

— 82 —

(十二)

“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

享受主体:自主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享受内容:可以享受利率为 LPR+53BPs(LPR 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 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贷款主体属于小微企业的,可享受利率为 LPR+53BPs(LPR 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额度不超过40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同时,享受金额为实际贷款利息 50%的财政贴息。

享受时间:长期有效。

享受条件: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属于小微企业的,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 1 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0%(超过 100

— 83 —

人的企业达到 5%)

,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申报时点:全年可申报。

办理材料:

1.身份证明类

身份证、户口册(无户口册的须提供户籍证明)

2.就业状况证明类(人员类别证明类)

借款申请人就业状况材料针对不同人员提供其之一: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或残疾人证;

(3)退役军人:退出现役相关证件;

(4)刑满释放人员:司法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5)高校毕业生:毕业五年以内的毕业证,其中留学回国学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定证明,大学生村官需提供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聘用合同书;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按照相关文件明确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企业开具证明)

;

(7)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务工地暂住证明或务工期间收入证明等;

(8)网络商户:网店登记注册材料、申报前三个月网店交

— 84 —

易明细;

(9)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根据统计部门城镇与农村划分情况,凭户口册认定。

3.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籍证明;

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4.经营状况类

营业执照(从事特许经营的还需提供相关特许经营许可证)

。

5.贷款承诺类

《借款承诺书》

(在线填写)

,“贷免扶补”需在系统上简要填

写创业计划书。

6.承贷银行审核要求的其他材料。

享受方式:登录云南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地方征信平台)或微信公众号搜索“云南省融信服平台”进行注册。网址:

(https://credit.yn.gov.cn)。进入创业担保贷款专区填写贷款申请,或到县(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咨询办理。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23〕75 号)

、《云南省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

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 2025 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 85 —

业务指南的通知》《西双版纳州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专班关于确定创业担保贷款指导利率的通知》

。

咨询电话:

景洪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691-2565680

勐海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691-5121931

勐腊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691-8122192

— 86 —

(十三)“云岭创业贷”专项贷款

享受主体:云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等各类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享受内容:可以享受利率为 LPR±20BP(LPR 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单笔贷款期限最长至 3 年的贷款政策。企业法人作为借款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最高 500 万元,以不动产权抵押、知识产权抵押、存款或理财产品质押等为担保方式授信额度最高 3000 万元;个人作为借款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最高 50 万元,以不动产权抵押、知识产权抵押、存款或理财产品质押等为担保方式授信额度最高 1000 万元。

享受时间:长期有效。

享受条件:年龄不低于 18 周岁且不高于 65 周岁;经营主体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法院公告为被告身份的民间借贷纠纷记录;经营主体及实际控制人当前未列为被执行人(法院)情形;经营方向符合国家和云南省产业政策。

申报时点:全年可申报。

办理材料:根据承贷银行审核要求提供。

享受方式:登录云南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地方征信平台)或微信公众号搜索“云南省融信服平台”进行注册。网址:

(https://credit.yn.gov.cn)。进入创业担保贷款专区填写贷款申请,

— 87 —

或到县(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咨询办理。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云岭创

政策依据:

业贷”专项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人社通〔2024〕13 号)、

《西

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云岭创业贷”专项贷款启动和推广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201 号)。

咨询电话:

景洪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691-2565680

勐海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691-5121931

勐腊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691-8122192

— 88 —

(十四)就业帮扶车间补贴

享受主体: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

。

享受内容:就业帮扶车间每吸纳 1 名防止返贫致贫对象或接续帮扶人口,按照其发放工资额的 15%,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

享受时间:长期有效。

享受条件:

1.吸纳 5 人(含 5 人)以上防止返贫致贫对象或接续帮扶人口就业;

2.发放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防止返贫致贫对象或接续帮扶人口稳定就业 1 个月以上。

申报时点:随申随享。

办理材料:

1.《就业帮扶车间奖补资金申请表》;

2.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花名册;

3.发放劳动报酬凭证。

享受方式:就业帮扶车间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核算补贴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复审、公示,公示无

— 89 —

异议后由县(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将吸纳就业奖补资金拨付到就业帮扶车间的单位银行账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

政策依据:

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45 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49 号)。

咨询电话:

景洪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691-2139380

勐海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691-5122269

勐腊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691-8126039

— 90 —

(十五)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主体: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

享受内容:按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给予每人每月 1500 元就业见习补贴,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补贴标准增加 500 元/人/月。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截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享受时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享受条件:经认定的见习单位组织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 16-24 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见习单位认定条件:①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②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有长期接收见习人员进行就业见习的积极性。③有良好的见习场所,能够提供 10 个以上的有一定技能的见习岗位,有利于提高见习人员就业能力。④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

⑤能够为参加见习的人员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申报时点:通常按季度进行集中申报,具体时点因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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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申报批次而异。

办理材料:

1.《云南省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审核表》

;

2.就业见习补贴明细表;

3.单位发放生活补助银行凭证;

4.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单。

享受方式:用人单位登录“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网址:https://ynsjyj.cn/),点击“单位就业服务”,点击“就业见习补贴申请”,点击“在线办理”,上传相关材料申报就业见习补贴,经初审、复审、终审、公示后拨付资金。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2﹞64 号)、

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4〕16 号)

咨询电话:

西双版纳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691-2565552

景洪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691-2139380

勐海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691-5128130

勐腊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691-812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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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不动产登记费

享受主体:全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业园区落地企业

享受内容:一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不动产确权、转移、抵押等不动产登记业务免征不动产登记费;二是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发证登记收费标准由 550 元/件降至 80 元/件;三是工业园区入驻企业不动产相关登记收费全额免征。

享受时间:长期执行。

享受条件:①在西双版纳州辖区内办理不动产确权、转移、抵押、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发证登记业务;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符合工信部小微企业认定标准;③工业园区企业需提供园区入驻证明材料。

申报时点:业务窗口办理即时享受,无需集中申报。

办理材料:

1.普通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小微企业认定佐证材料、不动产登记基础材料。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小微企业佐证、不动产登记基础材料。

3.工业园区企业/园区个体:额外提供园区入驻证明。

享受方式:符合条件企业、个体工商户前往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业务,实行免申即享、当场减免。

政策依据:

1.国家级:财税〔2019〕45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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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减 免 部 分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 链 接 :

http://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mpost_2722919.html。

2.省级:云财综〔2019〕40 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 性 收 费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 检 索 入 口 :

http://czt.yn.gov.cn/zcfgj/zcwj/。

3.州级:西政发〔2018〕8 号《西双版纳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链接:

https://www.xsbn.gov.cn/188.news.detail.dhtml?news_id=47799。

。

业务主管办理部门:景洪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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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享受主体:西双版纳州域内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地企业、园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享受内容:一是工业园区入驻工业企业、园区个体工商户全额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二是州内普通工业企业、自建生产厂房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下调 30%。

享受时间:长期执行。

享受条件:①新建生产经营性项目依法应当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不具备同步建设条件需缴纳易地建设费;②工业园区主体需提供园区入驻证明。

申报时点:项目规划报建阶段同步享受,无需单独向财政部门申报。

办理材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书;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工业园区主体额外提供园区入驻证明。

享受方式:符合条件企业、个体工商户项目报建时在州人防办窗口直接办理费用减免。

政策依据:

1.国家级:计价格〔2000〕474 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链接:

https://gjjgrf.ggj.gov.cn/zcfgui/201905/t20190529_26904.htm。

— 95 —

省级:云价综合〔2014〕42 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链接:

http://www.kmlq.gov.cn/c/2024-10-01/6678941.shtml。

云发改物价〔2019〕425 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链接:

https://www.ynml.gov.cn/fgw/2805.news.detail.dhtml?news_id=1501160。

州级:西政发〔2018〕8 号《西双版纳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链接:

https://www.xsbn.gov.cn/188.news.detail.dhtml?news_id=47799。

业务主管办理部门:西双版纳州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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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城市道路占用费(含挖掘修复费)

享受主体:西双版纳州工业园区落地企业、工业园区内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

享受内容:工业园区企业、园区个体工商户因项目施工、厂区配套建设产生的城市道路占用、道路挖掘修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免征。

享受时间:长期执行。

享受条件:①为工业园区注册入驻经营主体;②因工业项目、厂区配套工程施工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申报时点:道路占用挖掘行政审批办理时即时减免

办理材料:道路占用挖掘业务申请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业园区入驻证明。

享受方式:符合条件主体向县市住健局办理窗口提交审批申请,直接免收相关费用。

政策依据:

1.国家级:财税〔2015〕68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链接:

https://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wg2015/201511wg/201603/t20160328_1926750.htm。

2.省级:云价综合〔2016〕63 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和免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wdt/ztzl/gdqjcbzc/yunnan/2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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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20180119_1209813_ext.html。

省发改委检索入口:

http://yndrc.yn.gov.cn/html/zhengwugongkai/tongzhigonggao/index.html。

3.州级:西政发〔2018〕8 号《西双版纳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链接:

https://www.xsbn.gov.cn/188.news.detail.dhtml?news_id=47799。

业务主管办理部门:各县市住建局

— 98 —

(十九)证照费(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工本费)

享受主体:全州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享受内容:免征营业执照、各类市场经营许可证登记证照工本费,实行长期免申即享。

享受时间:2016 年 5 月 1 日起长期执行。

享受条件:在西双版纳州办理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各类经营许可核发、换证业务。

申报时点:证照办理窗口当场减免,无集中申报时段。

办理材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登记基础材料;个体工商户提交经营者身份证及登记申请材料,无需额外提交减免佐证。

享受方式:各类经营主体至州市场监管局各办事窗口办理业务,直接免收证照工本费。

政策依据:

1.国家级:财税〔2016〕42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 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链接:

https://www.mof.gov.cn/gp/xxgkml/szs/201604/t20160428_2510584.htm。

财税〔2017〕20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链接:

http://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201703/t20170323_2563261.htm。

市场监管总局 2026 年新规:国市监注发〔2026〕5 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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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2026年版)〉〈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 年版)〉的通知》,实施时间 2026 年 5 月 1 日,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事材料流程;

总 局 官 方 原 文 链 接 :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djzcj/art/2026/art_3321d681741f48cfa3a8e6ef4b15cccd.html。

2.省级:云财非税〔2016〕13 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扩大 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文件的通 知 》, 查 阅 方 式 : 登 录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官 网(http://czt.yn.gov.cn)

。

业务主管办理部门: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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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摩托车号牌工本费

享受主体:

1.普惠降费:全州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2.全额免征:工业园区落地企业、园区个体工商户。

享受内容:一是全州所有主体名下摩托车号牌工本费统一由70 元/副下调至 35 元/副;二是工业园区落地企业、园区个体工商户名下登记摩托车号牌工本费全额免收,不再执行 35 元/副普惠降价标准。

享受时间:长期执行。

享受条件:摩托车办理注册、过户上牌手续;园区主体申请免征需提供园区入驻证明。

申报时点:车辆上牌业务办理现场直接享受优惠。

办理材料:

1.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机动车登记基础材料。

2.普通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机动车登记基础材料。

3.园区企业、园区个体:另附园区入驻证明。

享受方式:对应主体前往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窗口办理上牌业务,按政策标准享受降价或免征。

政策依据:

1.国家级:发改价格规〔2019〕193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主链: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1912/t20191217_1213603_ext.html,备用链:

— 101 —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12/18/content_5462083.htm。

2.省级:云发改价格〔2025〕471 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 版)的通知》,链接:

https://yndrc.yn.gov.cn/html/2025/tongzhigonggao_0828/23109.html。

3.州级:西政发〔2018〕8 号《西双版纳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链接:

https://www.xsbn.gov.cn/188.news.detail.dhtml?news_id=47799。

业务主管办理部门: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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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往来台湾通行证费

享受主体:

1.普惠降费:全州自然人、各类企业职工。

2.全额免征:西双版纳州工业园区企业、园区个体工商户因公商务办事人员。

享受内容:一是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工本费由 80 元/本降至60 元/本;二是工业园区企业、园区个体工商户商务办证人员免收证件工本费,不再执行 60 元/本普惠降价标准。

享受时间:长期执行。

享受条件:园区主体申请免征仅限员工办理商务出行证件,需配套提供商务出行佐证。

申报时点:出入境证件办理窗口同步减免。

办理材料:

1.普通申请人:本人身份证。

2.园区商务办证人员:身份证、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园区入驻证明、企业商务出行说明材料。

享受方式:办事群众、企业工作人员至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窗口办证,对应享受降价或免征政策。

政策依据:

1.国家级:发改价格规〔2019〕193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1912/t20191217_1213603_ext.html。

— 103 —

2.州级:西政发〔2018〕8 号《西双版纳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链接:

https://www.xsbn.gov.cn/188.news.detail.dhtml?news_id=47799。

业务主管办理部门: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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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临时乘机证明手续费

享受主体:全州全体出行自然人、西双版纳州工业园区企业及园区个体工商户因公办事人员

享受内容:全省统一暂停收取临时乘机证明手续费(原 20元/份),全部办理人员免费开具,无阶梯优惠差异。

享受时间:长期执行。

享受条件:在西双版纳嘎洒机场公安执勤点办理纸质临时乘机证明。

申报时点:机场现场办证即时享受,无需提前申报。

办理材料:全体办理人员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园区企业工作人员如需纳入涉企减免统计,可自愿提供园区入驻证明,不作为办证必备材料。

享受方式:嘎洒机场公安执勤点现场免费出具临时乘机证明。

政策依据:

1.省级收费标准:云发改收费〔2009〕485 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临时乘机证明〉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链接:

https://www.baoshan.gov.cn/info/6804/9666364.htm。

省级免征文件:云发改价格〔2020〕190 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暂停收取临时乘机证明手续费的通知》

,网页链接:

https://www.yn.gov.cn/zcwjk/html/2022/wjkformal_0303/5065.html,PDF 链接:

— 105 —

https://www.yn.gov.cn/zcwjk/uploadfile/s2/2022/0303/robot/20220303160548382.pdf。

2.州级:西政发〔2018〕8 号《西双版纳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链接:

https://www.xsbn.gov.cn/188.news.detail.dhtml?news_id=47799。

业务主管办理部门:西双版纳州公安局机场分局(办事窗口:

西双版纳嘎洒机场公安执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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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类

(一)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专项

享受主体:在西双版纳州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偷税漏税、无严重逾期未验收在研项目、有坚实的工作基础和较强的研发实力、有科研条件和稳定的人员队伍的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研发平台(机构)。

享受内容:

1.重点支持科技赋能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生物医药(傣医药)等重点产业、重要环节、关键技术方面开展基础研究、运用研究和前沿研究,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项目。

2.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个项目申请财政资金额度原则不超过 150 万元(按当年实际发布申报通知支持方向及资金安排情况为准)

。

享受时间:按州级专项经费安排实际,以州科技局正式申报通知为准,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育种等长周期项目不超过 5 年。

享受条件:

1.申报项目的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 70%,且应有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研发投入总量和研发投入强度大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及立项;

— 107 —

2.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须将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科研项目按财政科技经费、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专账管理。自筹经费必须使用货币资金,不得用固定资产等充抵。

项目承担单位应签订自筹资金承诺书。自筹经费必须按合同书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到位。企业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的,企业部分匹配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 1:1。项目申报单位应紧扣研究任务和支持强度,合理编制预算,务求避免研发经费与研发任务不匹配,杜绝经费预算不切实际。项目评审立项通过后,若发生预算经费审减,原则上被审减经费均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部分解决;

3.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每个重点方向下所列选题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进行整体申报,原则上须覆盖选题所规定的研究内容,达到或高于所有基本指标,同时应避免项目名称过于宽泛、研究内容偏大求全、考核指标背离核心任务,且不得与以往项目雷同、重复。单个项目申请财政资金额度原则不超过 150 万元;

4.项目申报单位推荐 1 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为直接领导或从事项目研究开发的骨干成员,并且能组织协调整个项目执行工作。每个项目负责人申报及在研项目不超过 1 项(含)。承担有云南省、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且执行期满 3 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5.同一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多头申报,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申报享受州级财政扶持政策。原则上要求

— 108 —

科研能力条件较好、有较好产业协调能力、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制度体系较为完善的单位牵头。

6.项目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 45 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牵头申报项目;支持厅州(市)会商议题相关项目、已签署相关合作协议的重点项目;支持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机构)牵头申报项目。

7.对于立项项目,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按照《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相关科研诚信工作要求签订相应承诺书,并按合同要求达到相关考核指标要求。若因主观原因未达到的,将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要求记入科研诚信档案。项目推荐单位也应签订《诚信承诺书》。

8.项目单位(机构、个人)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奖补资金兑现前存在失信行为或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对违反国家、省及西双版纳州有关规定,违反承诺事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资金予以追回并将企业纳入征信体系,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策项目。对构成犯罪的单位、机构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9.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不得存在的行为:

不得未开展项目资金单独核算;不得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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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或票据,虚列支出,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不得虚假承诺配套资金;不得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不得发生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的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及对外合作等事项;不得发生其他行为(支付各种接待、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申报时点:

当年 5-6 月(按州科技局正式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办理材料:

1.申报主体通过注册登录西双版纳州科技项目管理系统( 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index?sysId=9NveNegOaXzwWLeFpdqXLw%3D%3D/,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报项目。项目类别请统一选择“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专项”;

2.提交内容材料具体按管理系统中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附件清单等模板为准。

享受方式:项目审核推荐部门(一般为属地县市科工局,其它由州科技局审核)在线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退回处理。通过初审后在线签署推荐意见并提交州科技局,相关受理科室在线完成终审;州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公示后拨付资金。

《西双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依据: 《西双

版纳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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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州科技局规划创新与资源配置科:0691—214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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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专项

享受主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内容:

1.对从省外引进落地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投资额的 2 倍计算州、市招商引资任务完成额度.对整体迁入云南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质运营满 1 年的,可在迁入注册后 2 年内申请一次性 30 万元科技经费支持。省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滇设立运营期满 1 年的科技型企业,直接纳入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

2.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给予每家 2 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入库培育 2 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给予每家 3 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3.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每家 30 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规模以下企业给予每家 10 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4.对重新认定的国 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 5 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享受时间:当年认定次年享受(具体时间以省科技厅通知为准)。

享受条件:

1.从省外引进落地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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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

3.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时点:

以以省科技厅通知为准

办理材料:

以填报云南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材料一致(系统填报)

。

享受方式:企业按照省科技厅通知要,通过云南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统申报,经州科技局同意推荐,省科技厅审核同意,按程序拨付资金。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18 条措施和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 9 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5 号)

。

咨询电话:

州科技局高新技术与创新平台科:0691—2151059

— 113 —

(三)云南省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平台)备案

享受主体:科研院所、企业、开发区、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

享受内容:

1.建设支持:通过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平台)

,

根据科研软硬件投入总额的 20%最高给予依托单位 200 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软硬件投资总额指近三年直接用于平台服务功能拓展、仪器设备购置、科研软件购买、中试人才引进等非省级和中央引导财政资金支出。

2.运营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平台)应建立公共服务机制,每年依据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平台)年度服务性收入的 20%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

享受时间:2025 年 12 月 6 日至 2028 年 12 月 5 日

享受条件:

申请概念验证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及开发区管理运营机构等。

2.制定完善的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方案,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核心功能、组织架构,拥有概念验证服务相关资源,能够为概念验证项目提供技术验证、种子验证资金、市场分析、商业化支持等各类服务。具有明确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服务流程及收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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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3.具有可用于概念验证服务的场地及配套设施。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须提供实景图片),实验设备、检验检测等软硬件配套设施完善。

4.建立不少于 6 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聘任概念验证中心主任 1 名,聘任专职技术经纪(经理)人或取得技术经理人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名。建立由技术、产业、投融资、法务或技术经纪(经理)人等组成的专职或兼职顾问团队,人数不少于5 人。

5.拥有持续稳定的验证项目源,建有概念验证项目库并设立专账(入库项目需经技术、产业、投融资等领域专家评估评审列入概念验证并有直接经费投入的项目),具有完整的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建立包含概念(项目)遴选、验证分析、商业孵化等全流程概念验证服务体系;建有概念验证项目清单,已储备概念验证项目数量不少于 10 个,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概念验证等相关服务年收入不少于 50 万元;

(2)通过验证的项目获得投融资额累计不少于 200 万元;

(3)实现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交易额累计不少于 100 万元;

(4)创办(孵化)科技型企业 1 家以上;

(5)独立或合作设立概念验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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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资金,且规模不低于 200 万元。

申请中试基地(平台)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开发区管理运营机构等。

2.制定完善的中试基地(平台)建设方案,具有明确的目标、完整的服务和运行管理制度。具备自主中试熟化能力,能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提供服务,衍生孵化、中试服务成效显著。具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服务流程及收费事项。

3.具备必要的中试场地条件、验证设备。中试服务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须提供实景图片)。具备必要的通用计量、专用设备、检验检测、实验仪器、中试生产线和相应资质等,设备及软硬件设施且原价值不少于 500 万元。

4.建立不少于 10 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聘任中试基地(平台)主任 1 名,聘任相关领域中试专业工程师不少于 2 名。

建立由技术、产业、投融资、法务或技术经纪(经理)人等组成的专职或兼职顾问团队,人数不少于 5 人。

5.拥有持续稳定的中试项目源,建有中试项目库并设立专账(入库项目需经技术、产业、投融资等领域专家评估评审列入开展中试并有直接经费投入的项目),具有完整的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建立包含中试(项目)遴选、放大熟化、试生产等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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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体系;建有中试验证项目清单,已储备中试项目数量不少于20 个,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开展中试项目 3 项以上,实现成果产品化 3 项以上;

(2)已创办或孵化企业 1 家以上,企业累计估值达 500 万元以上,或累计营业收入达 100 万元以上;

(3)实现技术开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 200 万元。

申报时点:每年组织申报一批(具体时间以当年省科技厅申报通知为准)

。

办理材料: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概念验证中心备案”申请书或“中试基地(平台)备案”申请书,并提交备案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享受方式:由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在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所在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的,向省科技厅推荐。省属高校、科研机构、中央驻滇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等直接向省科技厅自主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需提交诚信承诺书并承担相应责任。

政策依据:《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平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咨询电话:州科学技术局成果转化促进科:0691—21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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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非平台类)

享受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和企业

享受内容:

1.企业购买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成交实际到账额的 20%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300 万元补助;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补助。

2.企业围绕全省重点产业或者自身发展需要,投入自有资金开展研发活动,取得原创性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前期研发投入 20%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补助,同等类型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对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补。

3.鼓励省内外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双创孵化载体等单位在省外创新资源密集区建立“飞地”孵化器。对新获评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 50 万元补助。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并实际落地产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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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金额的 3%给予奖补,每家机构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关联技术交易除外。

享受时间:自 2024 年 12 月 24 日起施行,未失效时间。

享受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云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和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严重逾期未验收的在研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等政府行政机关不能作为申报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推荐 1 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是失信单位自然人或被执行人。

(三)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政策支持范围;项目申报主体就同一事项获得过中央引导地方资金项目、云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再给予后补助支持,项目单位不得就同一事项多头、重复申报。

(四)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申报负责人应对所申报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发现项目或申报材料造假的,申报项目不予支持,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失信记录,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参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流程,由申报单位自愿申报,推荐部门应认真开展综合性审查后推荐。必要时,推荐部门、审核单位可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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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2026 年申报为例:此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分为“企业购买科技成果类”、“机构出让科技成果类”、“企业自主研发成果产业化类”、“服务机构促成转化落地类”、“科研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类”等 5 类,其中,“企业购买科技成果类”、“机构出让科技成果类”、“企业自主研发成果产业化类”、“服务机构促成转化落地类”等 4 类项目必须是 2024 年内完成交易、研发,且 2025 年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科研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类”申报企业需是 2023 年 1 月 1 日以后成立的科技型企业,且截至 2025 年12 月 31 日平稳运营满 2 年。

申报时点:每年组织申报一批(以 2026 年申报时间为例:

2026 年实行常态化申报、分 2 个批次评审。2026 年 6 月 5 日至11 月 30 日开通网上申报系统,原则上 2026 年 7 月 31 日前推荐的,纳入第一批评审;2026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15 日期间推荐的,纳入第二批评审。)

办理材料:具体申报材料详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非平台类)申报指南》。

享受方式:省科技厅参考需求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需求进行在线申报,由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在线审核推荐。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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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州科学技术局成果转化促进科:0691—21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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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

享受主体: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及培育对象(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

享受内容:

1.重大科技任务:主要支持中央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以云南省为主实施、需要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以及省委、省政府或省委科技委确定实施、需要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重大科技任务。采用直接补助方式资助,具体项目根据实际需求“一事一议”确定支持额度。

2.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支持云南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包括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试点县等区域内的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采用直接补助方式资助,每个项目支持引导资金不超过 500 万元;以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农业领域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 1∶1、工业领域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 1∶3;企业参与申报的项目,企业部分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 1∶1。

3.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支持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基地,围绕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创新需求,在现有科研仪器设备基础上,为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购置高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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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仪器设备。采用直接补助方式资助,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 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 1∶3。

以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

4.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支持近 3 年通过腾冲科学家论坛、科技“彩云汇”科创大赛等活动来云南落地的科技成果,在云南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应当有确定的科技成果,并明确转移转化的方式及预期经济效益指标。采用直接补助方式资助,每个项目支持引导资金不超过 500 万元;以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农业领域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 1∶1、工业领域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 1∶3;企业参与申报的项目,企业部分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 1∶1

享受时间:采用直接补助方式资助,以上级发布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享受条件:

1.明确申请的项目类别,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2.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 2 年。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3.在申报材料中明确具备申报资格的创新区域或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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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安排引导资金支持。

5.项目负责人没有在研或逾期未验收的引导资金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建设和后补助项目、科技人才称号类项目的负责人除外)。

6.根据项目的定位、实施内容,有针对性地确定绩效目标。

7.原则上为在云南省内注册满 1 年的独立法人单位,上一年

度有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具备足

额提供自筹经费的能力。

8.具备按时完成项目的科研团队和必要的科研基础条件,具

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

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9.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

性负主体责任,并按规定要求实施项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等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10.鼓励多元化筹措自筹资金,在引导资金支持的基础上,

加强省级与州(市)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州(市)、企业、

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

11.无不良信用记录。

申报时点:以上级发布正式申报通知为准,2025 年于 12 月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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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1.资金支持方式和支出范围、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预算执行及调整、绩效评价与监督按照《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2.引导资金主要列支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单位同类在职人员薪酬水平自主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专家咨询费按规定标准支付,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3.应对项目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分别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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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明确财政资金支持环节。

4.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资金低效浪费。申请仪器设备购置,应对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类仪器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新购置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详细说明。

5.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6.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要求,真实、完整报送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按项目合同书约定,年度自筹经费“应到尽到”。

享受方式:采用直接补助方式资助,项目推荐部门在线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省科技厅(在线申报不需提交纸质材料)

。

政策依据: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云南省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

咨询电话:

(一)云南省科学技术厅法规处张老师,0871-63136053

— 126 —

(二)云南省财政厅科教文化处关老师,0871-63616551

(三)云南省科学技术院李老师,0871-63162818

注: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等支持方向和资金安排情况以上级发布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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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保、用工与人力资源开发类

(一)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及个人。
享受内容:单位缴费费率为 0.7%,个人缴费费率为 0.3%。
享受时间: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
享受条件: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及人员参保缴费。
办理材料:无
享受方式:参保单位可在缴费时直接享受。
咨询电话:
西双版纳州社会保险中心:0691-2262303
景洪市社会保险中心:0691-2127250
勐海县社会保险中心:0691-5121195
勐腊县社会保险中心:0691-81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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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岗返还政策

享受主体:失业保险参保单位。

享受内容: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不超过 60%返还。

享受时间:长期有效。

享受条件:参加失业保险并在上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及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 5.5%控制目标,30 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

办理材料:无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咨询电话:

西双版纳州社会保险中心:0691-2262303

景洪市社会保险中心:0691-2127250

勐海县社会保险中心:0691-5121195

勐腊县社会保险中心:0691-81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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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失业保险参保人员。

享受内容: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标准发放。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1 次。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 1 次技能提升补贴;对取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当年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人员,可在此基础上增加 2 次补贴次数。

享受时间:长期有效。

享受条件: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 12 个月以上(含 12个月)的企业在职职工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办理材料:无

享受方式:符合的参保人员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云南人社“12333”APP 上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环节结束后,将通过社银接口推送至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账户开户银行,及时将技能提升补贴直接发放至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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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西双版纳州社会保险中心:0691-2262303
景洪市社会保险中心:0691-2127250
勐海县社会保险中心:0691-5121195
勐腊县社会保险中心:0691-81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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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享受主体:失业保险参保单位。

享受内容:按当年一次性扩岗补助标准享受。

享受时间:长期有效。

享受条件:招用当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 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 3 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办理材料:

1.劳动合同;

2.毕业证书。

享受方式:参保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州级: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景洪市景帕杭路 2 号)

景洪市:景洪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景洪市景帕杭路 2 号)

勐海县:勐海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勐海县景养路 2 号)

勐腊县:勐腊县社会保险中心(勐腊县菩提路 4 号)

咨询电话:

西双版纳州社会保险中心:0691-2262303

景洪市社会保险中心:0691-2127250

勐海县社会保险中心:0691-512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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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腊县社会保险中心:0691-81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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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主体:云南省内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经营户),劳务派遣性质的企业除外。

享受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享受时间:每人最长可补贴 3 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

享受条件: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云南省内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经营户),劳务派遣性质的企业除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向负责该用人单位职工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招用经云南省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为职工进行就业登记。

4.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足额实缴)

。

申报时点: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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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1.云南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云南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人员明细表;

3.云南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人员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证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证明通过数据共享获得)

享受方式:

线上办理:用人单位登录“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网址:

https://ynsjyj.cn/),点击“单位就业服务”,点击“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点击“在线办理”提交相关资料,经初审、复审、终审、公示后拨付资金。

窗口办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直接提交所在县(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经初审、复审、终审、公示后拨付资金。

政策依据: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4〕16 号)

咨询电话:

景洪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691-2565785

勐海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691-5121083

勐腊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691-812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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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享受主体:云南省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小微企业(具有劳务派遣性质的小微企业除外)

。

享受内容:对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享受时间:最长不超过 1 年。

享受条件: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与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3.为高校毕业生依法进行就业登记。

4.为高校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足额实缴)。

申报时点: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办理材料:

1.《云南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2.《云南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人员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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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云南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证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证明通过数据共享获得)

4.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保卡或身份证等)

;

5.高校毕业证。

享受方式:

线上办理:用人单位登录“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网址:

https://ynsjyj.cn/),点击“单位就业服务”,点击“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点击“在线办理”提交相关资料,经初审、复审、终审、公示后拨付资金。

窗口办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县(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经初审、复审、终审、公示后拨付资金。

政策依据: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4〕16 号)

咨询电话:

景洪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691-2565785

勐海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691-5121083

勐腊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691-812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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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老年助餐服务专项

享受主体:在西双版纳州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集中就餐场所单次服务能力不少于 10 人、近三年无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惩戒记录的老年幸福食堂、老年助餐服务站点的运营主体。

享受内容:一次性建设补助

1.新建示范型社区食堂:按照不超过 20 万元/个的标准补助;

2.改建示范型社区食堂:

按照不超过 18 万元/个的标准补助;

3.原餐饮单位挂牌改造的示范型社区食堂:按照不超过 16万元/个的标准补助;

4.新建综合型社区食堂:

按照不超过 10 万元/个的标准补助;

5.改建综合型社区食堂:按照不超过 8 万元/个的标准补助;

6.原餐饮单位挂牌改造的综合型社区食堂:按照不超过 6 万元/个的标准补助;

7.老年助餐服务站点:按照不超过 3 万元/个的标准补助;

享受时间:2026 年 9 月 30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具体时间以县(市)民政局通知为准)

享受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登记证件、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场地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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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老化设施,满足消防、食品安全规范;单次集中就餐服务能力10 人以上。

2.运营主体承诺长期稳定运营,落实“六公示”制度,每周更新老年营养食谱,保障午餐供应;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3.近三年无食品安全处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违法记录,无失信联合惩戒记录;主动接入全省统一老年助餐信息系统,接受民政、市监、消防部门常态化监管。

申报时点:每年 9 月(具体日期以县民政局当年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办理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3.运营服务方案(含就餐环境、日均服务老人数量、优惠方案、服务内容等);

4、其他材料(由县民政局通知)

享受方式: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县民政局提交纸质及电子版材料;县民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公示后拨付资金。

《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老年助餐服务行动计划〉

政策依据:

的通知》(西民政发〔2024〕11 号)

— 139 —
咨询电话:0691-2120676

— 140 —
五、税收减免与金融支持类

(一)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2026 年 1 月 1日起,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享受内容:

1.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相关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 14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

咨询 电话:西双 版纳州税 务局货 物和劳务 税科 0691—2139610

— 142 —

(二)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先进制造业企(一般纳税人)

享受内容: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以及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

政策的公告》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 号)

咨询 电话:西 双版纳州 税务局 货物和劳 务税科 0691—2139610

— 143 —

(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下称“国际货代免税政策”)

。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咨询 电话:西 双版纳州 税务局 货物和劳 务税科 0691—213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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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

产注释》中“转让技术”、

“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认定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 14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咨询 电话:西双 版纳州税 务局货 物和劳务税 科 0691—
2139610

— 146 —

(五)金融机构小额贷款(10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100 万以下)的金融机构

享受内容:

1.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3.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执行期限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 147 —
咨询 电话:西 双版纳州 税务局 货物和劳 务税科 0691—
2139610

— 148 —

(六)金融机构小额贷(100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1000 万元以下)的金融机构

享受内容: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149 —

2.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3.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4.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0 万元(含本数);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执行期限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

政策依据:

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

— 150 —
第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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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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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内容:自 2025 年 9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1.“制造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 4 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 60%。

3.除制造业等 4 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 12 月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 1 亿元的部分(含 1 亿元),退税比例为 60%;超过 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 30%。

— 152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第 2 项规定的,可以按照第3 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

(2025 年第 7 号)

政策的公告》

咨询 电话:西双 版纳州税 务局货 物和劳务 税科 0691—213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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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享受内容: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826 号)

咨询 电话:西双 版纳州税 务局货 物和劳务税 科 0691—213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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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一般纳税人

享受内容:

1.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咨询 电话:西双 版纳州税 务局货 物和劳务 税科 0691—213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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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托儿所、幼儿园

享受内容: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2.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

3.有关收费标准,是指公办托儿所、幼儿园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及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政府设置参考区间的实际收费标准。保育费、保育教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以及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收取的费用,与入托、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各种费用,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826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 156 —
咨询电话:
西双版纳州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0691—2139610

— 157 —

(十一)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从事殡葬服务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

1.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

2.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遗体存放(含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咨询 电话:西双 版纳州税 务局货 物和劳务税 科 0691—213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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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从事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减按 0.5%征收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0.5%征收增值税。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3 号)

政策的公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咨询 电话:西双 版纳州税 务局货 物和劳务 税科 0691—213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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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对电池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4%的消费税,同时对无汞原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等 7 类电池产品(以下统称“环保电池”

)免征消费税。

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环保电池,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留存备查。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是指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

(使用 CMA 徽标),且《资

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环保电池,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 号)

— 160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 号)

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5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2021 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 号)

咨询 电话:西双 版纳州税 务局货 物和劳务 税科 0691—213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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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方式:资格备案、纳税申报、退税申请、审核到账。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咨询 电话:西双 版纳州税 务局货 物和劳务 税科 0691—2139610

— 162 —

(十五)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享受方式:资格备案、纳税申报、退税申请、审核到账。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 号)

咨询 电话:西 双版纳州 税务局 货物和劳 务税科 0691—213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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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法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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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9 号)附件 1 适用 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咨询 电话:西 双版纳州 税务局 货物和劳 务税科 0691—213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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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农产品抵扣政策

享受主体: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内容: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及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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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发票服务平台操作指引(纳税人端)V1.7》

咨询 电话:西 双版纳州 税务局 货物和劳 务税科 0691—213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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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享受内容:

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下称“医疗服务免税政策”)

。

2.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

税〔2016〕36 号附件 3)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35 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

、

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

,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

— 168 —

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咨询 电话:西 双版纳州 税务局 货物和劳 务税科 0691—213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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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人身保险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保险公司
享受内容: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保险公司开办
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其他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其中: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以及其他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 170 —
咨询 电话:西 双版纳州 税务局 货物和劳 务税科 0691—
2139610

— 171 —

(二十)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适用

享受主体:从事风力发电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内容:

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025 年 10 月 31 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 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 年 10 月 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 10 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 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 号)执行。2025 年 11 月 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享受方式:资格备案、纳税申报、退税申请、审核到账。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5 年第 10 号)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咨询 电话:西 双版纳州 税务局 货物和劳务税 科 0691—2139610

— 172 —

(二十一)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服务业企业

享受内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技先优惠政策需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是企业从事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外包类或服务贸易类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服务外包类 3 项: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服务贸易类 4 项: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和中医药医疗服务)。

三是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以上。

四是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35%以上。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 173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

咨询电话:西双版纳州税务局所得税科 0691—2139563

— 174 —

(二十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企业纳税人

享受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 120%。其中,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及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

企业可在当年 7 月份预缴、10 月份预缴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 175 —

年第 44 号)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 2023 年

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 11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咨询电话:西双版纳州税务局所得税科 0691—2139563

— 176 —

(二十三)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享受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

目前执行的最新目录是: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

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 年版)》、《西部地区分省市新增鼓励类产业(2025 年本)

》

企业可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判定申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

咨询电话:西双版纳州税务局所得税科 0691—2139563

— 177 —

(二十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享受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178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

(2021 年第 12 号)

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年第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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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 —

(二十五)股息红利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

享受内容: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

— 180 —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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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 —

(二十六)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 10 年。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 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5 号)

— 182 —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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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 —

(二十七)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企业纳税人

享受内容: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 年第 6 号公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 年第 37 号公告)

政策的公告》

咨询电话:西双版纳州税务局所得税科 0691—2139563

— 184 —

(二十八)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8 号)

问题的公告》

咨询电话:西双版纳州税务局所得税科 0691—2139563

— 185 —

(二十九)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企业纳税人

享受内容: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 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

— 186 —
咨询电话:西双版纳州税务局所得税科 0691—2139563

— 187 —

(三十)加速折旧(摊销)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2019 年 1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自主选择加速折旧政策;全行业企业新购进的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超 500 万元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含)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

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3 年(含)

。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 年第 66 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 188 —
咨询电话:西双版纳州税务局所得税科 0691—2139563

— 189 —

(三十一)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简称《目录》

)规定的港口码头、

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

10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 号)

咨询电话:西双版纳州税务局所得税科 0691—2139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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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软件、集成电路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软件、集成电路企业

享受内容:

1.软件企业定期减免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详见政策原文)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

— 191 —

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支持政策

(1)符合条件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

— 192 —

(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 5 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享受方式:资格备案、纳税申报、退税申请、审核到账。

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2.《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

3.《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咨询电话:西双版纳州税务局所得税科 0691—2139563

— 193 —

(三十三) 交通运输设施减征耕地占用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咨询 电话:西 双版纳州 税务局 财产和行 为税科 0691—2153254

— 194 —

(三十四)资源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

对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对三次采油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对稠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云南省:减征 30%资源税)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咨询 电话:西 双版纳州 税务局 财产和行 为税科 0691—2153254

— 195 —

(三十五)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征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

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

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 19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 号)

咨询 电话:西 双版纳州 税务局 财产和行 为税科 0691—2153254

— 197 —

(三十六)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免征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 号)

3.《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 年第 26 号)

咨询 电话:西 双版纳州 税务局 财产和行 为税科 0691—215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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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企业改制契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 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

政策依据:

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9 号)

咨询 电话:西 双版纳州 税务局 财产和行为 税科 0691—215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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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契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

政策依据:

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9 号)

咨询 电话:西 双版纳州 税务局 财产和行 为税科 0691—215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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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免征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14 号)

政策的公告》

咨询 电话:西 双版纳州 税务局 财产和行 为税科 0691—215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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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物流企业

享受内容: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5 号)

咨询 电话:西 双版纳州 税务局 财产和行为税 科 0691—215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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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享受内容: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

政策依据:

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0 号)

咨询 电话:西 双版纳州 税务局 财产和行 为税科 0691—2153254

— 203 —

(四十二)应税大气、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咨询电话:西双版纳州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691—2153254

— 204 —

(四十三)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云南省标准:每人每年 9000 元)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

2.《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2023 年第 4 号)

政策的公告》

咨询电话:西双版纳州税务局法制科 0691—2122209

— 205 —

(四十四)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

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云南省标准:每人每年 78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

— 206 —

2.《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 号)

咨询电话:西双版纳州税务局法制科 0691—2122209

— 207 —

(四十五)工业企业水资源税减征(税收减免方向)

享受主体: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

1.属于云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即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工业用水来源)

;

2.上一年度生产的工业产品在国家用水定额涵盖的行业范围内;

3.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须单独核算各产品实际取用水量,仅用水效率达标产品的用水量可享受减征。

享受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本年度相应工业用水部分减征 20%的水资源税。

享受时间:2026 年 5 月 9 日至 2029 年 5 月 9 日(办法有效期)。采取 “上一年度达标、本年度减免” 模式:以前一年度实际用水效率为评审依据,达标企业享受当年减征红利。

享受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用水效率达标:上一年度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多种产品需每种产品均达标;

2.取水合规:持有合法有效的取水许可证,取水计量设施完备且运行正常;

3.无违规行为:上一年度及申报时不存在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超计划取水、超采地下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

4.纳税信用良好:税务部门核定的纳税信用等级符合要求。

— 208 —

申报时点:每年 2 月 15 日前,企业向负责日常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

办理材料:办理认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包括但不限于:

1.《云南省工业用水效率达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认定申请表》(按省级公布的统一格式填写);

2.前一年度产品产量及用水量证明材料(如生产台账、用水计量原始记录或统计报表等);

3.取水许可证(合法有效且在有效期内);

4.前一年度缴纳水资源税票据(完税凭证复印件);

如企业生产多种产品,须提供所有生产产品年用水量与年度总取水量关系的计算分析说明,证明达标产品用水量可单独核算。

材料真实性要求: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留存备查资料需妥善保管,供后续核查。

享受方式:企业申请(2 月 15 日前)→县级初核→州级复核(2 月底前汇总上报)→省级评审→名单公示→ 3 月 31 日前公布名单。企业获认定后,本年度申报水资源税时即可享受减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税〔2024〕28 号)

、《国家税务

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 2024 年第 12 号)

、《云南省工业用

水效率达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名单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

(云水规〔2026〕1 号)、《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

— 209 —
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
公告》
。
咨询电话:州水利局河湖长制工作和水资源科
0691—2123642

— 210 —

(四十六)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

享受主体:相关重点领域产业链及其上下游产业的全部中小微民营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由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推荐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共享的优质中小微民营企业)。

享受内容:对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经办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和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中央财政按照贷款本金给予年化 1.5 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 2 年的贴息支持,单户贴息贷款规模上限 5000 万元。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贴息政策。

享受时间:2026 年 1 月 1 日—2026 年 12 月 31 日。

投向领域:支持新能源汽车、工业母机、医药工业、医疗装备、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民用大飞机、服务器、移动通信设备、新型显示、仪器仪表、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装备、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农机装备等相关重点产业链及上下游产业,科技服务、物流服务、信息和软件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农、林、牧、渔、农副产品加工业领域,以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兴领域。

享受方式:经办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审批,自主决策贷款发放条件并及时放款。企业通过“云南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PC 网页端(网址:https://credit.yn.gov.cn)或移动端(微信公众号:云南省融信服平台),完成身份信息认证、签署授权书后,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11 —

《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政策依据: (财

金〔2026〕4 号)《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财金〔2026〕10 号)

。

咨询电话:州财政局涉外金融科 0691—2162613

— 212 —

(四十七)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

享受主体:支持范围经营主体实施设备更新行动且银行向其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将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支持的、银行 2026 年起新发放的科技创新类贷款纳入中央财政贴息支持范围。

享受内容: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设备更新贷款和科技创新类贷款本金贴息 1.5 个百分点,按照相关贷款发放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2 年。

享受时间:2024 年 3 月 7 日—2026 年 12 月 31 日。

投向领域:支持领域工业、能源电力、交通运输、物流、文旅、老旧农机具、建筑和市政、用能设备、航空器材、电子信息、安全生产、设施农业、渔船、冷链设施、粮油加工、废弃物循环利用、小水电、消费商业设施、人工智能、养老等领域,加大对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数字化设备更新支持。

享受方式:经办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审批,自主决策贷款发放条件并及时放款。经营主体通过“云南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PC 网页端(网址:https://credit.yn.gov.cn)或移动端(微信公众号:云南省融信服平台),完成身份信息认证、签署授权书后,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关于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金〔2026〕2 号)

《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财政

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金〔2026〕10 号)。

— 213 —
咨询电话:州财政局涉外金融科:0691—2162613

— 214 —

(四十八)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

享受主体:支持范围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数字、绿色、零售等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经营主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养老服务机构同等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享受内容:2026 年新发放贷款规模单户可享受贴息的最高可达 1000 万元,按照贷款本金给予期限不超过 1 年、年贴息比例为 1 个百分点的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按照 90%、10%承担。

享受时间: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投向领域:支持领域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数字、绿色、零售。其中:数字领域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数字内容服

务”行业类别;绿色领域对应《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 年版)〉的通知》(银发〔2025〕132 号)中符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类标准的“物业管理”行业类别,符合“绿色交通”分类标准的“汽车租赁”

、“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活动”行业类别,以及符合“绿色物流”分类标准的“装卸搬运”

、“邮政基本服务”、

“快递服务”

、

“其他寄递服务”行业类别;零售领域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零售业”行业类别。文化娱乐领域调整为对应《文化及相关

— 215 —

产业分类(2018)》中除属于制造业细分行业(即四位行业分类代码为数字 2、3 开头的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享受方式:经办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审批,自主决策贷款发放条件并及时放款。经营主体通过“云南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PC 网页端(网址:https://credit.yn.gov.cn)或移动端(微信公众号:云南省融信服平台),完成身份信息认证、签署授权书后,登录发布贷款需求金额、期限、用途等融资需求信息,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金

《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

〔2025〕81 号)

《关于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

通知》

(财金〔2026〕5 号)

《云南省财政厅 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中

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关于做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云财金〔2025〕97 号)

《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财政金融协同

促内需一揽子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金〔2026〕10 号)。

咨询电话:州财政局涉外金融科:0691—2162613

— 216 —

(四十九)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

享受主体:支持对象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银行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实际用于消费(含信用卡账单分期),且贷款经办银行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等识别借款人真实消费交易信息的部分(即银行受托支付的部分和借款人通过贷款账户直接用于消费部分,不包括借款人取现消费、转向其他账户用于消费以及转账给商户个人收款码消费部分),实际消费金额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享受内容:年贴息比例为 1 个百分点(按符合条件的实际用于消费的个人消费贷款本金计算),且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利率的 50%。每名借款人在一家经办机构可享受累计消费贴息上限每年 3000 元。

享受时间: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享受方式:借款人授权经办机构识别消费账户信息,机构按政策算贴息并在收息时直接扣减。

《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

政策依据: (财金

〔2025〕81 号)

《关于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

通知》

(财金〔2026〕5 号)

《云南省财政厅 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中

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关于做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云财金〔2025〕97 号)

《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财政金融协同

促内需一揽子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金〔2026〕10 号)。

咨询电话:州财政局涉外金融科:0691—2162613。

— 217 —

— 218 —

(五十)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

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中小微非企业经济组织(划型参照工信部标准)

、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

享受内容:担保要素条件 1.担保贷款额度:单户原则上不超过 2000 万元。2.担保期限: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不得为随借随还循环贷业务。3.担保费率:不超过 1%/年。

享受时间:2026 年—2027 年。

投向领域: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国家激发民间投资、扩大内需部署要求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担保业务,主要面向云南省内中小微企业,针对其在绿色能源、生物医药、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文旅康养、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领域的中长期民间投资,提供专项融资担保支持。

享受方式: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普惠担保一部

0871-64310381。

政策依据: (财金

《关于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2026〕6 号)《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金〔2026〕10 号)。

咨询电话:州财政局涉外金融科 0691—2162613

— 219 —

(五十一)云南省 2026 年推进外贸稳进提质政策(第一批)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依法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依法纳税或产生劳务用工等,开展对外贸易的市场主体。(根据具体政策内容,支持对象需符合相应条件)

享受内容:

1.2026 年推进外贸稳进提质政策 35 条政策涉及降成本、提升品牌实力、贸易融资、边贸、跨境电商等多个方向。

2.国际市场开拓政策 12 条政策支持企业赴境外参展办会等降低拓市场成本

3.出口信用保险政策 6 条政策支持企业降低出口信保成本。

享受时间: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享受条件: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

申报时点:

目前至 2027 年 4 月 30 日期间,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办理材料:

1.基本材料:申报表(系统填写后下载盖章)、营业执照、社会保险证明,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需要上一年度(2025 年)审计报告。

2.个性材料:实际开展业务佐证材料:海外广告投放图片、能矿产品集散中心投入使用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方

— 220 —

案、功能说明、设备投入清单、运行照片、验收报告等)等根据政策内容所需的证明材料均可上传。

3.成本性费用:成本性费用清单、结算单、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电子回单(对公账户)等扫描件(合同、电子回单(对公账户转账)、发票为必须材料)

“无纸化申报”

享受方式: (线上)——国际市场开拓政策通

过省商务厅“云企出海联盟服务平台”申报、融资政策通过“融信服”平台申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申报。其他政策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申报。省级直兑模式,由资金兑付平台直接拨付至经营主体账户。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项目,采取“政府代缴”方式,即经营主体无需缴款即可享受政策。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2026 年推进外贸稳进提

政策依据:

质政策(第一批)的通知》

咨询电话:州商务局对外贸易科 0691—212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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