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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 来源:鄂州市经信局 · 2025-04-03 · 阅读约 7 分钟 · 查看原文 ↗
鄂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鄂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鄂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

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

《鄂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鄂州市财政局

2025年3月31日


鄂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鄂财产〔2024〕34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奖补方向)的通知》(鄂财产发〔2024〕48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下达的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奖补方向)及市级、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省级资金使用应符合省财政对试点城市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要求。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一)市经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审核、绩效评价。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支持重点,组织数字化转型项目申报、审核。根据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市级配套资金保障工作,配合市经信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各区(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下同)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试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优先使用省级资金,市级、区级配套资金按照1:1的比例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其中,不低于80%的省级资金应用于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

资金奖补支持方向主要分为改造补助、示范项目奖补和支撑性工作,相关标准如下:

(一)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补助

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工信部《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对通过验收的试点企业予以奖补。经第三方测评机构认定达到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水平的企业,对企业数字化改造实际投入进行补助,每家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标准如下:

投入资金不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70%补助;

投入资金超过10至15万元的部分,按60%予以补助;

投入资金超过15至20万元的部分,按50%予以补助;

投入资金超过2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0%予以补助。

数字化改造投入包括相关软件、云服务及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

(二)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奖补

对获评市级“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补。对获评市级数字化转型标杆案例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

(三)数字化转型试点支撑性工作

1.数字化改造验收。按照《湖北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方案》要求和程序,由第三方测评机构对改造后企业开展数字化水平评测和成效验收服务。

2.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鄂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管理、转型应用服务、成果展示推广等功能。

3.支撑服务项目。包括支撑试点工作的相关会议、供需对接、经验推广、成果展示、专家评审、财务审计、绩效评审等相关支撑工作。

4.根据全市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实际,其他需支持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小企业不纳入专项资金数字化改造补助支持范围:

(一)不属于试点行业的中小企业;

(二)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三)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经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

(四)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在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环保、质量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企业法人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五)试点实施期结束,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

(六)在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企业,以及其他不符合试点政策要求的企业。

第三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  数字化改造项目管理及补助资金拨付流程:

(一)项目申报。企业按照试点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经信部门上报申报材料。各区经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初审后报至市经信局备案。

(二)项目验收。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完成后,根据验收通知要求,向属地经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企业对项目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各区经信部门对申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至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第三方评测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现场参与测评,验收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三)资金拨付。根据验收意见,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拨付。

第七条  示范项目管理及奖补资金拨付流程:

(一)项目申报。符合要求的试点企业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属地经信部门上报申请材料。各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至市经信局。

(二)项目评审。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示范项目名单,并对项目及项目拟奖补资金进行公示。

(三)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拨付。

第八条  数字化转型试点支撑性项目资金使用,由市经信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中数字化改造补助政策,与市级其他数字化改造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专项资金优先保障数字化改造进度快、效果佳的企业。对改造进度慢的企业,可根据整体资金使用情况酌情调整奖补比例。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获批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须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与会计制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得专项资金的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级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资金使用新政策时,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本文转载自 鄂州市经信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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