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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发改价格〔2023〕722号)

申报通知 · 来源:铜仁市发改委 · 2023-10-17 · 阅读约 13 分钟 · 查看原文 ↗

关于进一步深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黔发改价格〔2023〕72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污水处理设施是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增进民生福祉的基础保障,是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以更实举措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加强和改善水污染防治,不断筑牢长江和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改革、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突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系统观念、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加快完善适应水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着力构建系统集成、权责清晰、执行顺畅、运行高效的制度体系,引导和撬动更多金融、社会资本投入污水处理领域,推动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弱项和提升可持续运维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持续巩固优良生态环境这个最大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全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奋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市(州)政府所在地、县级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原则上达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水平,县城和重点建制镇原则上不低于补偿成本水平。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探索因地制宜建立受益农户付费制度。

——到2027年,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建立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全面达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水平。农村污水治理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并有效落实,城市近郊区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率明显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污水处理收费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价格反应灵活性。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成本利润率按成本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平均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3个百分点确定。在制定征收标准时应考虑污水排放量与用水量的比值关系,原则上按0.9:1确定。各地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合理制定和调整征收标准并实行定期校核,校核周期为3年。如校核周期内投资、污水处理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分步调整、逐步到位。污水处理企业、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排污者等有关方面可以对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出建议。

(二)创新定价机制,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推进将污水处理标准成本作为制定征收标准的基本依据,推动污水处理企业主动开展技术创新、改进管理。2024年先行在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实施,2025年全面铺开。根据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成本分为一级A标标准成本、一级B标标准成本。标准成本定期监审周期与征收标准校核周期一致。

(三)严格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切实强化成本约束。污水处理成本包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各地要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合理归集、分摊和核算成本,严格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为科学定价提供依据。污水处理厂投运不足3年的,年实际污水处理量应不低于年设计处理能力的60%,低于60%的,按年设计处理能力的60%核定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厂投运3年及以上的,年实际污水处理量应不低于年设计处理能力的75%,低于75%的,按年设计处理能力的75%核定污水处理量。

(四)有序推行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有效实现公平负担。遵循“多污染、多付费”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根据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等级等指标,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征收标准,促进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各地应建立污染物浓度测定和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动态管理机制,并根据测定或评价结果及时确定差别化征收标准,原则上以一年为一个调整周期。印染、化工、造纸、医药等对水环境污染较重的产业聚集区和工业园区要率先推行。鼓励赤水河流域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地区以及污染排放超负荷地区先行先试。差别化收费以当地现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基准,根据污染物超浓度排放和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分类分档加总计收污水处理费,污染物浓度值未超过基准值的不予加收。结合我省工业污水排放情况,原则上以化学需氧量(COD)、酸碱度(PH值)、悬浮物(SS)、总氮(TN)、总磷(P)作为重点污染物项目。污水处理费差别化征收标准=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各类重点污染物浓度超基准值加收标准+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对应加(减)收标准。主要污染物浓度超基准值加价标准和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对应加(减)收标准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浓度基准值参考工业污水排放相关标准确定,其中白酒生产行业参考《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规定限值。

(五)鼓励探索建立农村污水处理付费制度,促进设施稳定发挥效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由政府主导,采取财政补助、村集体负担、村民适当缴费或出工出力等方式建立长效管护机制。鼓励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受益农户付费制度,积极开展收费试点,综合考虑财力可持续、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民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户付费分担比例和付费标准,并逐步扩大收费范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的,承受能力较强的地方,可实行城乡统一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承受能力较弱的地方,农村地区征收标准应适当低于城镇,可适时逐步调整到位。

(六)健全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机制,全面实行按效付费。对新建污水处理项目,严格落实采用公开招投标等方式,通过市场竞争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和污水处理企业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合同应当包括污水处理服务范围和期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费标准及调整机制、绩效考核、风险分担、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各地应将污水处理定价成本作为制定服务费的重要参考,推动服务费按照“托底限高、合理盈利”原则形成,逐步实现与征收标准衔接。在确定投资收益率时,可根据处理规模和工艺相近的污水处理企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统筹企业融资结构和贷款利率合理确定。鼓励支持各地将城乡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盈利水平的项目打包,统一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促进市县和乡镇污水处理统筹发展。全面实施污水处理服务费与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出水水质、污泥无害化稳定化处理效果挂钩的按效付费机制。将一级A标排放标准进一步升级的地区,当地政府可视情考虑深度处理构筑物折旧费、药剂费等新增成本,合理调整服务费。

(七)着力改善发展环境,促进污水处理扩能提质。电网企业要严格落实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厂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用电价格。鼓励污水处理企业综合利用场地空间,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各地应充分考虑城镇人口规模、自然和地理条件、空间布局和产业发展,以及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污水资源化利用需求,合理规划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及服务范围,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污水处理工艺,避免盲目提高标准或过度超前建设。积极探索和优先推广符合农村实际、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等所获得的政府补助,在定价成本中不予冲减。

(八)探索创新与水务一体化、厂网一体化运营相匹配的收费机制和付费模式,推动收集处理协同发展。鼓励各地创新机制,积极开展“厂网一体化”污水处理运营模式改革试点,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推进同步实施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改造,协同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全面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在落实好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确保中央和省级各类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的前提下,鼓励推行“厂网一体化”运营模式且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将污水收集管网运行维护费用(不含折旧摊销费)纳入污水处理成本,政府与“厂网一体化”运营企业签订合同时统一明确污水收集处理综合服务费。

(九)健全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系统提升行业治理效能。污水处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保证出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定期向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每年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量、污染物削减、出水主要指标和运营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定期公布辖区重点排污企业污水排放情况。污水处理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价格主管部门、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提交生产运营成本、上年度服务费收支状况等相关信息,完整准确记录、单独核算污水处理业务成本和收入,客观如实反映情况。

(十)全环节加强污水处理收费监管,规范高效使用资金。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均应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并按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但未收费或擅自减免、缓征的,要及时对现行政策进行清理。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仍向污水收集管网排水的,应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征;自备水源用户根据用水性质,与公共管网供水用户执行统一征收标准,其污水处理费委托水利、税务部门在征收水资源费(税)时代征。代征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代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根据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等,不得挪作他用。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征收主体职责,加强污水处理费征缴,按月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并根据污水处理企业履行合同情况,以及出水水质和水量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财政部门应简化并规范支付程序,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分别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征收、解缴和使用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污水处理费征收、解缴、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将进一步深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自身实际,细化实化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推动工作落实落细。各级发展改革、城镇污水处理主管、财政、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落实。省级各部门对本领域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估,定期通报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明确政府职责。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权责关系。各地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应向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倾斜。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前,当地财政应按规定给予污水处理企业相应补贴,保障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行。

(三)健全推进机制。上一年度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解缴率和服务费拨付率低于90%的,暂不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应书面征求省发展改革委意见,并随文附上述指标佐证材料。省发展改革委商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和有关方面对佐证材料真实性、准确性予以复核。各地按程序发布听证会公告披露方案要点时,需一并公布上述指标。

(四)兜牢民生底线。妥善处理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的关系。各地应采取对困难家庭不提高或少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在提高征收标准时,通过相关救助和保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解读征收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对做好水污染防治、有效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凝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相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

2023年10月17日


本文转载自 铜仁市发改委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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