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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通知

申报通知 · 来源:赤峰市工信局 · 2026-07-22 · 阅读约 6 分钟 · 查看原文 ↗

工信厅节函﹝2026﹞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26〕13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国家级零碳工厂(含零碳算力设施,下同)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零碳工厂建设是指通过技术创新、结构调整和管理优化等减排措施,实现边界内二氧化碳排放的持续降低、逐步趋向于近零的过程。按照分阶段梯度培育要求,选择具备一定建设基础、建设目标明确、实施路径清晰,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目标的制造型企业、算力设施,择优纳入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名单,做好标杆引领。

二、申报条件

参与申报的制造型企业、算力设施(以下统称申报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制造型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为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从事实际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且已入选国家绿色工厂名单。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或优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1级(先进值)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标杆水平;无上述标准或要求的,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算力设施所有者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算力设施产权清晰,具有明确、完整的物理边界,拥有独立的供配电和制冷系统,规模不小于3000个标准机架(智算中心不适用该要求),电能利用效率达到《数据中心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40879—2021)中的2级及以上水平,且已入选国家绿色算力设施名单(原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

(三)应满足下述核心指标(指标说明详见附件1)基本要求,并承诺按年度完成建设方案确定的核心指标年度目标,确保在建设期内(不晚于2030年)达到核心指标目标要求。核心指标如下:

1. 单位能耗碳排放。基本要求为不高于1.8吨二氧化碳/吨标准煤,目标要求为不高于0.2吨二氧化碳/吨标准煤。

2. 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基本要求为不低于30%,目标要求为不低于95%。

3.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物理认定量占比。基本要求为不低于10%(算力设施不设定基本要求),目标要求为不低于35%。该指标适用于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申报单位。

(四)应建立碳排放核算体系,碳排放等数据应遵循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原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五)拥有明确的节能降碳发展战略和措施,建立完善的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管理状况较好。

(六)近三年不存在下列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生产安全等)、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比较重大以上行政处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纠纷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对照零碳工厂建设方案大纲(附件2)以及评估指标体系相关要求,登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将作为后续跟踪管理、评估验收的主要依据。申报单位对申报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二)审核推荐。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重点审核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相关数据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并填写推荐汇总表(附件3),于2026年8月15日前将推荐汇总表、申报材料等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评审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统筹考虑建设基础、建设路径和预期成效等情况,择优确定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名单,并按程序公布。

(四)建设管理。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名单内的单位,应对照建设方案确定的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开展自我评估,定期通过管理平台报送年度建设进展、核心指标变化情况及有关绩效信息。建设过程中,因产能变化(算力设施规模变化)、能源供应条件变化等确需调整建设方案的,应在确保完成所申报目标要求的前提下,及时调整完善建设方案,并报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管理平台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名单内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常态化跟踪机制,及时掌握建设进展,梳理总结经验和有效做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定期对建设单位开展抽查核验。

(五)评估验收。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进行评估,同意其验收申请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成熟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验收,综合评估核心指标目标要求达成情况、建设成效和带动作用等。通过验收的,正式成为国家级零碳工厂。对建设期满仍未通过验收的,按程序调出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名单。

(六)总结推广。国家级零碳工厂应按年度持续披露核心指标达成情况以及其他节能降碳举措实施情况,巩固提升建设成效。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用好技术改造、绿色金融等政策,重点支持零碳工厂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省级零碳工厂。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零碳工厂典型做法进行宣传,推广零碳工厂设计、融资、改造、管理等综合服务模式和系统解决方案。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张琨 010-68205369/5337(传真)

电子邮箱:jienengchu@miit.gov.cn

附件:1.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指标说明(试行).pdf

2.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方案(大纲).docx

3.建设名单推荐汇总表.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6年7月13日

附件:附件1.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指标说明(试行).pdf附件2.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方案(大纲).docx附件3.建设名单推荐汇总表.docx

本文转载自 赤峰市工信局 公开发布信息,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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