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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清单

申报通知 · 来源:衡水市工信局 · 2023-06-05 · 阅读约 50 分钟 · 查看原文 ↗

目 录

2023 年新出台政策(

一、 9 项)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政策 …………………… 1. 阶段性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 1.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 2.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 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 …………………… 3.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

用税 …………………………………………………… 4.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 4.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阶段性减免政策 ………………… 5

2023 年阶段性有效政策(

二、 32 项)

.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 …………… 7

. 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 7

. 进一步实施小 微 企 业“六 税 两 费”减 免 并 扩 大 适 用 范

围 …………………………………………………… 8

. 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 9

. 延续施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 …… 11

. 延续施行个税汇算清缴政策 ……………………… 11

. 科技企业孵化 器、大 学 科 技 园、众 创 空 间 免 征 增 值 税

等政策 ……………………………………………… 12

. 延续执行创业 投 资 企 业 和 天 使 投 资 个 人 投 资 初 创 科

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 13

.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 14

. 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

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15

. 符合条件的城 市 公 交、客 运、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用 地 暂 免

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5

. 参加疫情防治 工 作 的 医 务 人 员 和 防 疫 工 作 者 取 得 的

相关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16

.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 ……………… 17

. 国家储备商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17

. 符合条件的从事 污 染 防 治 的 第 三 方 企 业 减 按 15% 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8

. 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 19

. 减免地方性车辆通行费 …………………………… 19

. 延续文化体制 改 革 中 经 营 性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转 制 为 企

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 20

.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 21

. 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

税、所得税、契税等 ………………………………… 21

. 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 22

.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 24

. 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24

. 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25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 28
34
35
.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 28

.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 29

. 减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30

. 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 31

.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

债税收优惠 ………………………………………… 31

. 实施高速公路货车差异化收费 …………………… 32

. 实施周末高速公路客车差异化收费 ……………… 33

2019 年以来长期有效政策(

三、 25 项)

. 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 35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 36

. 批发和零售业等 7 个行业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 36

. 降低增值税税率 …………………………………… 37

. 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 38

.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 39

. 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 39

.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 40

. 扩大固定资产 加 速 折 旧 优 惠 的 行 业 范 围 至 全 部 制 造
业领域 ……………………………………………… 40

. 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免征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 41

. 企业发行的永 续 债,可 以 适 用 股 息、红 利 政 策 免 征 企
业所得税 …………………………………………… 41

. 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 42

. 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 42

. 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 43

. 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 44

. 部分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44

. 暂停征财政票据工本费 …………………………… 45

. 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 45

. 降低摩托车号牌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 46

. 降低无线电频 率 占 用 费、出 入 境 证 照 类 收 费、商 标 注

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 46

. 取消港口建设费 …………………………………… 47

. 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 47

. 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 ………………… 48

. 易地扶贫搬迁 项 目 免 征 部 分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政 府

性基金 ……………………………………………… 48

. 降低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

……………………………………………………… 49

一、2023 年新出台政策(9 项)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 数)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免 征 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明 确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3 年第 1 号)

. 阶段性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减 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 用 3% 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减按 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明 确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3 年第 1 号)

.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性
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 ,抵减应
纳税额。生产 性 服 务 业 纳 税 人 是 指 提 供 邮 政 服 务、电 信
服 务、现 代 服 务 取 得 的 销 售 额 占 全 部 销 售 额 的 比 重 超 过

50% 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明 确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减
免增值税等政策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3 年
第 1 号)
4
.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 照 当 期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加 计 10% ,抵 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 业 纳 税 人 是 指 提 供 生 活 服 务 取 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 的纳税人。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体 育、教 育 医 疗、旅 游 娱 乐、餐 饮 住 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明 确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3 年第 1 号)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 票 增 值 权、限 制 性 股 票、股 权 奖 励 等 股 权激励,符合规 定 的,不 并 入 当 年 综 合 所 得,全 额 单 独 适 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修 改 后 有 关 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

16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延 续 实 施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等个人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21 年第 42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延 续 实 施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

.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 仓 储 设 施 用 地 的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 出 租)或 承 租 的 大 宗 商 品 仓 储 设 施 用地,减按所属土地 等 级 适 用 税 额 标 准 的 50% 计 征 城 镇 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继 续 实 施 物 流 企 业 大 宗 商 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 地 使 用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财 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

.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 研 发 活 动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研 发 费 用,未 形 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 益 的,在 按 规 定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再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额 的 100% 在 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 形 资 产 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

扣除政策的公告》 023年第7号)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享受主体】

缴纳失业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个人

【优惠内容】

延续实 施 阶 段 性 降 低 失 业 保 险 费 率 为 1% 政 策 至

7% 、个人费率 0.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单位费率 0. 3% )。

【政策依据】

《关于做 好 失 业 保 险 稳 岗 位 提 技 能 防 失 业 工 作 的 通知》(人社部发〔

2022〕

23 号)

《关于做 好 失 业 保 险 稳 岗 位 提 技 能 防 失 业 工 作 有 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

2022〕

7 号)

2023 年国务院常务会议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阶段性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 实 行 分 档 减 缴 政 策。 其 中:用 人 单 位 安 排 残疾人就业比例达 到 1% (含)以 上,但 未 达 到 所 在 地 省、自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比 例 的,按 规 定 应 缴 费 额 的50% 缴纳残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用 人 单 位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比例在1% 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 下 的 企 业,暂 免 征 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关 于 调 整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征 收 政 策 的 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第 98 号)

《财政部 关 于 延 续 实 施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优 惠 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8 号)

二、2023 年阶段性有效政策(32 项)

.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 税 所 得 额 不 到 100 万 元 的 部 分,减 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 户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到 100 万 元 的 部 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

优惠政策的公告》 023年第6号)

. 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 得 额 超 过 100 万 元 但 不 超 过 300 万 元的部分,减按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实 施 小 微 企 业 所 得 税优惠政策 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2 年 第 13号)

. 进一步实施 小 微 企 业 “六 税 两 费”减 免 并 扩 大 适
用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 微 利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按 照 50% 的 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 含 水 资 源 税)、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房产税、城镇 土 地 使 用 税、印 花 税 (不 含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实 施 小 微 企 业 “六 税两费”减 免 政 策 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2 年第 10 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河 北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 两 费”减 免 政 策 的 通 知》(冀 财 税〔2022〕

9 号)

. 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享受主体】

餐饮、零 售、旅 游、民 航、公 路 水 路 铁 路 运 输 企 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 方 式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有 雇 工 的 个 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体 工 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 区 生 产 经 营 出 现 暂 时 困 难 的 所 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餐饮、零 售、旅 游、民 航、公 路 水 路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体 工 商

2022 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

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2022 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3 年底前进行补愿暂缓缴费,缴,缴费基数在 2023 年 当 地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上 下 限 范 围 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企业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缓 缴 费 款 所 属 期 为 2022年4 月至6 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在 此 期 间,企 业 可 申 请 不同期限的缓 缴。 已 缴 纳 所 属 期 为 2022 年 4 月 费 款 的 企业,可从 5 月 起 申 请 缓 缴,缓 缴 月 份 相 应 顺 延 一 个 月,也可以申请退回 4 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 区 生 产 经 营 出 现 暂 时 困 难 的 所 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 式 参 保 的 个 体 工 商 户,可 申 请 缓 缴三项社保费 单 位 缴 费 部 分,缓 缴 实 施 期 限 到 2022 年 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 提 技 能 防 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人 社 部

2022〕

发〔 23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 扩 大 阶 段 性 缓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政 策 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2〕

31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 部 办 公 厅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 实 施 缓 缴 企 业 社 会 保 险 费 政 策 的 通知》(人社厅发〔

2022〕

16 号)

《关于做 好 失 业 保 险 稳 岗 位 提 技 能 防 失 业 工 作 有 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

2022〕

7 号)

《关于特 困 行 业 阶 段 性 实 施 缓 缴 企 业 社 会 保 险 费 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

2022〕

8 号)

. 延续施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

1)居民取 得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符 合 规 定 的,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月 得 到 的 数 额,按 照 税 率 表 单 独 计 算纳税。

(

2)延续实施外籍 个 人 津 补 贴、中 央 企 业 负 责 人 任 期激励单独计税等优惠政策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修 改 后 有 关 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

16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延 续 实 施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等个人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21 年第 42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延 续 实 施 外 籍 个 人 津 补 贴 等有关个人所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告 2021 年第 43 号)

. 延续施行个税汇算清缴政策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 12 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 400元的免予补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综 合 所 得 汇 算 清缴涉及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的 公 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9 年第 9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延 续 实 施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等个人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21 年第 42 号)

.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大 学 科 技 园、众 创 空 间 免 征 增值税等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 的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大 学 科 技 园 和 众 创 空间企业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免征符合条件 的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大 学 科 技 园 和 众 创 空 间 孵 化 服 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 供 给 在 孵 对 象 使 用 的 房 产、土 地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 技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科 技 企 业 孵

化器 大 学 科 技 园 和 众 创 空 间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2018〕

1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延 长 部 分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4 号)

. 延续执行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和 天 使 投 资 个 人 投 资 初

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 业、有 限 合 伙 制 创 业 投 资 企 业、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创业投资企 业、天 使 投 资 个 人 采 取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直 接 投 资 于 种 子期、初创科技 型 企 业;有 限 合 伙 制 创 业 投 资 企 业、天 使 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 方 式 直 接 投 资 于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满2 年 的,可 以 按 照 投 资 额 的 70% 抵 扣 转 让 该 初 创 科 技 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 纳 税 所 得 额。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按 从 业人数不 超 过 300 人、资 产 总 额 和 年 销 售 收 入 均 不 超 过

5000 万元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和 天 使 投 资 个
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55 号)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延 续 执 行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和 天
使投资个人 投 资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有 关 政 策 条 件 的 公 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

.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退役士兵及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 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等 税 费。 企 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 士 兵,在 3 年 内 每 人 每 年 按 9000 元 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 务 总 局 退 役 军 人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扶 持 自

主就业 退 役 士 兵 创 业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2019〕

21 号)

《河北省 财 政 厅 等 三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扶 持 自 主 就 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冀 财 税〔

2019〕

23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延 长 部 分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河北省 财 政 厅 等 三 部 门 关 于 延 续 执 行 扶 持 自 主 就业退 役 士 兵 创 业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冀 财 税〔2022〕

6 号)

. 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 市 场 (包 括 自 有 和 承 租)专 门 用 于 经 营 农 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继 续 实 行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农贸市场房产 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财

2019〕

税〔 12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延 长 部 分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4 号)

. 符 合 条 件 的 城 市 公 交、客 运、轨 道 交 通 运 营 用 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运营城市公交站场、道 路 客 运 站 场、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系统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城市公交场站、道路客 运 场 站、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系 统 运 营 用 地,免 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继 续 对 城 市 公 交 站 场 道 路 客运 站 场、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系 统 减 免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优 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1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延 长 部 分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4 号)

. 参加疫情 防 治 工 作 的 医 务 人 员 和 防 疫 工 作 者 取
得的相关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 和 防 疫 工 作 者 按 政 府 规 定 标 准 取 得的临时性 工 作 补 助 和 奖 金,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单 位 发 给个 人 用 于 预 防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的 药 品、医 疗 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 物(不 包 括 现 金),不 计 入 工 资、薪 金 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延 长 部 分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

【享受主体】

高校学生公寓经营企业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月 31 日,对高校学生 公 寓 免 征 房 产 税,对 与 高 校 学 生 签 订 的 高 校 学 生 公 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高 校 学 生 公 寓 房 产 税 印 花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1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延 长 部 分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 国家储备商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 商 品 储 备 管 理 公 司 及 其 直 属 库 资 金 账 簿 免 征 印 花 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 务 过 程 中 书 立 的 购 销 合 同 免 征 印 花税;对其自用 的 承 担 商 品 储 备 业 务 的 房 产、土 地,免 征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部 分 国 家 储 备 商 品 有 关 税 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

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022年第8号)

. 符合 条 件 的 从 事 污 染 防 治 的 第 三 方 企 业 减 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生 态 环 境 部 关

于从事污染 防 治 的 第 三 方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公 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6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延 长 部 分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 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享受主体】

生产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对进入医 疗 器 械 应 急 审 批 程 序 并 与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

2019-

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 征 医 疗 器 械 产 品 注 册 费;对 进入药品 特 别 审 批 程 序、治 疗 和 预 防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 改 革 委 关 于 继 续 免 征 相 关 防 疫 药品和医疗器械 注 册 费 的 公 告》(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公告 2021 年第 9 号)

《关于延长部分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政 府 性 基 金 优 惠 政策执行期 限 的 公 告》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公 告 2022 年第 5 号)

. 减免地方性车辆通行费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省内客运班线车辆(含机场直 通 车)和 省 际 客 运 班 线 中 与 我 省 对 开的外省(市、区)籍客 运 车 辆,通 行 普 通 收 费 公 路 每 月 超 过

30 次(含)、通行高 速 公 路 每 月 超 过 30 次 (含)或 4000 公里(含)的,享受通行费 50% 优惠政策;对在我省收费公路(含高速公路和普通 收 费 公 路)行 驶 的 国 际 标 准 集 装 箱 车辆,享受通行费 30% 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河北省交 通 运 输 厅 河 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河

北省财政 厅 关 于 延 续 地 方 性 车 辆 通 行 费 减 免 政 策 的 通知》(冀交财〔

2021〕

468 号)

. 延续文化 体 制 改 革 中 经 营 性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转 制

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营性文化 事 业 单 位 转 制 为 企 业,自 转 制 注 册 之 日 起 五 年 内 免 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 门 拨 付 事 业 经 费 的 文 化 单 位 转 制为 企 业,自 转 制 注 册 之 日 起 五 年 内 对 其 自 用 房 产 免 征 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 发 行、印 刷 业 务 及 相 应 的 经 营 性 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 业,自 注 册 之 日 起 所 取 得 的 党 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 续 实 施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中 经 营 性 文 化 事 业 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16 号)

.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 市 及 县 级)按 照 各 自 职 能 权 限 批 准从 事 电 影 制 片、发 行、放 映 的 电 影 集 团 公 司 (含 成 员 企业)、电影 制 片 厂 及 其 他 电 影 企 业 取 得 的 销 售 电 影 拷 贝(含数字 拷 贝)收 入、转 让 电 影 版 权 (包 括 转 让 和 许 可 使用)收入、电 影 发 行 收 入 以 及 在 农 村 取 得 的 电 影 放 映 收入,免征增 值 税。 对 广 播 电 视 运 营 服 务 企 业 收 取 的 有 线数 字 电 视 基 本 收 视 维 护 费 和 农 村 有 线 电 视 基 本 收 视 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 续 实 施 支 持 文 化 企 业 发 展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知》(财税〔

2019〕

17 号)

. 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享受主体】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 展 改 革 委 民 政 部 商 务 部 卫

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 育、家 政 等 社 区 家 庭 服 务 业 税 费 优惠政 策 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民 政 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

. 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等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 明“自 主 创 业 税 收 政 策”或“毕业年度 内 自 主 创 业 税 收 政 策”)或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注明“自主创业税 收 政 策”)的 人 员,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14400元 为 限 额 依 次 扣 减 其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城 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企业 招 用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人 口,以 及 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部门公共就业 服 务 机 构 登 记 失 业 半 年 以 上 且 持 《就 业 创业证》或《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注 明 “企 业 吸 纳 税 收 政 策”)的人 员,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依 法 缴 纳 社会保 险 费 的,在 3 年 内 按 实 际 招 用 人 数 予 以 定 额 依 次 扣减增值税、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教 育 费 附 加、地 方 教 育 附 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

【政策依据】

《河北省 财 政 厅 等 四 部 门 关 于 转 发 <财 政 部 税 务 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 部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关 于 进 一 步 支持和促进重点 群 体 创 业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的 通知》(冀财税〔

2019〕

22 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

2021〕

40 号)

.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从事二手车 经 销 的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收 购 的 二 手 车,由 原 按 照 简 易 办法依3% 征收率减按2% 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

5% 征收

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5% )

1+0.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二 手 车 经 销 有 关 增 值 税 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

《国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二 手 车 经 销 等 若 干 增 值 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 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 列 入 《免征车 辆 购 置 税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车 型 目 录 》(以 下 简 称 《目录》)的新 能 源 汽 车,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目 录》详 见 工 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 新 能 源 汽 车,对 其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政 策 继续有效。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科 技 部 关 于 免

征新能源汽车车辆 购 置 税 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7 年第 172 号)

《财政部 税 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新 能 源 汽

车免征车辆购 置 税 有 关 政 策 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21 号)

《财政部 税 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延 续 新 能

源汽车免征车 辆 购 置 税 政 策 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2 年第 27 号)

. 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微企 业、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农 户 提 供 普 惠 金 融 服 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延 续 支 持 农 村 金 融 发 展 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4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财 税〔

2017〕

号)、《财政部 税务总 局 关 于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有 关 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7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 额 抵 扣 等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财 税〔2017〕

90 号)中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 期 限 延 长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上 述政策包括:

(

1)对金 融 机 构 向 农 户、小 型 企 业、微 型 企 业 及 个 体工商户发 放 小 额 贷 款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免 征 增 值 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 信 小 于 100 万 元(含 本 数)的 农 户、小型企业、微型 企 业 或 个 体 工 商 户 贷 款;没 有 授 信 额 度 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 金 额 且 贷 款 余 额 在 100 万 元(含 本 数)以下的贷款。

(

2)对金融机构农 户 小 额 贷 款 的 利 息 收 入,在 计 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 款 余 额 总 额 在 10 万 元 (含 本 数)以 下 的 贷款。

(

3)对经省级金 融 管 理 部 门(金 融 办、局 等)批 准 成 立的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取 得 的 农 户 小 额 贷 款 利 息 收 入,免 征 增值税。小额贷款,是 指 单 笔 且 该 农 户 贷 款 余 额 总 额 在 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

4)对经省级金 融 管 理 部 门(金 融 办、局 等)批 准 成 立的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取 得 的 农 户 小 额 贷 款 利 息 收 入,在 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 贷 款 余 额 总 额 在 10 万 元 (含 本 数)以 下 的贷款。

(

5)对经省级金 融 管 理 部 门(金 融 办、局 等)批 准 成 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按 年 末 贷 款 余 额 的 1% 计 提 的 贷 款 损 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6)对保险公司为 种 植 业、养 殖 业 提 供 保 险 业 务 取 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 指 原 保 险 保 费 收 入 加 上 分 保 费 收 入 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

7)纳税 人 为 农 户、小 型 企 业、微 型 企 业 及 个 体 工 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 融 资 担 保 取 得 的 担 保 费 收 入,以 及为 上 述 融 资 担 保 提 供 再 担 保 取 得 的 再 担 保 费 收 入,免 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延 续 支 持 农 村 金 融 发 展 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4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有 关 税 收 政 策的通知》(财税〔

2017〕

48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有 关 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7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抵 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9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

惠政策的公告》 020年第2

2号)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 药 制 造 和 饮 料 制 造(不 含 酒 类制造)企业

【优惠内容】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 药 制 造 和 饮 料 制 造 (不 含 酒 类 制 造)企 业发生的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不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营业)收入 30%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0 年第 43 号)

. 对单位或 个 体 工 商 户 捐 赠 扶 贫 货 物 暂 免 征 增 值

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单位或者 个 体 工 商 户 将 自 产、委 托 加 工 或 购 买 的 货 物 通 过 公 益性 社 会 组 织、县 级 及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组 成 部 门 和 直 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 给 目 标 脱 贫 地 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 务 总 局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关 于 扶 贫 货 物 捐

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国 务 院 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55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 局 国 家 乡 村 振 兴 局 人 力 资 源

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 长 部 分 扶 贫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执 行 期 限的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部分政府性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归属中央 收 入 的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按 照 缴 纳 义 务 人 应 缴 费 额 的

50% 减 征。2019 年 7 月 1 日 起,将 国 家 重 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 50%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纳入
产 教 融 合 型 企 业 建 设 培 育 范 围 的 试 点 企 业,兴 办 职 业 教
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 30% 比例,抵免该企
29
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 年7 月

1 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2〕

17 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

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 50%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 部 分 政 府 性 基 金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财税〔

2019〕

46 号)

. 减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 园、养 老 院 的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监 督 检 验 费,减半征收。

自 2021 年 11 月 9 日起,单次申报检验电梯台数多余3 台的,不再收取远程费。

【政策依据】

《河北省发改委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完 善 我 省 特 种 设备监督 检 验 收 费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冀 发 改 公 价 〔

2021〕

769 号)

《河北省发改委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我 省 特 种 设 备 监督检验 收 费 有 关 政 策 的 补 充 通 知 》(冀 发 改 公 价 〔

2021〕

1535 号)

. 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各种营业 性 的 歌 厅、舞 厅、卡 拉 OK 歌 舞 厅、音 乐 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 龄 球 等 娱 乐 场 所,广 播 电 台、电 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 减征。

【政策依据】

《河北省 财 政 厅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调 整 部 分 政 府 性 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税〔

2019〕

40 号)

.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优惠内容】

(

1)银行业金融机 构、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中 的 增 值 税一 般 纳 税 人 处 置 抵 债 不 动 产,可 选 择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取 得 该 抵 债 不 动 产 时 的 作 价 为 销 售 额,适用 9% 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2)对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接 收、处置 抵 债 资 产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合 同、产 权 转 移 书 据 和 营 业 账簿 免 征 印 花 税,对 合 同 或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其 他 各 方 当 事 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

3)对银行业金融 机 构、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接 收 抵 债资产免征契税。

(

4)各地可根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房 产 税 暂 行 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暂 行 条 例》授 权 和 本 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 构、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持 有 的 抵 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2 年 8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

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关于银行业金融 机 构、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不 良 债 权以物抵债有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22 年第 31 号)

. 实施高速公路货车差异化收费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一)对通行我省宣大高速等 17 条 段 高 速 公 路 的 1 类 货 车(含 专 项作业车,下同)给 予 通 行 费 13% 优 惠,通 行 我 省 张 承 高 速张家口至崇礼段等39 条段高速公路的1 类货车给予通行费 25% 优惠,通行我 省 京 秦 高 速 大 安 镇 (津 冀 界)至 平 安城段等 23 条高速公路的 1 类货车给予通行费 20% 优惠,各路段优惠幅度详 见 文 件。(二)对 通 行 我 省 高 速 公 路 的2 类货车给予通行 费 5% 优 惠;对 通 行 我 省 高 速 公 路 的 3类货车给予通行费 5% 优惠;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 5 类货车给予通行费 17% 优 惠;对 通 行 我 省 高 速 公 路 的 6 类货车给予通行费 13% 优惠。(三)对办理大件运输许可的7 轴及以上大件运输车辆在通行我省高速公路时,给予通行费 51% 优惠。

【政策依据】

《河北省交 通 厅 河 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河 北 省

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 高 速 公 路 差 异 化 收 费 的 通 知》(冀 交

2022〕
财〔 529 号)
41
. 实施周末高速公路客车差异化收费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23 年 3 月 3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每周的周五12:

00 至周日 20:

00,对 行 驶 我 省 联 网 收 费 高 速 公 路 并 驶

出省内收费站,且安 装 使 用 ETC 的 旅 游 包 车 给 予 通 行 费100% 优惠。

【政策依据】

《河北省交 通 运 输 厅 河 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河

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 周 末 高 速 公 路 客 车 差 异 化 收 费 的 通知》(冀交财〔

2023〕

102 号)

三、2019 年以来长期有效政策(25 项)

. 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制造业”、“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电 力、热 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 业”、“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 理 业”和“交 通 运 输、仓 储 和 邮 政 业”等 6个行业企业(以 下 简 称 “制 造 业 等 行 业”),购 买 使 用 进 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

【优惠内容】

(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

022年4月

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一 次 性 退 还 存量留抵税额;

(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年 6 月纳税申报期起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一 次 性 退 还 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大 增 值 税 期 末 留 抵退税政策实施力 度 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2年第 1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增 值 税 期 末 留 抵退税政策实施进 度 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2年第 1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持 续 加 快 增 值 税 期 末留抵退税政策 实 施 进 度 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22 年第 19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切 实 落 实 煤 炭 发 电 企 业 增 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做 好 电 力 保 供 工 作 的 通 知》(财 税〔

2022〕

25 号)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3 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或监护人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纳 税 人 照 护 3 岁 以 下 婴 幼 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 照 每 个 婴 幼 儿 每 月 1000 元 的 标 准 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 于 设 立 3 岁 以 下 婴 幼 儿 照 护 个 人 所 得 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

2022〕

8 号)

. 批发和零售业等7个行业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批 发 和 零 售 业”“农、林、牧、渔 业”“住 宿和餐饮业”“居 民 服 务、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教 育”“卫 生 和社会工作”“文 化、体 育 和 娱 乐 业”企 业 (以 下 称 批 发 零 售业等行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

1)符 合 条 件 的 批 发 零 售 等 行 业 企 业,可 以 自 2022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退 还 增 量 留 抵税额。

(

2)符 合 条 件 的 批 发 零 售 等 行 业 企 业,可 以 自 2022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一 次 性 退 还 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扩 大 全 额 退 还 增 值 税 留 抵 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2 年第 21 号)

. 降低增值税税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

(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 的税率降至13% ,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 10% 的税率降至 9% ;

(

2)纳 税 人 购 进 农 产 品 ,原 适 用 10% 扣 除 率 的 ,扣除 率 调 整 为 9% 。 纳 税 人 购 进 用 于 生 产 或 者 委 托 加 工13% 税 率 货 物 的 农 产 品 ,按 照 10% 的 扣 除 率 计 算 进 项税额;

(

3)原适用 16% 税 率 且 出 口 退 税 率 为 16% 的 出 口 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 ;原适用10% 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0% 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9%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 39 号)

. 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 税 人 取 得 不 动 产 或 者 不 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 税 额 不 再 分 2 年 抵 扣。此 前 按 照 上 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 的 待 抵 扣 进 项 税 额,可 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 39 号)

.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 税 人 购 进 国 内 旅 客 运 输 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 39 号)

. 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 年 1 月 1 日 起 ,在 个 税 免 征 额 提 高 至 每 月5000 元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子 女 教 育 、继 续 教 育 、大 病 医 疗 、住 房 贷 款 利 息 、住 房 租 金 、赡 养 老 人 等 6 项 专 项 附 加 扣除。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 延长高新 技 术 企 业 和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亏 损 结 转

年限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 年 具 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或 科技型 中 小 企 业 资 格 的 企 业,其 具 备 资 格 年 度 之 前 5 个 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 的 亏 损,准 予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弥 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延 长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和 科 技 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

2018〕

76 号)

. 扩大固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优 惠 的 行 业 范 围 至 全 部

制造业领域

【享受主体】

制造业领域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4〕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财税〔 75 号和财税
〔
2015〕
106 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
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扩 大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优 惠
40
政策适用范围的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66 号)

. 对个人或企业投 资 者 三 年 内 转 让 创 新 企 业 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 CDR 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优惠内容】

自试 点 开 始 之 日 起,对 个 人 投 资 者 转 让 创 新 企 业

CDR(中国存 托 凭 证)取 得 的 差 价 收 入 暂 免 征 收 增 值 税,三年内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对 企 业 投 资 者 转 让 创 新 企 业CDR 取得的差价所 得 和 持 有 创 新 企 业 CDR 取 得 的 股 息红 利 所 得,按 转 让 股 票 差 价 所 得 和 持 有 股 票 的 股 息 红 利所 得 政 策 规 定 征 免 企 业 所 得 税,按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政 策 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 务 总 局 证 监 会 关 于 创 新 企 业 境 内 发 行

存托凭证试点 阶 段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财 政 部 税 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52 号)

. 企 业 发 行 的 永 续 债,可 以 适 用 股 息、红 利 政 策 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企 业 发 行 的 永 续 债 可 以 适 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永 续 债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4 号)

. 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

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3 月 20 日 起,将 瓷 制 卫 生 器 具 等 1084 项产品出口退 税 率 提 高 至 13% ;将 植 物 生 长 调 节 剂 等 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9% 。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 分 产 品 出 口 退 税 率 的 公 告》(财 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 第 15 号)附 件《提 高 出 口 退 税 率 的产品清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 于 提 高 部 分 产 品 出 口 退 税 率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5 号)

. 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通过社会公益性社 会 组 织 或 政 府 部 门 发 生 公 益 性 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 业 或 个 人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 及 其 部 门 等 国 家 机 关,用 于 符 合法 律 规 定 的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捐 赠 支 出,准 予 按 税 法 规 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 务 总 局 民 政 部 关 于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7 号)

. 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享受主体】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

16% ;调整缴费基数使 用 的 平 均 工 资 口 径,由 城 镇 非 私 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 资 调 整 为 非 私 营 和 私 营 单 位 就 业 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政策依据】

《国务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降 低 社 会 保 障 费 综 合 方 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9〕

13 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河 北 省 降 低 社 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

2019〕

38 号)

. 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减 免 部 分 行 政 事 业 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45 号)

. 部分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7 月 28 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政策依据】

《国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支 持 多 渠 道 灵 活 就 业 的 意 见 》(国办发〔

2020〕

27 号)

《财政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取 消 涉 及 灵 活 就 业 行 政 事业性收费落实工作的通知》(财办税〔

2020〕

13 号)

《河北省财 政 厅 河 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河 北 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于 免 征 城 市 道 路 占 用 费 的 通 知》(冀

2020〕

财非税〔 13 号)

. 暂停征财政票据工本费

【享受主体】

领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暂停征财政票据工本费。

【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 于 落 实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财 政 票 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冀财非税〔

2020〕

22 号)

. 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8 月 26 日起,防 护 等 级 6B 级 以 外 的 防 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 应 建 防 空 地 下 室 建 筑 面 积 缴 纳,设区市收费标准每平方米由1620 元降为1500 元,县(市)收费标准每平方米由 1170 元降为 1000 元。

【政策依据】

《河北省发展和改 革 委 员 会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降 低防空地 下 室 易 地 建 设 费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冀 发 改 价 格〔2019〕

1188 号)

《河北省发 展 改 革 委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河 北 省 人 防 办

关于核定防空地下室 易 地 建 设 费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冀 发

2022〕

改公价〔 1449 号)

. 降低摩托车号牌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降 低 摩 托 车 (包 括 普 通 摩 托车、轻便摩 托 车、教 练 摩 托 车、使 馆 摩 托 车、领 馆 摩 托 车)号牌工本费、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电 子)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关 于 降 低 部 分 行 政 事 业 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

2019〕

1931 号)

. 降 低 无 线 电 频 率 占 用 费、出 入 境 证 照 类 收 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

019年7月1日起,

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

证照类收费、

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关 于 降 低 部 分 行 政 事 业 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9〕

914 号)

. 取消港口建设费

【享受主体】

港口建设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 执 收 单 位 应 当 足 额 征 收 及 时 清 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关 于 取 消 港 口 建 设 费 和 调 整 民 航 发 展 基 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1 年第 8 号)

. 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享受主体】

民航发展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将 航 空 公 司 应 缴 纳 民 航 发 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 照《财 政 部 关 于 调 整 部 分 政 府 性 基金有关政策的通 知》(财 税〔

2019〕

46 号)降 低 50% 的 基 础

上,再降低 20%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关 于 取 消 港 口 建 设 费 和 调 整 民 航 发 展 基 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1 年第 8 号)

. 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

【享受主体】

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6 月 10 日起取消普通护照加注收费,免征港 澳 流 动 渔 船 内 地 渔 工、珠 澳 小 额 贸 易 人 员 和 深 圳 过 境耕作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收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 家 发 改 委 关 于 取 消、免 征 部 分 出 入 境 证件收费的公告》(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公 告 2021 年 第22 号)

. 易地扶贫 搬 迁 项 目 免 征 部 分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对 易 地 扶 贫 搬 迁 项 目 免 征 城市基础设 施 配 套 费、不 动 产 登 记 费。 对 确 因 地 质 条 件 等原 因 无 法 修 建 防 空 地 下 室 的 易 地 扶 贫 搬 迁 项 目,免 征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免 征 易 地 扶 贫 搬 迁 有关政 府 性 基 金 和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2019〕

53 号)

. 降低疾控 机 构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核 酸 检 测 项 目 收 费

标准

【享受主体】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6 月 7 日起,将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核 酸 检 测 项目的最高限价由每人份 19.

7 元 调 整 为 16 元;

5人混检和

10 人混检,最高限价统一仍为每人份 3.

4 元。

【政策依据】

《河北省发展和改 革 委 员 会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进 一步降低疾控机构新型 冠 状 病 毒 核 酸 检 测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的通知》(冀发改公价〔

2022〕

7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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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湖南省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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